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推荐3篇】

时间:2019-05-02 01:15:2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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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篇一

在幼儿园中,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是确保教职工权益和保障幼儿园日常运营的重要法规。幼儿园作为一个特殊的工作场所,不仅要保障教职工的权益,还要确保幼儿的安全和福利。因此,建立健全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对于幼儿园的正常运营至关重要。

首先,幼儿园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应明确教职工的基本权益。这包括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劳动合同等内容。幼儿园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支付教职工的工资,确保其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保障教职工的休息和生活质量。此外,幼儿园还应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为教职工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幼儿园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应加强教职工的职业安全。幼儿园是一个特殊的工作场所,教职工需要与幼儿接触并负责照料他们的日常生活。因此,幼儿园应加强教职工的职业安全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处理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的能力。同时,幼儿园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装备,确保教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

此外,幼儿园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还应重视教职工的培训和发展。幼儿园应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提升教职工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同时,幼儿园还应建立健全的晋升和激励机制,激励教职工发挥自己的才能和创造力。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教职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归属感,也可以提高幼儿园的整体教育质量。

总之,幼儿园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建立是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营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保障。通过明确教职工的基本权益、加强职业安全和培训发展,可以提高教职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幼儿园的整体教育质量。同时,幼儿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幼儿园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篇二

幼儿园作为一个特殊的工作场所,其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教职工权益和幼儿安全至关重要。在这篇文章中,我将重点介绍幼儿园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首先,幼儿园应制定详细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并向教职工进行宣传和培训。这些规章制度应包括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劳动合同、职业安全等方面的内容。通过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教职工能够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以及幼儿园的管理规定。同时,幼儿园应向教职工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他们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些规章制度。

其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内部监督可以通过设立劳动保障委员会、劳动保障岗位等方式来实施。这些机构和岗位可以负责监督和协调教职工的劳动保障事务,及时解决问题和纠纷。外部监督可以由相关部门进行,对幼儿园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合法合规。

此外,幼儿园还应加强与教职工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他们的需求和问题。幼儿园可以定期组织教职工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为他们提供一个表达意见和解决问题的平台。同时,幼儿园还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对教职工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和解决,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

总之,幼儿园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是确保教职工权益和幼儿安全的重要保障。通过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机制和沟通交流,幼儿园可以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工作环境,提高教职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幼儿园的整体教育质量。幼儿园应加强对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教职工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规章制度,为幼儿园的正常运营提供有力保障。

幼儿园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教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教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教职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教职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教职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教职员工劳动报酬、保护教职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教职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教职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教职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教职员工。

  第7条教职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教职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教职员工,不收取教职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教职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教职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教职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教职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教职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单位招用教职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教职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教职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

的教职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单位与教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教职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教职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教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教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教职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单位与教职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教职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教职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教职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非单位过错,教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教职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教职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教职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教职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教职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教职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教职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教职员工,向教职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教职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教职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8:0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25条 教职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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