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工作细则【实用3篇】

时间:2013-01-03 07:42:4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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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工作细则 篇一

律师见证工作细则

作为律师,见证工作是我们职责之一。在执行见证任务时,我们需要遵循一定的工作细则,以确保工作的公正、客观和有效。以下是我对律师见证工作的细则的总结:

1.保持独立和中立

在见证工作中,律师的职责是保持独立和中立的立场。我们不能被任何一方的利益所左右,必须依法依规进行见证,确保公正、公平的执行见证任务。

2.了解案件事实

在接受见证任务之前,律师需要仔细了解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条款。只有对案件有全面的了解,才能更好地履行见证工作,确保见证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保障见证过程的公正

见证工作需要保证过程的公正性。律师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确保见证过程的透明和公开。在见证过程中,律师需要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权益不受侵犯。

4.准确记录见证过程

律师在见证过程中需要准确记录各方的陈述和论据,以及相关证据的提供和辩护。准确记录见证过程是确保见证结果客观、真实的关键。记录中应包括见证时间、地点、参与方、见证内容等必要信息。

5.撰写见证报告

见证结束后,律师需要撰写见证报告,详细描述见证过程和结果。报告应准确、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为裁决机构提供参考。

6.保守见证事务的机密性

律师在见证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我们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将见证过程中的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总结:作为律师,在见证工作中,我们需要保持独立、中立的立场,了解案件事实,保障见证过程的公正,准确记录见证过程,撰写见证报告,保守见证事务的机密性。只有遵循这些细则,我们才能有效履行见证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见证工作细则 篇二

律师见证工作细则

见证工作是律师职责之一,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公正起着重要作用。为了确保见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需要遵守以下工作细则:

1.保持独立和公正

作为见证律师,我们必须保持独立和公正的立场。我们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必须依法依规进行见证工作,确保公正、公平的执行见证任务。

2.了解案件事实

在接受见证任务之前,律师需要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条款。只有对案件有深入了解,才能更好地履行见证工作,确保见证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确保见证过程的公正

见证工作需要保证过程的公正性。律师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确保见证过程的透明和公开。在见证过程中,律师需要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权益不受侵犯。

4.准确记录见证过程

见证过程中,律师需要准确记录各方的陈述和论据,以及相关证据的提供和辩护。准确记录见证过程是确保见证结果客观、真实的关键。记录中应包括见证时间、地点、参与方、见证内容等必要信息。

5.撰写见证报告

见证结束后,律师需要撰写见证报告,详细描述见证过程和结果。报告应准确、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为裁决机构提供参考。

6.保守见证事务的机密性

律师在见证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我们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将见证过程中的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总结:律师在见证工作中,需要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确保见证过程的公正和透明,准确记录见证过程,撰写客观准确的见证报告,并保守见证事务的机密性。只有遵循这些细则,我们才能履行好见证工作的职责,为当事人提供合法、公正的服务。

律师见证工作细则 篇三

律师见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 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 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 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 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 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 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见证业务的范围

  第十二条 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

  (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

  (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

  (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

  (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

  第十三条 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 见证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五条 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第十七条 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

  (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 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应填写《律师见证书审批表》,由业务主管审批后,出具《律师见证书》。

  第二十条 《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

  1、客户委托见证事项;

  2、律师见证的过程;

  3、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

  4、律师见证的结论;

  5、见证律师的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

  6、律师见证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按客户的需要进行制作,并可增发若干副本。

  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

  第二十三条 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送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客户有违法动机或内容,承办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

  第二十五条 重大见证和疑难见证应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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