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恶意申请典型案例范文5篇(经典3篇)

时间:2018-06-03 09:29:3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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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恶意申请典型案例范文5篇 篇一

标题:商标恶意申请对品牌形象的影响

商标恶意申请是指某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申请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商标法律法规,也对被侵权企业的品牌形象造成了严重影响。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商标恶意申请案例,展示了其对品牌形象的破坏。

某知名运动品牌公司A在全球范围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该公司旗下的一款运动鞋在市场上非常畅销,并且已经注册了相应的商标。然而,某个不法分子B却故意申请了同样的商标,并且在一些地方性的电商平台上销售仿冒品。尽管公司A发现并采取了法律行动,但这种商标恶意申请行为对其品牌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首先,商标恶意申请会导致消费者的困惑和不信任。在这个案例中,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看到了同样的商标,很难辨别真伪。一些消费者可能因为价格较低而选择购买仿冒品,结果导致质量问题或者运动伤害。这种情况不仅会让消费者对品牌产生怀疑,也会对公司A的诚信度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商标恶意申请对公司A的销售额和市场份额产生了不良影响。在电商平台上,仿冒品的价格通常比正品低廉,吸引了一部分消费者的注意。这些消费者可能本来是公司A的忠实用户,但由于价格的诱惑而选择了仿冒品。这就导致了公司A的销售额下降和市场份额的减少,对公司的经济利益造成了损失。

最后,商标恶意申请还给公司A的声誉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打击。作为知名品牌,公司A注重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满意度。然而,由于商标恶意申请导致仿冒品的流通,一些消费者遭受了质量问题或者伤害。这些负面的消费体验会通过口碑传播,进一步损害公司A的声誉和品牌形象。即使公司A采取了法律行动并最终打赢了官司,对品牌形象的损害也是不可逆转的。

综上所述,商标恶意申请对企业的品牌形象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消费者的困惑和不信任,还会对销售额、市场份额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对于企业来说,保护商标权益是维护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商标恶意申请典型案例范文5篇 篇二

标题:商标恶意申请案例剖析:对企业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商标恶意申请是一种常见的侵权行为,不仅对企业的品牌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还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和巨大的经济损失。以下是一个典型案例,剖析商标恶意申请对企业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某知名化妆品公司A在市场上拥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该公司旗下的某个明星产品已经注册了商标,并且在市场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功。然而,某个不法分子B却申请了相同的商标,并且在一些电商平台上销售侵权产品。企业A发现后立即采取了法律行动,但在此过程中面临了诸多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首先,商标恶意申请会导致企业面临侵权纠纷的法律风险。在这个案例中,企业A必须与不法分子B进行侵权纠纷的法律斗争,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这可能涉及到商标侵权诉讼、知识产权仲裁等复杂的法律程序。企业A需要雇佣专业的律师团队,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资源来处理这些法律纠纷,增加了企业的法律风险。

其次,商标恶意申请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这个案例中,不法分子B销售的侵权产品可能会与企业A的正品产品产生价格竞争。消费者可能会因为仿冒品价格较低而选择购买,导致企业A的销售额下降。此外,企业A还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来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品牌保护费用、律师费用等,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负担。

最后,商标恶意申请可能会导致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声誉受损。侵权产品的流通会让消费者对企业A的产品产生疑虑和不信任,对企业的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即使企业A最终打赢了官司,也无法挽回因侵权行为带来的消费者不满和负面评价。这对企业的声誉和品牌形象造成了长期的损害。

综上所述,商标恶意申请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企业应该加强对商标权益的保护,及时发现并采取合法措施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同时,加强消费者教育和宣传,提高消费者对商标权益的认知和保护意识,以减少商标恶意申请带来的损失。

商标恶意申请典型案例范文5篇 篇三

商标恶意申请典型案例范文 第一篇

国BMW公司(下称投诉人)投诉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被投诉人)商标侵权一案,现被投诉人再次答辩如下:

一、认定服务商标侵权的标准应高于认定商品商标侵权的标准。

基于以上特点服务与商品相比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比较小。

因此,在认定服务商标侵权时应适用从严的原则,即提高认定侵权的标准。

本案属服务商标侵权问题,是否构成侵权应慎重考虑。

二、认定服务商标侵权应以是否产生混淆为依据。

三、被投诉人在公章上使用“BMW”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首先,接受“宝马”车维修服务的相关公众是非常特殊的。

1.人数非常少;2.层次非常高;3.认知能力强。

这一相关公众,对维修服务产生混淆的可能性非常小。

我们应该确信宝马车的车主不可能傻到见了章上有“BMW”,就去修宝马。

总之,被投诉人的行为不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因此,不应认定被投诉人侵权。

四、被投诉人的企业名称存在在先权,应予维护。

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时间为1992年5月29日。

也就是说1992年5月29日被投诉人就拥有了《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企业名称权。

而投诉人1995年9月28日迟于被投诉人3年零4个月之后才在“汽车维修”服务上取得“宝马”商标专用权,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投诉人有权依据在先的企业名称权撤销申请人的“宝马”商标。

