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解读(精简3篇)

时间:2015-03-06 03:14:47
染雾
分享
WORD下载 PDF下载 投诉

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解读 篇一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保障人口福利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原有的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需求。为此,江苏省政府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政策,以应对新的挑战和问题。

首先,修订后的条例将更加注重人口数量的控制。根据修订后的条例,江苏省将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推动全面两孩政策的落实。对于符合条件的夫妇,将鼓励生育两个孩子,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福利待遇。同时,对于未婚、未育或者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将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其适时生育。这一政策的修订将有助于保持江苏省人口数量的稳定,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其次,修订后的条例将更加注重人口结构的优化。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江苏省的人口结构也在发生变化。为此,修订后的条例将鼓励优生优育,提倡健康生育观念,促进优生优育的科学实施。此外,针对高龄产妇和高风险孕产妇,将加强相关的医疗保健服务和社会支持,确保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这一政策的修订将有助于提高江苏省人口素质,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修订后的条例将更加注重人口福利的保障。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修订后的条例将加强相关的政策支持和社会保障措施。例如,针对计划生育后的夫妇,将提供相关的生育奖励和福利待遇。针对特殊困难家庭,将提供相应的扶持和帮助。这一政策的修订将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增强社会的稳定性和凝聚力。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在人口数量控制、人口结构优化和人口福利保障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修订。这一政策的修订将有助于应对新的挑战和问题,促进江苏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也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适应和支持这一政策,共同推动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解读 篇三

  2016年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南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解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我省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二、生育第二个子女还需要审批吗?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不需要审批。我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如何办理生育登记?

  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受委托的村(居),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四、哪些夫妻生育子女仍需要审批?

  双方合计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并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如何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可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经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生育。受委托的村(居)也可以接受再生育申请材料。

  六、收养的子女在适用生育政策时如何计算?

  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不影响夫妻按照政策规定生育。

  七、流动人口如何办理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

  居住在本省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规定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可以选择适用本省的再生育规定,在本省办理有关手续;也可选择适用外省户籍一方所在地的再生育规定,在外省办理有关手续。夫妻双方均不是本省户籍的,不适用本省的再生育规定。

  八、婚假、产假和男方护理假是怎么规定的?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以上规定的假期。

  九、2016年1月1日以后,还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及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申请领取。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享受奖励扶助吗?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年老后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十一、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要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应当交还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交还的,证件失效,予以注销。自再生育子女出生之日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此前已享受的不用退还。

  十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前的违法生育行为如何处理?

  2015年12月31日之前的违法生育,已经依法处理的,不再改变;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依法妥善处理。

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解读(精简3篇)

手机扫码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