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最新3篇】

时间:2016-05-06 08:20:2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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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管理制度 篇一

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企业进行登记和管理的一套规章制度。它的实施对于促进企业合法经营、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企业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的意义、内容和改进方向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有助于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市场竞争力。通过企业登记,国家可以对企业的身份、资质、经营范围等进行审查和认定,确保企业在合法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减少非法经营行为的发生。其次,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可以为企业提供法律保障。登记制度的建立,可以使企业在法律上取得合法地位,享受相应的权益和保护,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再次,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通过登记管理,国家可以对企业的规模、产业结构等进行监管,避免过度竞争和恶性竞争的发生,保持市场的平稳运行,维护社会稳定。

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具体而言,它包括企业登记的主体、登记的条件、登记的材料和手续等。首先,企业登记的主体是指负责企业登记管理的机构。在我国,企业登记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负责企业登记的机构要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和专业能力。其次,企业登记的条件是指企业在登记时需要满足的法律规定和要求。例如,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合法经营的资质等。再次,企业登记的材料和手续是指企业在登记时需要提交的相关文件和办理的手续。一般来说,企业登记需要提供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信息,并进行法律和财务审查。

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登记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通过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可以实现企业登记的在线申请、查询和办理,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提高工作效率。其次,加强对企业登记主体的监管和约束。要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机制,确保登记管理工作的公正、透明和规范。再次,加强对企业登记条件的明确和规范。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企业登记的条件和要求,避免灰色地带的存在,减少纠纷和争议的发生。最后,加强对企业登记材料和手续的规范和标准化。要建立完善的登记材料和手续的清单,并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避免冗杂和繁琐的操作。

综上所述,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企业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的研究和改进,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

企业登记管理制度 篇二

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企业进行登记和管理的一套规章制度。它对于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将从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意义、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竞争力。通过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国家可以对企业的身份、资质、经营范围等进行审查和认定,确保企业在合法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减少非法经营行为的发生。其次,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可以为企业提供法律保障。登记制度的建立,可以使企业在法律上取得合法地位,享受相应的权益和保护,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再次,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通过登记管理,国家可以对企业的规模、产业结构等进行监管,避免过度竞争和恶性竞争的发生,保持市场的平稳运行,维护社会稳定。

然而,目前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登记程序繁琐,办理周期较长。由于登记材料和手续的要求较多,很多企业在办理登记时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效率。其次,登记要求不够明确,存在灰色地带。由于登记条件和要求的不明确,很多企业在申请登记时容易出现纠纷和争议,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再次,登记管理的监管和执法不够严格。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登记制度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损失。

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登记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通过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可以实现企业登记的在线申请、查询和办理,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提高工作效率。其次,加强对企业登记条件的明确和规范。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企业登记的条件和要求,避免灰色地带的存在,减少纠纷和争议的发生。再次,加强对企业登记材料和手续的规范和标准化。要建立完善的登记材料和手续的清单,并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避免冗杂和繁琐的操作。最后,加强对登记管理的监管和执法力度。要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机制,确保登记管理工作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综上所述,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研究和改进。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明确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材料和手续以及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我们可以进一步完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

企业登记管理制度 篇三

企业登记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编辑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的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以下简称《施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企业依照本程序办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程序对企业进行登记。

第三条 符合《施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申请开办企业,应当到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开业登记,填写《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和《企业负责人履历表》。

第四条 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向企业所

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宗旨、条件、可行性分析等。合伙企业还应提交符合《施行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合伙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凡申请开办企业的人员,必须出具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提交相应证件:(1)城镇待业人员应提交待业证明;

(1)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营业执照;

(2)辞职、退职人员应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辞职、退职证明;

(3)离休、退休的科技人员应提交离休、退休证明和资格证书;

(4)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应提交停薪留职协议书和资格证书;

(5)企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应提交离休、退休证明和原工作单位的批准文件;

(6)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 没有颁发居民身份证的农村村民应提交户籍证明。 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其他合伙人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三)场地使用证明。

(1)自有私房应提交房产证明;

(2)租用房屋、场地,应提交房屋、场地租凭合同,有关房、地产证明及房管部门许可使用证明;

(3)使用土地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资金证明。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提交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验资证明。

(五)与拟雇用者签订的协议或雇工意向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五条 申请从事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申请人填写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和《企业负责人履历表》后,查验有关文件、证明,对手续完备的,予以受理;对手续不完备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开业登记申请后,对其开业条件、文件和证明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备开业条件;

(二)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填写的内容是否真实,提交的文件、证明是否齐备、真实、有效、合法,协议、章程是否符合规定;

(三)企业名称、资金来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主要登记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准予登记,由主管局长签字盖章后,核发营业执照。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核发《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不予登记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第九条 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超过三十人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返回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条 企业凭营业执照刻制行政用章、财务用章、合同用章,并提取印模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企业凭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帐户,并将开户银行及银行帐户报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企业核准登记开业后,须将与雇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报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改变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种类,以及改变合伙人或投资者等主要登记事项之一的,均应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一)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

(二)修改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涉及主要登记事项;

(三)因分立、合并而保留的企业;

(四)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主要登记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实有资金增加或者减少超过注册资金的20%,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注册资金减少超过20%的,应重新核定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金。

第十四条 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企业负责人还应填写《企业负责人履历表》。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董事会决议书。

(二)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申请人填写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后,查验有关文件、证明,对手续完备的,予以受理;对手续不完备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变更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变更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第十八条 企业迁往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区域之外,应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迁移手续,填写《企业迁移申请表》。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验《企业迁移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文件后,对符合迁移条件的,准予迁移,收回营业执照及副本,撤销注册号,并将企业档案移交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凭《企业迁移申请表》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到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企业转让,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协议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重新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照开业登记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重新核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企业停业三个月以上的,应在停业前十日内报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填写《企业停业报告书》。合伙企业停业应提交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董事会决议书。 企业停业期间,应交回营业执照及副本、行政用章、财务用章、合同用章。 企业停业期满,应在复业前十日内持《企业停业报告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复业手续,填写《企业复业报告书》,领回营业执照及副本、行政用章、财务用章、合同用章后,始得营业。

注销登记编辑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歇业;

(二)因分立、合并而终止营业;

(三)自行停业一年以上;

(四)领取营业执照六个月未开业;

(五)因行政处分、法院裁决而终止经营;

(六)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

第二十二条 企业转让,转让方应当持转让协议书、营业执照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填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企业歇业,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董事会决议书。

(二)资产清理和处分报告。

(三)债权债务清偿证明或债务清偿保证书。

(四)完税证明。

(五)企业与雇工解除劳动合同文件。

(六)其他必须提交的文件、证明。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申请人填写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后,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对手续完备的,予以受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收回其营业执照及副本、行政用章、财务用章、合同用章,撤销其注册号,并通知其开户银行。

第二十七条 企业分支机构是指企业设立的分厂、分店、分公司。

第二十八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本程序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开业登记。企业在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区域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填写《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并凭此表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开业登记。

第二十九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董事会决议书。

(二)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三十条 企业分支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按本程序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到分支机构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 企业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本程序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分支机构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决定书。合伙企业还应当提交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提交董事会的决议书。

第三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办理登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本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办理登记,本程序没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程序中规定的表格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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