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管理制度(推荐6篇)

时间:2018-01-01 01:46:1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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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管理制度 篇一

放射源是指放射性物质,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药物、放射性仪器等,它们具有放射性,能够释放出射线或粒子。放射源在医疗、工业、科研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但如果管理不当,可能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建立和完善放射源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放射源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放射源的获取和使用、储存和运输、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规定。首先,关于放射源的获取和使用,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批和注册。只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才能够获得放射源,并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同时,为了确保安全使用,还需要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提供必要的培训和防护设施,监测和控制放射源的辐射水平,避免辐射事故的发生。

其次,放射源的储存和运输也需要严格管理。放射源在非使用状态下需要进行安全储存,避免被盗或造成意外暴露。对于需要运输的放射源,也需要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和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辐射污染。

最后,废弃的放射源需要进行安全处理。放射源使用完毕或过期后,如果不进行妥善处理,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因此,放射源管理制度需要明确废弃物的处理方法,包括封存、封装、运输和最终处置等环节,确保废弃物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建立和完善放射源管理制度可以有效保护人体和环境的安全。通过规范放射源的获取和使用、储存和运输以及废弃物的处理,可以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概率,降低辐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同时,放射源管理制度也需要与国际标准接轨,加强国际合作,共同保护全球公共安全。

放射源管理制度 篇二

放射源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护人体和环境安全而建立的一套规章制度,旨在对放射源的获取、使用、储存和运输、废弃物处理等环节进行规范和管理。这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各个领域的放射源使用者来说都非常重要。

首先,放射源管理制度对放射源的获取和使用进行了规定。通过审批和注册的方式,确保只有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才能够合法获取和使用放射源。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非法获取和使用放射源,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放射源使用者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同时,放射源管理制度还要求放射源使用者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提供培训和防护设施,确保放射源的安全使用。

其次,放射源管理制度对放射源的储存和运输进行了规范。放射源在非使用状态下需要进行安全储存,避免被盗或造成意外暴露。对于需要运输的放射源,放射源管理制度要求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和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辐射污染。这样可以确保放射源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减少事故的发生概率。

最后,放射源管理制度还规定了放射源废弃物的处理方法。废弃的放射源如果不进行妥善处理,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因此,放射源管理制度要求明确废弃物的处理方法,包括封存、封装、运输和最终处置等环节,确保废弃物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通过建立和完善放射源管理制度,可以有效保护人体和环境的安全。这个制度的实施可以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概率,降低辐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同时,放射源管理制度还需要与国际标准接轨,加强国际合作,共同保护全球公共安全。

放射源管理制度 篇三

  管理制度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放射源管理制度(精选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放射源管理制度 篇四

  一、与放射源有关的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防护条例》及国家和省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贴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违法违规。

  二、专(兼)职放射性防护人员要相对稳定。其职责是:建立、健全辐射防护规章制度,检查执行状况,完成其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定期组织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学习辐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标准,加强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放射源暂时存放场所要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露的安全防护措施,实行双人双锁,严格登记。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立即向环保、公安部门报告,不得迟报、瞒报。

  五、建立放射源巡视制度,班组每一天巡视,车间每周巡视,公司(厂)每月巡视一次,填写巡视记录。为确保放射性作业人员每年理解的照射剂量低于国家标准限值,相关作业人员每年工作不超过280天,每一天不超过8小时。

  六、理解监督部门的安全检查,并认真汇报本单位的辐射防护状况,带给有关资料。

放射源管理制度 篇五

  一、个人剂量监测与辐射环境检测

  1、放射源使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2、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二、放射安全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简称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已办理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到市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应提前到市环保局办理报废和退役手续。

  上述单位按放射安全许可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到市环保局政务办理大厅进行申报。市环保局审核相关材料后,报省环保局审批(其中涉外放射源还需到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2、放射源使用单位,辐射防护应当贴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放射源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和安装单位务必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新购放射源务必有国家统一编号。

  4、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

  1、放射源使用单位,要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2、管理与操作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每年进行辐射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资料为:辐射安全知识、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3、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四、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职责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安全职责制。

  4、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要落实到职责人。

  5、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五、放射源使用和贮存的安全防护要求

  1、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并设置放射安全禁区黄线,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3、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4、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使用放射源单位,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

  6、用源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处置,到达国家规定的标准后外排或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放射源安全报告与放射检测

  1、放射源统一编号报告,在放射源到企业后,将填写源编号的申购表报市环保局备案。

  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报告,并同时报当地政府和环保、公安部门。

  3、使用放射源单位应编制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保卫状况年度评价报告,于每年11月底前报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区或县级市环保局,同时报市环保局。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单位,应将处理、处置状况向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局或县级市环保局报告。

  5、环保部门在接到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安全状况年度评价报告后,对使用单位进行年度检测,资料为:

  (1)放射安全的管理机构、人员岗位培训落实状况。

  (2)放射源使用、登记记录。

  (3)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和回收证明。

  (4)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管理制度落实状况。

  (5)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状况。

  (6)辐射屏蔽、剂量测量、报警、警示标志、安全联锁装置检查。

  (7)核定放射源周围环境的放射性监测数据。

放射源管理制度 篇六

  总则

  第一条,公司安环科统一管理各部门的放射源,各部门对放射源的日常管理负责。

  第二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辐射工作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查、同时施工、同时检查。

  采购

  第三条,购买辐射源一定要选择有辐射源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的产品,计划购买,购买的辐射源一定要有厂家产品合格证等资料,购买时一定要签订废旧回报协议。

  第四条,购买的辐射源需要注册,做完整的用户档案,随时查看。

  使用存放

  第五条,辐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专业部门的防护知识培训,审核通过后,必须设置持证上岗的辐射源安全防护网,24小时锁定,钥匙由工作人员负责人保管。

  第六条,辐射源安全防护网上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志,根据辐射源防护优化原则,各部门积极做好防护工作,保持照射合理状态,达到最低照射水平。

  第七条,非岗位操作人员严禁进入辐射源岗位,岗位操作人员应熟悉操作,尽量减少操作时间,在没有操作任务时,不得停留在辐射源周围。

  第八条,各部门应加强辐射源安全防护,严防辐射源损坏、丢失或恶意破坏等事件。

  第九条,辐射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符合辐射安全健康要求。

  第十条,当辐射工作人员接触辐射源时,必须佩戴个人剂量元件,并定期送到相关部门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严禁随意移动,拆除辐射源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当辐射工作人员近距离操作时,应穿专业防护工作服。

  第十二条,辐射源属于毒性物品,使用的辐射源应经常检查,对于长期不使用的辐射源,不能与其他垃圾堆放,应装箱入专库,由保护安全的人负责保管。

  废源处理

  第十三条,由于工艺变化,退役辐射源应尽快联系当地环保管理部门,提交废源库或返回原销售部门,不得随意丢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理。

  第十四条退役后辐射源处理后20天内应向环保部门申报。

  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如泄漏、丢失等事故发生,应立即采取防护措施,进一步扩大事故,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报告辐射环保领导小组和公司安全环保科、保护科部门,同时启动辐射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放射源管理制度(推荐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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