五、投诉人在“巴依尔”改为宝马前对“宝马”没有任何权利。

德国BMW公司生产、销售的车最初在中国的名称叫“巴依尔”,正是因为被投诉人成为投诉人的授权维修商后,在被投诉人的建议下“巴依尔”才改为“宝马”。

之后,德国BMW公司才注册“宝马”商标。

商标恶意申请典型案例范文 第二篇

某科贸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依据《商标法》第四条驳回。该申请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复审理由为: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系以使用为目的,属于正常的商业使用行为,且并没有商标售卖行为。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在全部的45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900余件商标;其中不足九个月的时间内就申请注册了约500余件商标。

复审认为:申请人短期内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申请人关于其近期商标申请均为其实际使用商标扩展注册的复审理由与其实际申请行为及商标的构成情况不符,不能解释其注册行为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因此,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首先,申请人作为科贸公司,注册申请涵盖了商品及服务的所有类别,显然与其行业特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其次,申请人共申请注册90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了有较强行业属性及资质要求的特殊类别,如第1类T业用化学品等商品、第36类保险咨询等服务、第38类无线广播服务等;特别是其中500多件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段集中在不足九个月的时间内,申请人不能解释其申请注册行为的合理性。

最后,申请人在不同类别大量注册了与其自称的主商标全然无关的商标,且还大量申请注册了不符合商业使用习惯的标识,不能解释其注册行为的正当性。因此,申请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之情形,其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商标恶意申请典型案例范文 第三篇

某自然人累计在30多个类别上申请了900余件商标,部分已核准注册。申请人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又少量多次陆续新提交了100余件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部门通过审查意见书程序要求申请人就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及使用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供必要证据。申请人辩称: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一是因为爱好商标而申请商标;二是为企业客户提供商标设计服务;三是为本人开展经营备用;四是部分商标在先已获准注册,本次申请属于防御性注册,在其他类别进行延伸保护。

经查,申请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该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1万元,经营范围为“经济信息咨询;销售服装、首饰、工艺品、五金交电、日用品、饲料、化妆品、家用电器;电脑图文设计”,申请人在30多个类别上共提交1000余件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其实际使用需求;提交多件商标注册申请指定类别与其营业范围行业跨度较大,如第33类白酒、第5类人用药等,明显超出其经营范围。

申请人辩称的防御性注册,应当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已投入实际商业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基于防止他人抢注的目的申请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申请人并未提交在先注册商标使用情况相关说明,基于防御意图申请注册的理由难以成立。

申请人辩称为开展经营备用,但未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已实际作出准备,且申请人在先已申请数百件商标,部分商标已经核准注册,足以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申请人无法对大量提交新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作出合理说明且未提供必要证据,故其上述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商标恶意申请典型案例范文 第四篇

答辩人:

被答辩人: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11)东一法民五初字第XX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1、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产品销售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xxxx购进。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xxxx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苏*尔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因答辩人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2、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3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xxxx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50000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50000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带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即使答辩人真若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手机,答辩人的侵权所得利益只有300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300元。但被答辩人却信口开河,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30000元的侵权赔偿额完全是借诉讼之手段谋取暴利之目的。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也是没有任何依据。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整个店铺价值甚至也不过区区几万元,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

所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以及构建社会和谐大局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年xx月xx日

商标恶意申请典型案例范文 第五篇

坐落于北京簋街,以麻辣小龙虾为招牌菜的胡大饭店,最近遭遇了一场商标侵权纠纷。因认为河南省伊川县胡大饭店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胡大饭店的经营者北京胡大餐饮有限公司(下称胡大公司)将伊川县胡大饭店经营者苏某诉至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苏某构成商标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胡大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据了解,涉案商标为第8265760号“胡大”商标,由胡大公司总经理胡玲于2010年5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餐厅等服务上。2013年6月,胡玲与胡大公司签订商标独家许可合同,许可胡大公司在我国独家使用涉案商标。

胡大公司表示,苏某经营的伊川县胡大饭店成立于2013年12月,企业名称不仅完整包含了“胡大”注册商标,而且主营菜系也与原告以麻辣小龙虾、知味虾为主打菜的川菜菜系相同。此外,被告店面装潢及主营菜系均摹仿原告,明显误导消费者,使其混淆二者间的关系或者认为二者之间有许可、授权等关联关系,苏某该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华帝股份遭起诉“聚能”商标不能用

当“爱爆炒,用聚能灶”的广告语响遍电视荧屏时,或许谁都难以想到华帝股份会因为“聚能”两个字而惹上官司。

近日,同样主营厨卫产品的江苏镇江诚帝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帝电器)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起诉,称华帝股份未经其公司许可在媒体、商场和广告宣传画册上用相同或类似的“聚能”商标,涉嫌侵犯公司商标专用权。

据了解,华帝股份虽于2011年也提出了“聚能”商标申请,但最终被工商部门驳回无效,因此不享有“聚能”商标所有权,希望华帝股份停止侵权,并赔偿其200万元损失。

点评:市场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商标作为企业品牌的重要载体,蕴含着巨大的经济

价值和市场潜力。更应该引起企业的重视。企业应当将商标作为战略发展的一部分,以商标来塑造核心的品牌影响力,发挥品牌的无形价值,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商标恶意申请典型案例范文5篇(经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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