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精简3篇】

时间:2013-09-05 08:41:1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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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 篇一

乡镇畜牧兽医站是农村畜牧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提高畜牧兽医站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本文将从制度的目标、内容和实施措施三个方面来介绍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标

1.提高服务质量:通过制度的规范,加强对畜牧兽医站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农民提供更好的养殖技术指导和防疫服务。

2.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分配畜牧兽医站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满足农民养殖需求。

3.加强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畜牧兽医站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二、制度内容

1.畜牧兽医站组织管理:明确畜牧兽医站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

2.技术服务和培训:制定畜牧兽医站技术服务和培训方案,提供养殖技术指导和防疫知识培训,提高农民的养殖技术水平。

3.防疫工作:建立健全畜牧兽医站的防疫工作制度,加强对畜禽疫病的监测、预防和控制,确保畜禽养殖的健康和安全。

4.设备设施管理:制定设备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和有效利用。

5.信息管理:建立畜牧兽医站信息管理系统,对养殖户和畜禽养殖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实施措施

1.加强人员培训:对畜牧兽医站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2.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对畜牧兽医站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大对畜牧兽医站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提高信息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4.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途径宣传畜牧兽医站的服务内容和优势,提高农民的认识和参与度。

5.加强协作合作: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畜牧兽医站管理工作的开展。

通过制定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可以规范畜牧兽医站的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为农民提供更好的养殖技术指导和防疫服务。同时,也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加强监督管理,推动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希望乡镇畜牧兽医站能够认真贯彻执行相关制度,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为农村畜牧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 篇二

乡镇畜牧兽医站是农村畜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为了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本文将从畜牧兽医站的职责、管理措施和效果评估三个方面来介绍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

一、畜牧兽医站的职责

乡镇畜牧兽医站作为农村畜牧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包括:

1.提供养殖技术指导:为农民提供科学的养殖技术指导,包括饲养管理、疾病防控、疫苗接种等方面的指导。

2.开展畜禽防疫工作:负责畜禽疫病的监测、预防和控制,及时进行疫苗接种和药物治疗,确保畜禽养殖的健康和安全。

3.开展技术培训:组织农民参加养殖技术培训班,提高农民的养殖技术水平和防疫意识。

4.收集和统计信息:对养殖户和畜禽养殖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管理措施

为了确保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有效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明确畜牧兽医站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权限,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

2.加强人员培训:对畜牧兽医站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能够胜任工作职责。

3.加强设备设施管理:建立设备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和有效利用。

4.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畜牧兽医站信息管理系统,对养殖户和畜禽养殖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提高信息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5.加强协作合作: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畜牧兽医站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效果评估

为了确保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需要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评估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服务质量评估:对畜牧兽医站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包括养殖技术指导、防疫工作、技术培训等方面的评估。

2.资源利用评估:评估畜牧兽医站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利用情况,是否合理和高效。

3.效益评估:评估畜牧兽医站对农村畜牧业发展的贡献和效益,包括提高养殖效益、减少疫病发生等方面的评估。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可以加强对畜牧兽医站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农民提供更好的养殖技术指导和防疫服务。同时,也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加强监督管理,推动农村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希望乡镇畜牧兽医站能够认真贯彻执行相关制度,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为农村畜牧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 篇三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的管理和建设,增强其推广服务功能,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推动农村经济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站是国家在基层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接受县畜牧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

  第三条乡镇站的基本职责是:宣传贯彻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乡镇政府搞好牧政管理工作;开展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各项服务;培训指导村级服务人员、科技示范户和广大农牧民;推广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组织农牧民发展商品生产。

  第四条鼓励乡镇站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不断增强自身经济实力。

  第五条乡镇站应面向农村,面向生产,面向农牧民,以服务为宗旨,以发展畜牧业为目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当地畜牧业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化。

  第六条县和县以上畜牧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乡镇站的管理,协调各方关系,解决存在问题,为乡镇站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乡镇站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县畜牧主管部门重点负责业务、财务、人事工作的'管理,乡镇政府主要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县乡既要分工,又要协作。

  第八条乡镇站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畜牧、人事、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人事部(1992)农(人)字第1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编制和补充人员由县畜牧主管部门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编制。

