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精彩3篇)

时间:2014-02-01 01:48:1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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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 篇一

在组织决策过程中,征求意见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通过征求意见,可以充分听取各方的观点和建议,从而更好地决策。为了确保征求意见的效果,下面将对征求意见稿的撰写进行说明。

首先,征求意见稿应该明确征求的目的和范围。在撰写征求意见稿时,需要明确表达征求意见的具体目的,以及需要征求意见的范围和对象。只有明确了征求意见的目的和范围,才能更好地引导参与者提供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其次,征求意见稿应该清晰具体。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应该具体明了,让参与者能够理解并准确把握征求意见的要点。可以通过提供问题清单或者明确列出需要征求意见的方面来帮助参与者更好地理解和回答。同时,征求意见稿的语言应该简洁明了,避免使用过于专业或复杂的词汇,以免造成参与者的困惑。

第三,征求意见稿应该注重参与者的积极性。在征求意见稿中,应该积极鼓励参与者发表意见和建议,并提供多种方式供其参与。可以通过设置意见箱、组织座谈会、发放问卷等方式,让参与者能够以自己最擅长的方式表达观点和建议。同时,应该尊重参与者的意见,对于每一个提出的意见都应该认真对待和回复,以体现对参与者的尊重和重视。

最后,征求意见稿应该设立合理的时间限制。征求意见的时间限制应该既能够给参与者足够的时间思考和回应,又不能过长以免耽误决策进程。可以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给出截止日期,并提醒参与者在规定时间内发表意见。同时,应该在截止日期之后及时整理和总结意见,并公布结果,以让参与者感受到他们的意见得到了重视和采纳。

总之,征求意见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决策方式,而征求意见稿的撰写则是征求意见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通过明确征求的目的和范围、清晰具体的表达、注重参与者的积极性以及设立合理的时间限制,可以提高征求意见的效果,充分发挥决策的智慧和民主性。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 篇三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范文

关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和完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规定》的背景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走出去”发展战略,根据国家境外投资产业指引和国际收支状况,主动积极地进行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调整措施,进一步简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审核手续,下放审核权限,取消购汇额度限制,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壮大,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主要措施有:

一是简化境外投资审核手续。取消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手续;取消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

二是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从XX年开始试点,XX年5月全面推广。主要内容有:1、放宽企业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除了自有外汇资金外,还可使用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购汇;2、扩大境外投资购汇额度;3、不再强制要求境外投资的利润汇回境内,可以留在境外进行增资或再投资;4、进一步下放企业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权限,省级外汇局审核权限由原先的等值300万美元提高到1000万美元。

三是进一步调整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从XX年7月1日开始,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允许境外投资的前期费用汇出;进一步简化了

前期费用审核程序。XX年8月,进一步下放境外投资审核权限,对于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核均由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无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四是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前期资金及后续资本的支持。在境外投资管理实践中,我们深刻地体会到融资难和资金不足是制约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发展壮大的主要因素。在这方面,我们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措施,加大境外投资的融资力度,缓解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除了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和允许境外投资企业汇出有关前期费用外,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外资企业集团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或购汇,在集团内部开展跨境资金运作,为其集团内部的境外成员公司提供外汇放款;改进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原先的逐笔审核改变为余额管理,银行在核定的余额指标范围内,可以自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无须逐笔经外汇局核准,

范文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XX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浙江省宁波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允许民营企业使用其自有外汇、国内外汇贷款或人民币购汇资金对其境外成员公司进行放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最大程度地支持有条件的境内企业“走出去”,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境外中资企业的扶持力度,在总结近几年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对一系列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整合,拟定了《规定》。《规定》是进一步完善鼓励境外直接投资的配套外汇管理政策,将便利境内机构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和从事跨国经营,促进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产业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扩大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明确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实物或留存境外利润等多种资金来源进行境外投资。

二是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核方式由事前审查改为事后登记,并对具体外汇管理操作环节进行了明确。

三是明确境内机构可以向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及融资性担保,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后续融资提供支持。

四是将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投资资金汇出的管理由以往的核准制调整为登记制。境内机构应提交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投资资金汇出。

五是允许境内机构在其境外项目正式成立前的筹建阶段,经外汇局核准,可以汇出其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

六是明确了境外投资企业利润以及减资、转股、清算等资本变动所得留存境外或汇回境内的处置方式和管理原则。

七是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全过程监管,除设立、变更及注销等境外投资全过程的登记管理制度外,进一步确立与商务部共同实施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制度。

此外,新《规定》还针对外汇局运行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境外投资模块),对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出、入的统计监测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与规范。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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