工程安全管理体系范文【优选6篇】

时间:2019-05-05 05:28:2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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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管理体系范文 篇一

工程安全管理体系是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安全的重要手段,具有重要的实用性和指导性。下面是一个工程安全管理体系的范文供参考。

一、安全方针

本工程公司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质量为重,持续改进,遵守法律法规,并制定了以下安全方针:

1. 安全生产是首要任务,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性;

3.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4. 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持续改进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架构

1. 工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管。

2.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问题。

3. 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工程施工任务,按照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进行施工操作。

三、安全管理制度

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培训制度、应急救援制度等,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具体的安全操作规范,明确施工人员的作业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3. 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性。

四、安全培训

1. 新员工入职培训:对新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内容。

2. 安全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3. 安全知识宣传:通过安全知识宣传栏、安全教育讲座等形式,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五、事故处理

1. 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救援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2. 成立事故调查小组,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通过建立和完善工程安全管理体系,能够有效地提高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性,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同时,也能够提升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因此,各个工程单位都应该高度重视工程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和推行,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工程安全管理体系范文 篇二

工程安全管理体系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确保安全的重要手段,具有重要的指导性和实用性。下面是一个工程安全管理体系的范文供参考。

一、安全方针

公司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追求卓越,遵守法律法规,并制定了以下安全方针:

1. 安全生产是首要任务,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性;

3. 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4. 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持续改进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架构

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

2. 安全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问题。

3. 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工程施工任务,按照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进行施工操作。

三、安全管理制度

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培训制度、应急救援制度等,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具体的安全操作规范,明确施工人员的作业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3. 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性。

四、安全培训

1. 新员工入职培训:对新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内容。

2. 安全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3. 安全知识宣传:通过安全知识宣传栏、安全教育讲座等形式,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五、事故处理

1. 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救援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2. 成立事故调查小组,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通过建立和完善工程安全管理体系,能够有效地提高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性,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同时,也能够提升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因此,各个工程单位都应该高度重视工程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和推行,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工程安全管理体系范文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xxx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增加项目及费用清单。

(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对有可能引发通信工程安全隐患的灾害提出防治措施。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并在设计交底环节就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说明。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通信专业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应当由通信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对本单位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同时,建立教育和培训情况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三)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工程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和措施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形成交底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四)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五)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工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井下、高空、用电作业时必须配备有害气体探测仪、防护绳、防触电等用具。

(七)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铁塔底部、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警示标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八)在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九)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国家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九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三)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项目监理机构应配置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五)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单位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执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时,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清单,并明确安全生产费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应列入标外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发生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报告。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八条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通信管理局应于收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通信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事故报表)。

第十九条 对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通信管理局应按季度汇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事故报表。

第二十条 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依照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监督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对处理决定的落实,并及时将处理决定及事故责任单位内部处理结果报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第五章:监督管理

工程安全管理体系范文 篇四

根据苏州轨道交通有限公司20XX年6月22日签发关于认真做好住建部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迎检准备工作的通知,我监理部对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要点,对内业资料认真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并分门别类进行了整理,现将本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工程形象进度

本工程自20XX年10月25日开工以来,截止到至今。工程形象进度方面如下:车站主体结构、附属风道结构施工已全部完成;目前区间隧道左线已掘进至第509环,右线区间隧道已掘进至第772环。右线因京沪既有铁路地基加固施工影响,已停止掘进,处于停机保压状态。

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1、人员机构方面:我公司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立即组建监理机构,按照要求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同时配备了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并签订聘任手续;同时定期开展了监理人员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和经验交流工作;

2、监理规划、细则方面:监理部已建立了安全质量责任制,已宣贯;编制了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监理规划、细则,如测量、钻孔灌注桩、主体结构、盾构始发、到达掘进等监理细则;

3、文件审查方面:

①资格、制度审查:开工伊始就按照施工合同,已对承包商项目机构与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查,特别是特种人员的核查,同时对质保、安保体系审查。并对分包单位的资质、人员资格,分包合同的安全、质量管理进行审查;

②方案、费用审查: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已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质量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同时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已对其专项施工方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进行审核,包括地下管线保护方案、测量和监测方案及应急预案;在月度工程计量时,严格控制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拨付及使用审查;

4、工作检查方面:

①日常巡查:按要求开展日常巡查,对重大风险源进行监控,同时定期进行应急物资设备检查;

②隐患处理:对于存在的安全、质量隐患,监理已通过下发通知单,承包商能够按要求整改;

③旁站监理:按照xxx门要求、规范规定的旁站工序、部位,已按照监理细则要求进行旁站,并记录旁站内容;

5、复核验收方面:

①材料设备核查:监理已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了审查,及时进行见证取样,对于不合格材料责令其退场,并予以见证,同时对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进行了查验;

②监测测量复核:已定期对监测点、测量控制点的布置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对比、核查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信息;

③验收:已按照相关规定对深基坑、高大模板、盾构机吊装等重大风险工程进行了验收,同时组织人员对各种隐蔽工程进行了验收;

6、协调、档案管理:监理部已按照规定,定期在每周五组织召开监理例会,对质量、安全、进度存在问题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已定期及时向苏州市安监站报送安全月报,同时督促承包商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定期进行检查;

三、自查整改情况

在20XX年7月10日,由总监理工程师对照轨道公司下发检查要点,就监理资料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及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1、监理资料方面:

①盾构施工前,监理部未组织开展监理人员的安全质量教育培训;

②个别旁站记录,存在记录不全现象;

③个别监理资料目录登记,未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更新。

2、施工单位资料方面:

①龙门吊吊装管片用钢丝绳不符合要求;

②缺少洞门破凿专项施工方案;

③未见挖掘机操作人员证件;

④安全措施费台帐记录不全、不具体;

⑤小型机具未见自查记录;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监理部认真对监理资料进行了整改,同时督促承包商尽快对缺少的资料进行上报,现已全部整改完成。

工程安全管理体系范文 篇五

一、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二、各级领导在所属职责范围内,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针,确保无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进厂必须坚持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酒库、酒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严禁使用明火烧焊,要有严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室内要保持良好的通风,降低空气中的酒精浓度。

六、发现机、电设备运转声音异常或有异味,必须立即关闭电源、挂牌、停机检查、维修,不得带病运转操作,设备运转部位都必须要安装防护罩。

七、车间内不准带小孩、洗衣服。

八、车间、仓库内严禁吸烟、烤火、烧饭,非仓库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九、公司生产区域及仓库各处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电器保险丝要适当,不准任意调大或调小,更不能用铜丝代替,不准用湿手湿布去擦电器设备。

十一、特殊工种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方可上岗。

十二、事故发生后“三不放过”

1、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2、 事故者及广大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3、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工程安全管理体系范文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设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工程安全,根据《xxx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xxx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负责人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四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五条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施工前,工程技术部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地下作业、高空作业、铺架作业、爆破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条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工程监理建设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检查应当目的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九条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条办理工伤保险制度

工程技术部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发生伤亡事故后,安全领导小组和责任单位立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三同时”制度

本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一条工程科安全责任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各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二)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本项目建设业务。

(三)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安全培训合格证。不得接受没有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六)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七)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八)围绕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有效运转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九)组织各参建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应急救援预案需报所在地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备。

(十)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xxx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二)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xxx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详实完善,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局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七)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八)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三条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生产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协助工程技术部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工程安全管理体系范文【优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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