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校办学章程(通用4篇)

时间:2018-03-06 05:14:1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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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篇一

培训学校办学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它规定了培训学校的办学宗旨、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等各项规定。本篇将从办学宗旨、教育目标和教育内容三个方面介绍培训学校办学章程的内容。

首先,培训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个体。培训学校致力于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良好的学习环境,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培训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类活动,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和领导能力。同时,培训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社会责任感,使学生成为有道德、有文化、有责任感的公民。

其次,培训学校的教育目标是帮助学生全面发展。培训学校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兴趣培养,鼓励学生发展自己的特长。培训学校鼓励学生在学术、艺术、体育等各个方面都能有所建树,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指导。培训学校还注重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学生主动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最后,培训学校的教育内容包括学科教育和综合素质教育。培训学校注重学科知识的教学,确保学生掌握基本的学科知识和技能。同时,培训学校也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包括语言表达能力、社交能力、创新能力等。培训学校积极引入现代教育技术和方法,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资源,使学生能够在多样化的学习环境中得到全面发展。

总之,培训学校办学章程是培训学校的基本规范,它规定了培训学校的办学宗旨、教育目标和教育内容等方面的规定。办学章程的制定有助于培训学校明确目标,提高教育质量,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篇二

培训学校办学章程是培训学校的重要文件,它规定了培训学校的办学宗旨、教育目标、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等各项规定。本篇将从教育方式、师资力量和评估机制三个方面介绍培训学校办学章程的内容。

首先,培训学校的教育方式是多样化的。培训学校注重因材施教,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和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培训学校注重实践教学,通过实际操作和实验活动,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培训学校还注重个性化教育,鼓励学生发展自己的特长和兴趣,提供个性化的学习和成长指导。

其次,培训学校注重师资力量的建设。培训学校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他们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教育背景。培训学校注重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发展,提供定期培训和学习机会,不断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培训学校还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育研究和学术交流,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最后,培训学校建立了科学的评估机制。培训学校注重对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评估,采用多种评估方式和工具,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发展情况。培训学校还注重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通过学生和家长的反馈以及内部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培训学校还建立了师德评价制度,对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育态度进行评估。

总之,培训学校办学章程规定了培训学校的办学宗旨、教育目标、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等各项规定。办学章程的制定有助于培训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同时,培训学校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办学章程,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学生的需求。

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县xx电脑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为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宪法,教育法及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由曾仕洪出资自愿举办,属于盈利性事业,以营利为目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校必须遵守宪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校主办者,理事会、校长必须履行职责,接受县教育局的管理和监督,依法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学校的设置

  第四条 学校名称: xxxx电脑培训学校。

  第五条 学校地址:xx县xx镇xx路x号x楼。

  第六条 办学范围:计算机网络、计算机装饰装潢设计、设计美术基础、计算机广告美术设计、计算机网页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组装与维护、计算机英语、计算机软件应用普及、自学考试、作业辅导。

  第七条 学校服务期限:5年。

  第三章 办学宗旨及规模

  第八条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致力于培养计算机类合格人才,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的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十条 学校办学规模:100人,根据学校的发展和社会需求再扩大办学规模。

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 学校自愿接受 教育局、 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

  第二章 办学机构

  第七条 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 m2;建筑面积 m2。

  第八条 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 人:由 组成,其中 均从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

  第十八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 办学层次:非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 办学形式:业余制。

  第四章 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先期投资总额人民币10万元,根据发展需要再增加投资。举办者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学校经费来源:个人出资,在规定的'办学范围内取得的合法收入,用于改善教学环境和设施。

  第十四条 学校增加出资额,由学校理事会决定并须修订学校章程,在县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額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置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

  关部门备案并公示。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学校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保证每月工资足额发放。

  第十八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县教育局备案,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章 学校的机构及其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的理事会决策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3人)组织,由教职工代表担任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并通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每届理事的任期为3年,任职期满重新推选,并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在讨论本章程理事会职权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曾仕洪担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终止:

  (一)学校章程规定的服务期届满,经出资方同意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学校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三)学校由于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县教育局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经县教育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办学许可证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教育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修改章程,修改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并符合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下列程序修改章程:

  (一)由学校由理事会按照规定提出修改章程和方案;

  (二)修改的章程交教职工讨论;

  (三)依照教职工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由理事会通过后,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xxx年x月x日经全体理事会决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教育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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