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用6篇】

时间:2015-01-09 09:40:2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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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篇一

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门对某企业进行了调查,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门在调查中发现,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生产,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该企业未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导致废气、废水和废渣排放超标,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部门决定对该企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 罚款金额:根据该企业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影响,决定对该企业罚款500万元人民币;

2. 停产整治:该企业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并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期满后需向我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3. 撤销资质:该企业的环境保护资质将被撤销,禁止该企业从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任何活动。

同时,我部门要求该企业在接到本决定书后十日内,缴纳罚款,并按规定整改。逾期未缴纳罚款或未按规定整改的,我部门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该企业在接到本决定书后,如果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我部门将依法进行复核,并在复核期限内作出答复。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我部门对某个人进行了调查,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该个人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上存在严重的违规情况,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经过调查,我部门发现该个人在社会交往中存在多次散布谣言、制造恶劣影响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此外,该个人还涉嫌参与非法组织,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我部门决定对该个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 行政拘留:根据该个人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决定对该个人进行行政拘留,拘留期为十五日;

2. 罚款金额:根据该个人的经济能力和违法行为的性质,决定对该个人罚款5000元人民币;

3. 撤销资格:该个人所拥有的特定资格将被撤销,并禁止该个人再次从事与该资格相关的活动。

同时,我部门要求该个人在接到本决定书后十日内,缴纳罚款,并服从行政拘留。逾期未缴纳罚款或未服从行政拘留的,我部门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将该个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该个人在接到本决定书后,如果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我部门将依法进行复核,并在复核期限内作出答复。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篇三

梁永坡:

  我局于20xx年1月12日对你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法作出(广)食药监药罚〔20xx〕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在你现居地四川省广安市市辖区东升黄金海岸小区1栋1单元底楼车库送达时未找到签收人,电话联系你被告知无法在七日内前来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也不告知邮寄送达地址。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安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起诉。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广安市广安区河堰路188号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苏华云

  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 篇四

  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篇五

  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_________________(违法事实与证据)

  本单位认为:_________________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的行为已违反_________________,依照_____________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_____________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_____或___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篇六

  深关特违不罚字〔________〕________号

  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证据: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你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游艇4艘,其中申报进口游艇________型商品编码________艘;另申报进口快艇________牌/________黑色/白色连拖车和________牌/________黑色/白色连拖车各1艘合共2艘申报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经海关稽查,实际商品编码应为________,另2艘快艇合共实际进口价格为________元,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稽查报告、询问笔录、报关单等为证。

  不予处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鉴于你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主动补交了全部税款,消除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告知单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印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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