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纺织大学招生章程【优质3篇】

时间:2012-07-06 03:21:3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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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招生章程 篇一

武汉纺织大学是一所以纺织为特色的综合性大学,致力于培养纺织与服装设计、纺织工程与技术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为了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武汉纺织大学制定了招生章程,明确了招生政策和要求。

首先,武汉纺织大学招生章程明确了招生的基本原则。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要求,武汉纺织大学在招生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以国籍、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社会地位等因素作为录取的标准,确保每个有志于纺织与服装设计、纺织工程与技术等方面发展的学生都能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

其次,招生章程明确了招生的录取方式和条件。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武汉纺织大学在招生中采取综合评价的方式,综合考虑学生的高考成绩、外语水平、综合素质等因素,以及面试、面谈等环节。同时,招生章程还规定了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和录取分数线,确保录取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招生章程还明确了招生的程序和流程。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要求,按照统一的时间节点和程序进行。首先,要求考生填写报名表和提供相关材料,然后进行笔试和面试,最后进行综合评价和录取工作。招生章程还规定了招生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招生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此外,招生章程还明确了招生工作中的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例如,对于少数民族、残疾人、体育特长生等特殊群体的招生,武汉纺织大学将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采取相应的优惠政策和录取标准,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总之,武汉纺织大学招生章程确保了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通过明确招生的基本原则、录取方式和条件,规范招生的程序和流程,处理特殊情况等方面的问题,武汉纺织大学为每个有志于纺织与服装设计、纺织工程与技术等领域发展的学生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确保了高等教育的质量和公信力。

武汉纺织大学招生章程 篇二

武汉纺织大学是一所具有悠久历史和深厚实力的高等学府,以纺织为特色,致力于培养纺织与服装设计、纺织工程与技术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公正和透明,武汉纺织大学制定了招生章程,明确了招生政策和要求。

首先,招生章程明确了招生的基本原则。武汉纺织大学坚持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个有志于纺织与服装设计、纺织工程与技术等领域的学生都能获得平等的机会。无论国籍、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社会地位等因素如何,只要符合招生条件,就有机会被录取。

其次,招生章程明确了招生的录取方式和条件。武汉纺织大学采取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招生,综合考虑学生的高考成绩、外语水平、综合素质等因素,以及面试、面谈等环节。只有通过综合评价,并达到各专业的录取分数线,才能获得录取资格。

招生章程还规定了招生的程序和流程。招生工作按照统一的时间节点和程序进行,包括填写报名表、提供相关材料、笔试、面试、综合评价和录取等环节。招生章程还规定了招生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招生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此外,招生章程还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例如,对于少数民族、残疾人、体育特长生等特殊群体的招生,武汉纺织大学将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采取相应的优惠政策和录取标准,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总之,武汉纺织大学招生章程保证了招生工作的公正和透明。通过明确招生的基本原则、录取方式和条件,规范招生的程序和流程,处理特殊情况等方面的问题,武汉纺织大学为每个有志于纺织与服装设计、纺织工程与技术等领域发展的学生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确保了高等教育的质量和公信力。

武汉纺织大学招生章程 篇三

武汉纺织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为保障武汉纺织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制定了武汉纺织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武汉纺织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武汉纺织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深入贯彻实施高校招生工作“阳光工程”,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3号)和《武汉纺织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武汉纺织大学,中文简称“纺大”,国标代码为10495,设有阳光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大道1号)、南湖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纺织路1号)、东湖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梨园渔光村1号)三个校区。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由中央和湖北省共建,以湖北省管理为主。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本专科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成员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组长由校长担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各省级招办、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七条 凡符合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的普通高考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八条 学校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市、区)生源数量、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要求,在规定的比例内设置预留计划,用于调剂各省(市、区)生源情况,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及程序使用预留计划。使用原则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高考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当地省(市、区)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各科类招生计划数,在各省规定的调档比例范围内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当地省招办的政策执行。根据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建议,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加分提档,安排专业时认可加分。

  第十三条 安排专业时,确定一定的分数级差(内蒙古按相关政策执行)。分数级差的确定原则为:以投档到我校的所有考生的专业志愿满足率最大为原则。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也相同时,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文史类为语文。

  所有考生按投档分数排队,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按分数级差进入下一个专业志愿的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对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考生,对于有统考要求的省份必须通过所在省统考。对我校设点组织校考的省份必须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取得我校核发的专业合格证。其他录取规则按照《2016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除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由于学校条件所限,新生进校后,学校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专业(表演专业除外)均无男女比例限制,且对往届生和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四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 新生应在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物价局当年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体检、新生资格复查等工作。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大道1号 邮编:430200

  联系电话:027—59367521

  学校网址:

  第二十二条 本招生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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