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诉书经典(推荐3篇)

时间:2018-05-07 07:46:4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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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书经典 篇一:如何写一封有效的民事申诉书

一、引言

民事申诉书是一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文件,用于表达申诉人对某一裁定或判决的不满,并请求法院对其进行重新审查或改判。撰写一封有效的民事申诉书对于申诉人来说至关重要,下面将介绍一些撰写民事申诉书的经典技巧。

二、明确目的

在写民事申诉书之前,申诉人需要明确自己的目的。是希望法院对原裁定或判决进行重新审查,还是希望法院改判或撤销原裁定或判决?明确自己的目的有助于在书中表达清晰、有力的观点。

三、陈述事实

撰写民事申诉书时,必须清楚、准确地陈述事实。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证明原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或不公。申诉人可以列举具体的事实和事件,并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款和规定,以支持自己的观点。

四、论证理由

在陈述完事实后,申诉人需要进行论证,说明为什么原判决或裁定是错误的或不公的。可以从法律角度、事实角度或逻辑角度进行论述,用合理的理由和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五、构建逻辑结构

一封有效的民事申诉书需要有清晰的逻辑结构。通常,可以分为引言、事实陈述、论证理由和结尾等部分。每一部分都应该有明确的目的和内容,并且要合理地连接在一起,以使整篇申诉书具有完整性和连贯性。

六、注意事项

在撰写民事申诉书时,申诉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避免使用难懂的法律术语或复杂的句子结构;

2. 注意格式规范,包括字体、字号、行距等;

3. 书写规范,避免错别字、语法错误等;

4. 重点突出,可以使用加粗、下划线等方式来强调关键词或观点;

5. 注意礼貌和尊重,不要使用攻击性语言或个人攻击。

七、结尾

在撰写民事申诉书的结尾部分,申诉人可以总结自己的主张,并再次强调自己的目的和理由。同时,可以表达对法院的感谢和希望法院能够重新审查的期望。

总之,撰写一封有效的民事申诉书需要申诉人有充分的准备和理解。通过清晰、准确地陈述事实,合理地论证理由,并注意书写规范和礼貌,申诉人可以增加自己的申诉成功的机会。

民事申诉书经典 篇二:成功的民事申诉案例解析

一、背景介绍

在法律领域中,有许多成功的民事申诉案例,这些案例对于我们学习撰写民事申诉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下面将以一个具体案例为例,对成功的民事申诉进行解析。

二、案例分析

某市的一位消费者在购买一款电子产品后,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向电子产品制造商提出了退货和赔偿的要求,但遭到了制造商的拒绝。消费者随后向法院提起了民事申诉,要求法院判决制造商退还购买款项并进行赔偿。

在民事申诉书中,消费者首先清楚地陈述了购买电子产品的事实,并提供了购买合同、收据等相关证据。然后,消费者引用了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规,说明了制造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此外,消费者还通过引用其他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证明了自己的主张是合理和合法的。消费者在民事申诉书中还对制造商的拒绝退货和赔偿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并表达了自己对法院公正审判的期望。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消费者提供的证据充分、合理,并且主张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符合。法院判决制造商退还购买款项并进行赔偿,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启示

通过对这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1. 在撰写民事申诉书时,要清楚、准确地陈述事实,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

2. 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判决结果,可以增加自己的主张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 批评对方的行为时,要客观、公正,不使用攻击性语言;

4. 表达对法院的信任和期望,有助于法院审理案件时给予更多的关注和重视。

总之,通过学习成功的民事申诉案例,我们可以提高自己的撰写民事申诉书的能力。合理地陈述事实,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判决结果,并表达对法院的信任和期望,都是撰写一封成功的民事申诉书的关键要素。

民事申诉书经典 篇三

  以下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民事申诉书范文(经典),欢迎阅读。

  民事申诉书1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董xxx,男,1xx1年x月2x日出生,汉族,无业,因唯一居住的房子被法院拍卖,现居无定所。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顺英,女,1xx1年1月1x日出生,汉族,济南市保温瓶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花园小区1号楼3单元xx1室。

  董xxx因与张顺英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法院(xxxx)历民初字xxxx号民事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济民五终字第x22号民事判决和山东高级人民法院(xxxx)鲁民申字第33x号民事裁定书,特向贵院申诉。

  一、申诉请求:

  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xxxx)历民初字第xxxx号及中级法院的(xxxx)济民五终字第x22号民事判决和山东高级人民法院(xxxx)鲁民申字第33x好民事裁定书,依法重审。

  二、具体事实与理由:

