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实用6篇)

时间:2017-01-02 05:41:38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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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 篇一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易燃性等特性,一旦不正确使用或管理,可能对人员、设施、环境带来极大的危害和损失。因此,建立完善的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应包含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要求。分类是指根据危险性质将危险化学品分为不同类别,以便进行统一管理。而标识是指在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包装物或车辆上标明相应的警示标志和标签,以提醒人们注意安全。

其次,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还应包含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要求。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求包括储存场所的选择、储存条件的控制以及储存记录的管理等。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要求包括运输工具的选择、装载和卸载的操作规范、运输过程中的监控等。

此外,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还应包含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销售要求。购买要求包括购买人员的资质审查、购买数量和用途的核实等。销售要求包括销售人员的资质审查、销售目标的核实、销售记录的管理等。

最后,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还应包含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措施和事故报告要求。应急措施包括事故预防、事故应对和事故后续处理等。事故报告要求包括事故发生后的报告程序、报告内容和报告对象等。

总之,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是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可以规范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标识、储存、运输、购买、销售以及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行为,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设施和环境的安全。

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 篇二

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这些制度和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设施和环境的安全。

首先,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应包含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要求。分类是指根据危险性质将危险化学品分为不同类别,以便进行统一管理。标识是指在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包装物或车辆上标明相应的警示标志和标签。通过分类和标识,可以提醒人们注意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危险程度,从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其次,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还应包含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要求。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求包括储存场所的选择、储存条件的控制以及储存记录的管理等。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要求包括运输工具的选择、装载和卸载的操作规范、运输过程中的监控等。通过严格的储存和运输要求,可以避免危险化学品的泄漏和事故的发生。

此外,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还应包含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销售要求。购买要求包括购买人员的资质审查、购买数量和用途的核实等。销售要求包括销售人员的资质审查、销售目标的核实、销售记录的管理等。通过严格的购买和销售要求,可以确保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销售行为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最后,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还应包含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措施和事故报告要求。应急措施包括事故预防、事故应对和事故后续处理等。事故报告要求包括事故发生后的报告程序、报告内容和报告对象等。通过完善的应急措施和事故报告要求,可以及时有效地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总之,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至关重要。通过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可以规范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标识、储存、运输、购买、销售以及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设施和环境的安全。

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 篇三

危险化学品是现代化工生产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物质,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风险。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

首先,我国制定了严格的准入制度。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于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先取得相应的许可证。申请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具备必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设施,有专业化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准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筛选出符合要求的企业,提高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性。

其次,我国建立了科学的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被分为一类和二类。一类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较高危险性的化学品,例如易燃、易爆、剧毒等。对于一类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必须进行详细的审批,并且要求经营者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管理经验。二类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化学品,其经营相对较为简化。通过分类管理制度,可以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再次,我国建立了健全的监管体系。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必须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企业依法经营。监管机构可以对企业的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环节进行随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监管机构还会定期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评估企业的安全风险和管理水平。通过监管体系的建立,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障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最后,我国加强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和教育,并且要定期进行复审。培训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特点、安全管理措施、事故应急处理等。通过培训和教育,可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减少危险化学品经营中的事故发生率。

综上所述,我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准入制度、分类管理制度、监管体系和培训教育等措施的综合运用,有效地提高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性和管理水平。然而,仍然有一些问题存在,例如监管机构的执法力度不够强劲,一些企业对危险化学品经营的重视程度不够等。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管力度,提高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水平。

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责任,保障生产与施工安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危险化学品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贮存、运输、使用、处置和设备、设施检修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职责和责任

  第三条 采购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验收、贮存和发放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验收、贮存和发放管理负责。

  第四条 使用单位(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进行管理,要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单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人和操作技能培训,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宣传、开展专题会议等,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过程管理负责。

  第五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修订、完善危化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协助各部门开展安全培训、宣传等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进行通报。

  第四章 术语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的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共八大类。

  第五章 控制程序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1.采购部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采购计划,进行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备“三证”,即:厂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一书一签”,即: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并存档备案。

