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精彩3篇】

时间:2019-08-09 01:17:3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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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篇一

在现代社会中,领导责任追究制度作为一种管理措施,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推动公务员的廉洁从政,还能够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本文将从制度的必要性、实施的原则以及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的必要性。在一个国家或组织中,领导干部担负着决策、管理和监督的重要职责。然而,由于权力的滥用和不作为等原因,领导干部可能会出现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削弱了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因此,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纠正领导干部的错误行为,维护公共利益,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一定的原则。首先,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确保追究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追究领导责任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追究者的合法权益。其次,要注重实效,追究工作必须有实际结果。只有通过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才能起到震慑作用,提高领导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最后,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追究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追究领导责任必须做到一视同仁,不分高低贵贱,对所有失职渎职行为都要给予追究。

最后,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能够带来一系列的积极效果。首先,可以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通过追究领导责任,可以将失职渎职行为及时纠正,维护公共利益的正当权益。其次,可以提高领导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只有在追究制度的压力下,领导干部才能真正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到公正廉明,为人民谋利益。最后,可以增强政府的公信力。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效能,增强人民对政府的信任。

综上所述,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对于推动公务员的廉洁从政,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实施该制度时,应遵循依法治国、注重实效、公正公平的原则,以达到保护公共利益、提高领导干部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以及增强政府公信力的效果。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篇二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有助于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加强权力监督,提高政府效能。本文将从领导责任的内涵、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以及实施中的困难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需要明确领导责任的内涵。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在制度建立中,需要明确领导责任的具体内容,包括履行职责的要求、行为的界限以及责任的追究方式等。只有明确了领导责任的内涵,才能确保制度的实施目标和效果。

其次,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必要性。领导干部担负着重要的决策和管理职责,他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然而,由于权力的滥用、失职渎职等原因,领导干部可能会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社会秩序混乱。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可以通过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止和惩治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然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中也存在一些困难。首先,对追究标准的确定存在主观性和难度。领导责任追究需要明确责任的界定和衡量标准,但由于领导干部的职责多样化,责任的界定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灵活性,因此,对于具体案件的追究标准难以确定。其次,对追究程序的规范化需要加强。领导责任追究涉及到一系列的程序和环节,包括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审理等,需要建立完善的程序规范,保证追究工作的公正公平。最后,对追究结果的执行力度需要加强。领导责任追究的目的是纠正错误行为,保护公共利益,但如果对追究结果的执行力度不够,追究制度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综上所述,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加强权力监督,提高政府效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建立该制度时,需要明确领导责任的内涵,确保制度的实施目标和效果。同时,还需克服制度建立和实施中的困难,如追究标准的确定、程序规范化和执行力度的加强等,以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政副职以上、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xx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车间、分公司)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

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八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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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条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xx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追究的种类

第十三条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5、开除;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以上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30%--80%,并承担法律责任,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主要责任人承担100%,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的,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可由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室)提出,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八条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第十九条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非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在本办法制定后,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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