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精简3篇】

时间:2018-01-08 09:25:4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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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篇一

近年来,随着水利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和规模的不断扩大,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了确保水利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保障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提高项目的效益和安全性,制定和执行科学合理的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是指规范和约束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行为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程序。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水利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顺利竣工,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并最大限度地提高项目的效益和安全性。

首先,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应明确项目的目标和任务。项目的目标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达到的预期效果,任务是指为了实现项目目标所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明确项目的目标和任务可以使项目各方对项目的要求有一个共同的认识,为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清晰的指导。

其次,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应明确项目的组织结构和管理职责。项目的组织结构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个部门和岗位之间的关系和职责划分,管理职责是指各个部门和岗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承担的具体职责和任务。明确项目的组织结构和管理职责可以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效果,确保项目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再次,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应建立合理的决策机制和沟通机制。决策机制是指项目管理中各个层级和部门之间的决策流程和决策权限,沟通机制是指项目管理中各个层级和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和沟通方式。建立合理的决策机制和沟通机制可以保证项目管理中的决策科学合理,信息畅通无阻,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最后,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应建立完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监督机制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进行监督和检查,评估机制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进行评估和考核。建立完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高项目管理的效果和质量。

综上所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水利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顺利竣工,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提高项目的效益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才能够实现水利建设项目的良好管理和有效推进。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篇三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

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第一条为加强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三条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是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中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的编制依据。新建、改建、扩建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必须在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编制之前进行安全卫生预评价。

  凡未进行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开工在建的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须补做安全卫生预评价;几未进行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已经竣工投产的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须对其安全卫生现状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由建设项目主体设计单位以外的熟悉本行业和本建设项目技术特点的、具有安全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为了从设计源头上加强和规范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的技术审查工作和安全卫生竣工验收评价工作。

  第六条水电水利行业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竣工验收评价专题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有关规定,仍执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水电规办[20xx]0026号文)。

  第七条在新建、改建、扩建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设计管理中将安全卫生作为强制性实施的专题审查项目。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应向国家(省人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下列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应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1、国务院审批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工程);

  2、属于国家核设施、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工程);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工程);

  4、国家有明确要求的建设项目(工程)。

  上述以外的其它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应报送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务本规定由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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