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规定2)(推荐3篇)

时间:2014-05-03 04:47:4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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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规定2) 篇一

我国的路政管理规定对于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道路的畅通和安全,同时也为驾驶员和行人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在本篇文章中,我将介绍一些重要的路政管理规定,并探讨其对交通管理和安全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首先,我想提及的是限速规定。根据路政管理规定,每一条道路都有其相应的限速标志,并且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行人和驾驶员的生命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限速规定还可以帮助减少道路拥堵,提高道路的通行效率。

其次,我要谈谈关于交通信号灯的规定。交通信号灯是路政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们通过不同的灯光颜色来指示交通参与者何时停车、何时行驶。这些信号灯规定了交通的优先顺序,确保了道路上的交通秩序。驾驶员必须遵守信号灯的指示,否则将面临处罚。交通信号灯的规定对于减少交通事故和保障交通流畅起着重要作用。

此外,我还想提到一些与行人安全相关的规定。根据路政管理规定,行人必须使用人行横道过马路,而不是随意穿越道路。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行人的安全,避免他们被车辆撞伤。此外,行人在行走时必须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以确保交通的秩序和安全。

最后,我要提到的是关于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管理规定。根据路政管理规定,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才能上路行驶。同时,车辆也必须具备有效的行驶证。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驾驶员具备必要的驾驶技能和知识,同时也是为了防止无牌车辆上路行驶,从而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性。

总之,路政管理规定在保障交通安全和维护交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限速规定、交通信号灯规定、行人安全规定以及驾驶证和行驶证规定等等,都是为了确保道路的畅通和安全。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共同为创建一个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而努力。

路政管理规定2) 篇二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交通管理成为城市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和有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路政管理规定。在本篇文章中,我将重点介绍一些与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有关的规定,并探讨其对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的重要意义。

首先,我要提到的是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的处罚。根据路政管理规定,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如果驾驶员违反信号灯规定,将面临罚款或扣分的处罚。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交通的有序进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通过对违反信号灯规定的处罚,可以强化驾驶员的交通意识,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其次,我要谈谈超速行驶的处罚规定。根据路政管理规定,驾驶员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严格按照限速标志的要求行驶。如果驾驶员超速行驶,将面临罚款、扣分或者驾驶证暂扣等处罚。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驾驶员和行人的生命安全。超速行驶会增加驾驶员对交通情况的反应时间,增加事故的发生几率,因此对超速行驶的严惩不仅能够强化驾驶员的交通意识,还能够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

此外,我还想提到酒驾和毒驾的处罚规定。根据路政管理规定,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前不能饮酒或者使用毒品。如果被查出酒驾或毒驾,将面临吊销驾驶证、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等严厉的处罚。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驾驶员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避免因为酒驾和毒驾而引发的交通事故。

最后,我要提到的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根据路政管理规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方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对于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将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秩序,确保交通事故的责任能够得到合理的追究。

总之,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在路政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对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超速行驶、酒驾和毒驾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追究等行为的处罚,可以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这些规定的实施需要广大驾驶员的共同遵守和支持,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建设一个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路政管理规定2) 篇三

路政管理规定

  第五章 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 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 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察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 依法实施强行拆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第四十二条 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

  第四十四条 《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 监 督 检 查

  第四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 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八章 人员与装备

  第五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 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 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 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 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 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章 内 务 管 理

  第六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七)路政档案制度;

  (八)其他路政内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 路政管理文书的格式,由交通部统一制定。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发布《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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