  2.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质量验收

  2.1.采购部要在危险化学品入库前进行质量验收。查看产品型号与实物是否相符、查看所带各种检验合格证明、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包装是否破损,不符合标准不准入库。

  2.2.各部门在领取前需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设施的质量进行确认,确保质量合格,保存完好。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保管

  1.储存剧毒化学品应当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禁止非岗位人员和本岗位无关人员接触剧毒化学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配置相关的安全防护设施,在作业场所应当配备报警和通信装置。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人员担任。

  2.危险化学品要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储存不准超量。到达储存限量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3天。并留有相应的防火间距(通道)和通风口,储存地点距生产装置、罐区、管廊、电缆桥架、下水井等设施的安全防火距离不得小于30米。

  3.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库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存室。

  4.遇火、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在露天、潮湿处存放,要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对于怕潮、怕晒的危险化学品,应有防潮、防晒设施。

  5.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和罐区等场所,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采用先进的消防、通讯、报警、灭火装置,有毒物品应配备防护面具及隔离、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要经常检查,更换或检验消防用品或器材,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

  1.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防止撞击、磨擦、拖拉、重压和倾倒,不得损毁包装或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不准将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混合装运。

  2.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装材料、标签要适应物品的性能,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分解、标签模糊或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妥善处理。

  3.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操作过程中注意下列事项:

  3.1.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3.2.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

  3.3.禁止人员在没有安全防护的情况下搬运、直接接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物品。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1.各部门从事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岗位,必须配置所接触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从业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事故应急救援等。

  2.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2.1.安全技术措施

  2.1.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作业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2.1.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2.1.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2.2.个人防护措施

  2.2.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2.2.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2.2.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及时更换工作服。

  2.2.4.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应急设施或解毒药品。

  3.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受压设备(贮罐、塔、各类容器等)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联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分级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检测。

  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5.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6.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作业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降温、防腐、防潮、泄压、监测、报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设施。

  7.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8.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磨擦、撞击。

  9.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收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10.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要有安全标识,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11.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对能产生静电的场所,均须有导除静电的设施。

  12.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报废与销毁

  1.报废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征得安全环保部的同意。

  2.负责报废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包括监护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项。

  3.危险化学品在报废处理前,应进行分析、检验,根据物品的性质,分别采取分解、中和等相应处理方法。

  4.剧毒或对环境有污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直接排入下水道,不准倾倒在地面上。

  5.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6.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的检修

  1.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进行日修、定修、年修等各类检修,由部门主管确认,安全环保部审批后方可作业。所有运转设备确认检修后,必须切断电源开关(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挂上禁止启动牌或安全锁卡,由点检、操作、维修三方”确认。

  2.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压力容器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验收注册。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部件必须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3.设备、容器、管道、阀门,严禁带压拆装。

  4.高处作业时,人员应佩带安全带,所携带工器具应固定牢固,不准乱扔物品。

  5.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内检修作业(如槽罐、塔、地下贮池、炉膛、地沟等),必须办理重大作业审批手续,落实安全措施,备好灭火器。

  6.作业前要使用现有的仪器、设施、设备分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或气体含量、浓度,安全后方可进入设备内作业,作业过程中,至少每2小时复查一次,如发现异常,危及安全作业,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撤离,并上报部门领导和安全环保部,待处理后方可再次进入作业。

  7.检修完毕,结合点检,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实验,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 考核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条款的,可给予责任人警告处理,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可追加考核当月绩效奖金的5%-50%或解除劳务关系。

  第十四条 不按时按要求完成危化品安全隐患整改的,可给予责任人警告处理,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可追加考核当月绩效奖金的5%-50%或解除劳务关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条款造成事故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理,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可追加考核当月绩效奖金的20%-100%。由于渎职、不作为、不按时或不按要求完成整改造成事故的,给予降档、降级或开除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可参照其它安全环保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以及会议纪要进行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蚀、、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激作。

  (二)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检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痞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朴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 篇六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的实验环境,减少实验过程中发生灾害的风险,确保师生员工正常有序地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在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应了解自己所用化学品的MSDS(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做好风险评估,遵守操作规程,熟悉应急预案。