  第九条编制内人员由录用制干部和聘用制干部组成。乡镇站应安排好未进编的在岗集体人员、农民技术员的工作,可允许其留在站内从事服务或经营性工作,与编内人员统一管理、统一报酬。经费主要靠服务创收解决。

  第十条乡镇站编制应主要用于安排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十一条乡镇站的技术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或经过专业培训达到相当水平。

  第十二条乡镇站站长由县畜牧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协调后,由县畜牧主管部门任命。要保持乡镇站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

他们从事技术工作的时间,人员安排调动由县畜牧主管部门负责,但要征求所在乡镇政府意见。

  第十三条要解决好乡镇站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制定优惠政策,使院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用得活。

  第十四条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队伍的培训,不断提高文化水平和技术素质。对未达到中专文化水平的在岗人员,可以通过成人教育,限期达标。

  第十五条乡镇站编内人员的职称评定执行国家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系列的有关规定,其他在岗人员参照执行,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六条乡镇站的事业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随着事业的发展,事业费应保持适当的增长比例。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乡镇站的主要业务是:

  (一)协助乡镇政府制定发展畜牧业的计划、规划,进行生产统计,制定技术推广计划;

  (二)畜禽疫病免疫接种、检疫、消毒、化验诊断、监督、检查等;

  (三)畜禽品种生产、供应、配种、改良等;

  (四)草原和草地建设、管理、监护等;

  (五)饲草饲料的生产、加工、销售;

  (六)畜产品收购、加工、贮运、销售;

  (七)开展技术培训、讲座、咨询、信息等服务,开展技术示范与指导;

  (八)承担上级下达的技术推广任务。

  乡镇站要加强对村服务组织、民办服务组织、科技示范户的建设和指导。支持群众协会、研究会和有关团体开展服务工作,发挥整体效能,加速普及科学技术。

  第十八条乡镇站要做好专业调查研究,总结群众生产经验,组织和指导农牧民发展商品生产。

  乡镇站要切实做好本职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兽医卫生工作。品种改良、草原和草地建设、饲草饲料推广应用等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创造条件,积极参与产后流通服务工作,推动畜牧业商品生产发展。

  第十九条乡镇站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对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适当处分。

  第四章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乡镇站应具备基本的工作条件,包括独立的办公房屋、培训场所、试验示范基地、技术服务和经营服务设施等。要注意改善职工的生活条件。乡镇站建设资金由国家投资和服务创收等途径解决。

  第二十一条乡镇站定性为全民事业单位后,县畜牧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对乡镇站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进行清查,分类登记造册,由乡镇站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原属乡镇站的资产(包括创办、联营的经济实体的资产),仍属乡镇站所有,对乡镇站存在的债权、债务问题,仍由乡镇站承担。

  第二十二条乡镇站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

  第二十三条乡镇站是经济独立核算单位,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和会计制度,设置账目、完善报表制度,要建立健全严格的经济核算制度。要坚持勤俭办站、民主理财,讲求经济效益,不断增加站内积累,增强服务实力和活力。

  第五章经营服务

  第二十四条乡镇站应坚持“立足服务搞经营,搞好经营促服务”的原则,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围绕畜牧业生产,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

  第二十五条经营服务项目主要是:饲草饲料、药品药械、畜禽品种、生产设施材料等的供应,畜产品收购、加工、贮运、销售等。可以办畜禽良种场、商品畜禽饲养场、饲料加工厂、药品药械厂、屠宰加工厂等。有条件的站可以根据当地农牧民需要,拓宽经营服务领域,兴办商业性、工业性实体。可以跨行业、跨部门经营或联营。

  第二十六条在保证完成推广服务任务的条件下,站内职工可以从事经营服务工作,也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人员。

  第二十七条经营服务收入主要用于本单位发展推广服务事业、改善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要制定适当的积累与分配比例。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

  第二十八条乡镇站开展经营服务、兴办经济实体的财产、资金和取得的收入不得侵占和平调。

  第二十九条乡镇站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享受国家和地方现行的优惠政策。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乡镇站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继续争取政策,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促进社会化服务向纵深发展。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82)农业(牧)字第47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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