  我父亲董观龙1xx1年离休前曾任大众日报副总编辑、纪委书记等职。xxxx年12月11日通过婚姻介绍所与被申请人张顺英相识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xxxx年11月因胃癌开始住院治疗无效于xxxx年x月2x日去世。我父亲住院期间,被申请人张顺英拒绝到医院陪护;却趁我们在医院里日夜陪护父亲的机会,把我父母名下上百万元的动产非法转移占为己有后逃之夭夭,连追悼会也未敢露面。继而,又起诉要求分割我父母留下的房产。结果是:济南市历下区法院(xxxx)历民初字xxxx号判决书在使用证据时有误,造成应当属于申诉人的继承权利丧失。在上诉、申请再审无果的其情况下,现依法提出申诉,请最高法院依法受理此案,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继承权利。申诉理由如下:

  再审理由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审判决的依据是原告提供的所谓我父亲的代书遗嘱、《见证书》以及司法笔迹鉴定。但是,这三个判决依据不具备证明力如下:

  1:代书遗嘱只有一个代书人,而没有见证人,不符合《继承法》“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规定。因没有对被继承人身份进行验证,且舍近求远的事实令人怀疑;有找律师事务所的熟人和利用替身制作假代书遗嘱的嫌疑,不具备真实性。

  2:《见证书》不但没有当事人的签字属于无效见证。而且所见证的12月3x日的遗嘱根本就不存在!与本案认定的遗嘱日期没有关联性、真实性。有拉见证人凑数的嫌疑。针对以上两个疑点,在我们的口头和书面法庭发言中都有“我很想询问一下张顺英手里那份律师见证医嘱中的那两位律师的问题是:去做见证遗嘱的当事人是否符合我父亲的体貌特征?”的要求,但是,没有被法庭许可。

  3:司法笔迹鉴定采用的“样本”是来源渠道非法;既原告提供的所谓我父亲写给我大姐董毅的一封私人书信。而“检材”也是原告提供的只有一个代书人的代书遗嘱——这种鉴定结果只能证明是同一个人的签名,却不能证明是我父亲的签名。这就类似我只要以张三的名义和签名给张三的父亲写一封信,再以张三的名义写一张欠我一百万元的欠条,在司法笔迹鉴定肯定是同一个人签名的情况下,法庭就可以以此判决张三确实欠我一百万元一样荒唐——对此鉴定结果,本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提出了异议,但原审法庭并不理会。

  4:在原告提供的所谓我父亲的自书遗嘱中,既有手印也有签名。对此,在我的书面法庭发言中提出了四点质疑。于是,原审法庭就不对这份伪造嫌疑很大的自书遗嘱进行司法鉴定,而对上述只有一个代书人的代书遗嘱仅作签名的笔迹鉴定并以此判决。

  再审理由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适用法律错误一:在听说房产的继承过户比赠与过户多交过户费用后,我父亲生前与我们签订了两份房产赠与合同并有济南市历下区公证处的《询问笔录》为佐证。临终前一个月还给我们留下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的规定,原审法庭应该对我们提供的以上书证予以确认。但是,原审法庭却以各种理由,甚至以不传唤见证人出庭作证等于没有见证人的办法,在判决书中写下了“对于被告提供的xxxx年x月2x日由罗炳南代书的遗嘱,因代书人罗炳南及见证人徐伟和均未出庭作证”的理由不予确认。

  适用法律错误二:3x年前,我父母就腾出一套房子,作为给弟弟董强的结婚用房。房改时,由董强缴清了购房款。父亲生前也与董强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赠与房屋,如果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产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的规定,且不说董强已经占有使用了该房产近3x年,即便只占有使用一天,按照以上法律规定,也只存在一个“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的问题!但是,原审判决书却把法律“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的规定,说成是“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x3号3号楼3单元3x2室住房的房产证由被告董强“保管”并分割给原告一份!

  适用法律错误三:我们的委托代理人李吁泉和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xxxx)历民初字第xxxx-1号民事裁定书”都能证明我大姐董毅是被告。但是,原审判决书却为了其它目的而把我大姐董毅说成是“原告”了。

  适用法律错误四:对于同一事实,出现了两种相反的证据,法庭可以按证据证明力大小作出确认。但是,在本案中出现被继承人先后两次立遗嘱既两个事实的情况下,原审判决仍然按证明力大小只确认一个事实而否定另一个事实的发生显然违背了《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再审理由三: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因为银行不许任何自然人查其他私人存款的客观原因,我们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证据保全申请》,但法庭没有依法调查,致使我们无法按反诉数额缴纳反诉费用。于是,原审判决书仅仅对被继承人的房产进行了分割,而我亲生父母辛劳一生积累的上百万元的动产至今下落不明。

  综上所诉,一、二审和高级法院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在没有查清被继承人立遗嘱的事实和动产数额的情况下,仅仅对被继承人的房产进行分割。致使申诉人在无业和生活极度困苦情况下,承担着“被神经病”的风险过着到处上访的生活......

  现依法申诉,望贵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民事申诉书经典(推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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