  二、所有新进实验室人员均须先期进入学院《化学实验室安全教育及考试系统》的“顺序练习”模块参加安全知识学习,并参加考试。考试通过取得《实验室安全教育及考试合格证》后,方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未经学院批准,实验室不得擅自安排外来人员做实验。

  三、实验课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导师有责任和义务对学生进行实验前的安全教育和指导,并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各实验室必须针对本实验室的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紧急处理预案,将其与实验室安全管理措施一并张贴在实验室内,并组织实验室人员学习。

  四、实验室人员应熟悉室内的水、电、煤气的总开关所在位置及使用方法。遇有事故或遇停水、停电、停气时,或用完水、电、气时,使用者必须及时关好相应的开关。电闸箱、水阀及气阀严禁遮挡。

  五、实验人员实验前必须在导师指导下事先制定缜密的操作步骤,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实验(特别是具有危险性的新实验),应熟悉所用试剂及应产物的性质和潜在的危险,对实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应有足够的`防备措施(如防爆、防火、防溅等),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

  六、实验进行中操作者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室,离开时必须有人代管。试剂用过后一定要将瓶盖盖好并将试剂瓶复位,以免不慎打翻发生危险。

  七、筏作需要不得在实验室过夜。因工作需要进行过夜实验时,需按照《化学化工学院关于过夜实验的规定》要求进行。

  八、进行危险性实验(如剧毒、易燃、易爆的实验)时,房间内不应少于2人,必须佩戴防护器具(防护镜、口罩、手套等);危害性很的实验(如高压实验、放试验以及能产生危险气体而危及本人或周围人员人身安全的实验)不可在化学楼内进行。

  九、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购买、领取、存放和保管各类化学药品,实验室试剂存放量应符合《化学化工学院关于控制实验室试剂存储量的有关规定》。应定期根据实验室化学药品目录(应包括化学品的名称、存储量、危险性等信息)对实验室存储的化学品进行检查和整理,检查内容至少要包括:包装是否完好、标签是否清晰、是否已过期。这样可以降低存储化学气来的安全风险。

  十、实验室产生的化学废液要分类收集存放、集中回收处理,严禁倒入下水道。为保证下水管通畅,严禁将废弃物品、杂物等丢入下水道。

  十一、有明确规定不能放在室内的气体钢瓶种类必须放在室外;易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的气瓶不得放在一室;盛装易聚合成应或分解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放在室内的钢瓶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并须进行固定。气体钢瓶周围不得有热源,不得在阳光下曝晒,使用钢瓶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经常检查钢瓶是否漏气。

  十二、注意用电安全,不得私拉电线、擅自改接电源线或使用老化、露的电线,不得超负荷使用电源和器件(配电箱、插座、插销板、电源线等)。

  十三、检查电器设备性能,充分考虑使用设备的局限性,不得使用运行状态不正常仪器设备,以免造成短路等事故。

  十四、实验室应保持卫生整洁,严禁吸烟、饮食,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产生有害气体、严重异味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

  十五、进行实验人员需穿全棉工作服,着装尽量少露皮肤,长发束起,不准穿拖鞋、凉鞋,禁止佩戴隐形眼镜。

  十六、本科生论文导师和研究生导师出差、出国,必须托其他教师管理学生和实验室安全,并提前将写好的托书交学院办公室。

  十七、不宜将儿童带进化学楼,尤其不可带进实验室。若因儿童不慎而引起事故,其监护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十八、各房间安全员(或交代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有义务有责任检查水、电、气阀门,关闭门、窗、水、电、气后方可离开。

  十九、熟悉紧急情况下的逃离路线和紧急疏散方法,清楚安全设施(如灭火器、灭火毯、石棉布、消防沙、洗眼器、急救箱等)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灭火器使用后,不可放回原处,使用者应及时报告办公室以便更换。

  二十、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和院办公室,并尽快写出事故报告。学院视事故性质及损失情况,按照《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办法》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违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实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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