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全文(通用3篇)

时间:2017-09-03 05:23:3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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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全文 篇一

企业会计制度是指为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和会计报告编制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它是企业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必须遵循的一系列会计准则和规范。下面是企业会计制度的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促进企业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形式。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报告。

第四条 企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真实性原则、谨慎性原则、一致性原则、持续性原则、归属性原则、货币计量原则。

第五条 企业会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和附注。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应当对财务报表的内容进行补充和解释。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七条 企业会计核算应当按照经济业务的发生时间和实际情况进行。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会计政策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会计账簿的规定进行记录,确保账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会计期间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进行会计报告编制。

第三章 会计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准则编制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财务报表的审计要求进行审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国家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企业会计制度全文 篇二

第一篇内容中,我们了解了企业会计制度的总则和基本要求。下面我们将进一步介绍企业会计制度的具体执行步骤和相关规定。

第一章 会计核算

第七条规定了企业会计核算应当按照经济业务的发生时间和实际情况进行。这意味着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实际发生时间进行记录和计算,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八条规定了企业应当按照会计政策进行会计核算。企业会计政策是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系列原则和方法。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和需要,制定适合自己的会计政策,并按照这些政策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规定了企业应当按照会计账簿的规定进行记录,确保账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会计账簿是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工具,它记录了企业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变动情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使用会计账簿,并对账簿进行定期检查和核对,以确保账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规定了企业应当按照会计期间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期间是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单位,通常以一年为周期。企业应当按照会计期间制度,定期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规定了企业应当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进行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报告是企业会计核算的结果,是企业对外界提供会计信息的主要手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报告,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报送。

第二章 会计报告

第十二条规定了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准则编制会计报告。企业编制会计报告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确保会计报告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规定了企业应当按照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进行编制。财务报表是企业会计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并确保其格式和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规定了企业应当按照财务报表的审计要求进行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是对企业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的一种重要监督手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确保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透明度。

通过本篇文章的介绍,我们了解了企业会计制度的具体执行步骤和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这些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编制,以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企业会计制度全文 篇三

企业会计制度(全文)

  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指导遵循企业会计制度的,那么你知道企业会计制度吗?下面是我们来看一下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条、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条、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九条、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十一条、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二)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十三)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二章 资产

  第十二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十四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企业,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等)。

  第十六条、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先作为其他货币资金处理,待实际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短期投资的成本。

  2.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3.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短期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如果所接受的短期投资中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短期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企业会计制度全文(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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