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精简3篇】

时间:2017-02-05 09:12:38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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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篇一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篇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不断增加,聘用人员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规范聘用人员的行为和权益,我国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首先,该办法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程序。根据该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对聘用人员的基本要求包括政治表现、思想道德、业务能力等方面。同时,聘用程序也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聘用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岗位要求,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

其次,该办法规定了聘用人员的权益和义务。根据该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聘用人员的各项权益,包括工资待遇、职业发展、社会保险等。聘用人员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遵守纪律规定等。这一规定旨在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权益保护机制,激发聘用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三,该办法还强调了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性。根据该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同时,聘用人员也有权举报单位的违规行为。这一规定旨在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对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最后,该办法还提出了完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的具体措施。根据该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聘用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同时,还要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这一规定旨在推动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总之,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对于规范聘用人员行为、保护聘用人员权益、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该办法,进一步完善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确保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篇二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篇二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发展和运行具有直接影响。为了更好地规范聘用人员的行为和权益,我国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该办法的意义和改进方向。

首先,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的整体素质。根据该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聘用人员,从而确保人员素质与岗位要求相匹配。这有助于机关事业单位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推动机关事业单位的发展。

其次,该办法的出台有助于保护聘用人员的权益。根据该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聘用人员的各项权益,包括工资待遇、职业发展、社会保险等。这有助于增强聘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归属感,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和创造力。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聘用人员的选拔和考核机制还不够科学和公正。有些机关事业单位在聘用人员时存在着不公平现象,聘用人员的选拔和考核过程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这既影响了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也损害了聘用人员的权益。

其次,机关事业单位在聘用人员后的管理和培养方面还存在不足。有些机关事业单位对聘用人员的管理不够科学和规范,缺乏有效的培养和激励机制。这使得一些聘用人员的潜力无法得到充分发挥,也限制了机关事业单位的发展。

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解决上述问题和挑战。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公正的聘用人员选拔和考核机制,减少主观因素的干扰。其次,要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最后,还要建立健全聘用人员的激励机制,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总之,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对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的整体素质、保护聘用人员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该办法,进一步完善聘用人员管理制度,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还要解决该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推动机关事业单位的持续发展。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篇三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某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某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

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由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某人事局和某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招聘聘用人员。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某人事局、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四)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某劳动部门鉴证。劳动合同期为1年,期满后可根据某编委核定本单位下一年度使用聘用人员计划情况进行续聘,每次续聘期限为1年。临时性工作,可按课题、项目或工作需要签订短期合同。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应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九条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或聘用人员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十条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某财政局根据某编委核定各单位的聘用人员数、聘用人员的类别拨给经费,标准分别是:第一类人员每人每年9.5万元、第二类人员每人每年5.5万元、第三类人员每人每年4.5万元、第四类人员每人每年3万元、第五类人员每人每年2万元。上述经费标准包括聘用人员的薪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用经费的开支。聘用人员经费由某财政局按上述标准每月拨给用人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精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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