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3)【精彩3篇】

时间:2014-02-06 08:45:5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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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3) 篇一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的使用量逐年增加,因此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为了更好地管理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秩序,2016年,我国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内容,旨在提高驾驶人的素质和道路交通管理的效果。

首先,修改内容之一是增加了对驾驶人的素质要求。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对驾驶人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的要求。这是因为近年来,一些驾驶人存在道德观念淡薄、违规违法行为较多的问题,对交通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威胁。为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新的规定明确规定驾驶人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严禁酒驾、毒驾、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驾驶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可能吊销其驾驶证。这一修改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提高驾驶人的素质来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

其次,修改内容之二是对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流程进行了优化。为了方便驾驶人办理相关手续,新的规定简化了驾驶证的申领和换领手续。通过优化流程,可以减少驾驶人办理手续的时间和精力,提高办事效率。另外,新的规定还明确了驾驶人应当遵守的交通规则和安全行车的要求,以及驾驶证的使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等内容。这一修改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确保驾驶人具备合格的驾驶能力和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

最后,修改内容之三是加强了对驾驶人的监管和管理。新的规定规定了驾驶人的考核和评价制度,对驾驶人的违章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处罚和监管。同时,新的规定还明确了驾驶人应当参加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对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一修改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驾驶人的监管和教育,提高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规守法的意识。

总之,2016年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对驾驶人的素质要求、申领和使用流程、监管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这一决定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驾驶人的素质和道路交通管理的效果,进一步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秩序。同时,也提醒广大驾驶人要遵守交通规则,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2016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3) 篇二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的普及和道路交通的快速发展,交通安全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秩序,2016年,我国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主要涉及到驾驶人的培训与考试、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流程等方面,旨在提高驾驶人的素质和道路交通管理的效果。

首先,修改内容之一是对驾驶人的培训与考试进行了调整。新的规定明确了驾驶人应当参加的培训课程和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合格的标准和流程。通过规范驾驶人的培训和考试,可以提高驾驶人的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另外,新的规定还对驾驶人的培训机构和教练员进行了管理和监督,确保培训质量和教学效果。这一修改的目的是为了提高驾驶人的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其次,修改内容之二是对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流程进行了优化。新的规定简化了驾驶证的申领和换领手续,提高了办事效率。另外,新的规定还明确了驾驶证的使用范围和有效期限,规范了驾驶证的使用行为。这一修改的目的是为了方便驾驶人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驾驶人具备合格的驾驶能力和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

最后,修改内容之三是加强了对驾驶人的监管和管理。新的规定规定了驾驶人应参加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新的规定还明确了驾驶人应当遵守的交通规则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对驾驶人的违章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处罚和监管。这一修改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驾驶人的监管和教育,提高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规守法的意识。

总之,2016年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对驾驶人的培训与考试、申领和使用流程、监管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这一决定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驾驶人的素质和道路交通管理的效果,进一步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秩序。同时,也提醒广大驾驶人要加强自身素质的提升,遵守交通规则,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2016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3) 篇三

  三十五、将原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十六、在原第七十八条之后增加五条,作为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第八十九条 申请人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

  “第九十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二)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第九十二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

  “(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第九十三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二)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

  “(三)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

  “(四)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三十七、将原第八十二条修改为:“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十八、将原第八十五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证和学习驾驶证明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执行。”

  三十九、在原第八十五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一条:“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十、将原第八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提交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十一、将原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第三目修改为:“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四十二、将原第八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核发的具有单独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十三、将附件1中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的机动车修改为“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允许上肢、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

  四十四、增加“学习驾驶证明式样”作为附件2,增加“学车专用标识式样”作为附件3。

  四十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条文、附件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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