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古诗文  晏子谏杀烛邹
  •   齐景公好弋,使烛邹主鸟而亡之。公怒,诏吏欲杀之。晏子曰: “烛邹有罪三,请数之以其罪杀之。”公曰:“可。”于是召而数之公前,曰:“烛邹,汝为吾君主鸟而亡之,是罪一也;使吾君以鸟之故杀人,是罪二也;使诸侯闻之以吾君重鸟而轻士 ,是罪三也。数烛邹罪已毕,请杀之 。”公曰:“勿杀!寡人闻命矣。”
    参考资料:
  • 译文
      齐景公喜欢捕鸟。有一次,他捕到了一只漂亮的鸟,就命令烛邹管理鸟。不久,鸟逃跑了。齐景公气坏了,决定亲手杀掉他。晏子说:“烛邹有三条罪状,请让我列数他的罪状然后杀掉他。”于是召见烛邹,在齐景公面前列数他的罪行,说:“烛邹!你是我们君王的养鸟人,却让鸟逃跑了,这是第一条罪行;让我们君王为了一只鸟就要杀人,这是第二条罪行;让诸侯听到这件事,认为我们的君王看重鸟而轻视手下的人,这是第三条罪行。烛邹的罪已经列举结束,请杀死烛邹。”景公说:“不用处死了.我明白你的指教了。”

    注释
    弋:(yì)带有绳子的箭,用来射鸟;系着绳的箭,此处名词作动词,指用弋射;此处指捕鸟
    使(使烛邹主鸟):命令,派遣(上级对下级)。
    使(使吾君、使诸侯):致使,让。
    是:这。
    故:原因,缘故。
    景公:姜姓,吕氏,名杵臼。春秋后期齐国国君,齐灵公之子,齐庄公之弟。
    好:爱好,喜爱。
    烛邹:齐景公的一个臣仆。
    主:掌管,主管,负责管理;也可翻译成“养”。
    诏:诏书,皇上的命令或文告。这里指下令。
    数(shǔ):历数;列举
    重:重视,以……为重。
    轻:轻视,以……为轻。
    闻命:接受教导。命:命令,这里指教导。
    亡:丢失,逃跑,让……逃跑了,这里指让鸟逃走了。
    以(以吾君重鸟):认为。
    以(以其罪而杀之):按照。
    以(以鸟之故):因为。
    士:商、西周、春秋时最低级的贵族阶层;读书人。
    前:前面。
    毕:结束。
    而:连词表承接;连词表并列 。
    汝:你。
    谏:规劝
    罪三:三条罪状。古代汉语中数词作定语常常放在中心词后。下文的“罪一”“罪二”用法相同。
    是:这。
    欲(召吏欲杀之):想
    寡人:古代君主自称。

  •   揭露当时的帝王统治者重鸟轻人的残暴本质,颂扬晏子的能言善辩与机智、正直的精神。

      人与人交流需掌握适当技巧,在劝诫指正别人时也应做到趋利避害。

      劝阻他人也要讲究方法,有时应学会避其锋芒,就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晏子不是直接劝阻,而是间接委婉地提醒齐景公杀了烛邹会影响他的声誉,从而使他改变了主意(晏子的高明之处)。

两汉的其他诗人
  • 徐淑 徐淑,东汉女诗人(约公元一四七年前后在世),陇西(今甘肃通渭)人。秦嘉,生卒年不详。字士会。陇西(今属甘肃)人,徐淑丈夫。桓帝时,为郡吏,岁终为郡上计簿使赴洛阳,被任为黄门郎。后病死于津乡亭。徐淑有诗集传世。(《补续汉书艺文志》)所作今存《答秦嘉诗》一首及答书二篇。
  • 虞姬 楚汉之争时期“西楚霸王”项羽的爱姬,名虞(在《史记·项羽本纪》中有“有美人名虞”的记载)。一说姓虞(在《汉书·项籍传》中有“有美人姓虞”的记载)。生卒年不详,出生地不详(一说今江苏省沭阳县颜集镇虞溪村,一说今常熟虞山脚下虞溪村,一说今绍兴县漓渚镇塔石村)。相传容颜倾城,才艺并重,舞姿美艳,并有“虞美人”之称。逝世年龄正史并无记载,据野史记载,虞姬“{公元前230年-公元前202年}年仅28岁。
  • 韦孟 韦孟(前228?—前156),西汉初诗人。彭城(今江苏徐州)人。汉高帝六年(公元前201年),为楚元王傅,历辅其子楚夷王刘郢客及孙刘戊。刘戊荒淫无道,在汉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被削王,与吴王刘濞通谋作乱,次年事败自杀。韦孟在刘戊乱前,作诗讽谏,然后辞官迁家至邹(今山东邹城),有诗咏其事。
  • 刘恒 汉文帝刘恒(前202年—前157年),汉高祖第四子,母薄姬,汉惠帝之庶弟。前196年刘邦镇压陈豨叛乱后,封刘恒为代王,其为人宽容平和,在政治上保持低调。高祖死后,吕后专权,诸吕掌握了朝廷军政大权。前180年,吕后一死,太尉周勃、丞相陈平等大臣把诸吕一网打尽,迎立代王刘恒入京为帝,是为汉文帝。
  • 东方朔 东方朔(前154年-前93年),本姓张,字曼倩,平原厌次(今山东德州陵县神头镇)人,西汉著名词赋家,幽默风趣且才华横溢,在政治方面也颇具天赋,他曾言政治得失,陈农战强国之计,但汉武帝始终把他当俳优看待,不以重用。东方朔一生著述甚丰,后人汇为《东方太中集》。
  • 路温舒 西汉著名的司法官。字长君,钜鹿人(钜鹿,在今河北南部,路温舒系河北广宗人)。信奉儒家学说。起初学习律令,当过县狱吏、郡决曹史;后来又学习《春秋》经义,举孝廉,当过廷尉奏曹掾、守廷尉史、郡太守等职。宣帝即位,他上疏请求改变重刑罚、重用治狱官吏的政策,主张“尚德缓刑”,“省法制,宽刑罚”。他认为秦朝灭亡的原因,是法密政苛,重用狱吏。汉承袭秦朝这一弊政,必须改革。他还反对刑讯逼供,认为刑讯迫使罪犯编造假供,给狱吏枉法定罪开了方便之门。他在奏疏中还提出废除诽谤罪,以便广开言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