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最新6篇)

时间:2014-09-01 03:48:4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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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一

仲裁管辖权是指仲裁庭对争议案件的处理权限。当一方对仲裁管辖权产生异议时,可以向仲裁庭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本文将以甲方为例,探讨在仲裁案件中如何正确申请仲裁管辖权异议。

申请书的格式应包括标题、正文和申请人签名。在标题中,明确写明“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接下来,在正文中,首先要在开头明确申请人的身份,即甲方。然后,简要概述争议的事实和背景,包括合同签署的日期、合同内容、争议的发生时间和地点等。

接下来,申请人需要说明其对仲裁管辖权的异议。申请人可以列举相关法律法规或仲裁规则中的条款,来支持其异议的合理性。申请人还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仲裁庭对该争议案件没有管辖权,比如合同中的管辖法院条款或其他相关协议。

在申请书的结尾,申请人需要表明其对仲裁管辖权的异议的请求和诉讼请求。比如,申请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撤销或中止对该争议案件的仲裁程序,并将该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最后,申请人需要在申请书上签名,并注明申请书的日期。签名可以是申请人本人的亲笔签名,也可以是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的签名。

总之,正确申请仲裁管辖权异议是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一步。申请人应当清楚地陈述争议的事实和背景,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异议的合理性,并明确表明对仲裁管辖权的异议的请求和诉讼请求。只有这样,申请人才能在仲裁程序中获得公正的待遇和对其权益的保护。

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二

仲裁管辖权是仲裁庭的核心权限,申请书的目的是确保仲裁庭有权审理该案件。本文将以乙方为例,介绍如何正确申请仲裁管辖权异议。

首先,在申请书的标题中,明确写明“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接下来,在正文中,申请人需要清楚地陈述争议的事实和背景,包括合同签署的日期、合同内容、争议的发生时间和地点等。这些信息有助于仲裁庭了解争议的来龙去脉。

接着,申请人需要说明其对仲裁管辖权的异议。申请人可以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或仲裁规则中的条款,来支持其异议的合理性。申请人还应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仲裁庭对该争议案件没有管辖权,比如合同中的管辖法院条款或其他相关协议。

在申请书的结尾,申请人应明确表明对仲裁管辖权的异议的请求和诉讼请求。申请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撤销或中止对该争议案件的仲裁程序,并将该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此外,申请人还可以提出其他合理的请求,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最后,申请人需要在申请书上签名,并注明申请书的日期。签名可以是申请人本人的亲笔签名,也可以是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的签名。

总之,正确申请仲裁管辖权异议是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关键一步。申请人应清楚地陈述争议的事实和背景,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异议的合理性,并明确表明对仲裁管辖权的异议的请求和诉讼请求。只有这样,申请人才能在仲裁程序中获得公正的待遇和对其权益的保护。

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XXX,男,XX日生,加拿大籍。

  申请人因周专诉其欠款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诉申请人欠款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本人认为本案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申请人与周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借贷关系是民事委托合同关系,周专委托申请人为其办理赴加拿大移民事宜,该民事行为的履行地在加拿大不在北京市朝阳区。

  其次,北京市朝阳区并不是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申请人为加拿大籍华人,经常往返于国内外,并不再国内长期居住。申请人在国内临时居住地为上海黄浦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作出公正裁定。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空港工业园金闻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杨亚鹏,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兴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亚鹏

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五

  申请人:张锦屏

  民族:汉

  性别:女

  年龄:51

  委托代理人:徐XX

  职业:律师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陇西里97号105房

  申请人因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越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xx年3月10日收到贵院已受理原告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虽然本人的户口所在地是广州市海珠区陇西里97号105房,但是在19xx年底下岗后一直在越秀区大新西路连元街25号后座和文张念祖母戚伍莲双亲同住生活。现有现在大新西路连元街道部门的梅爱东、何志华、陈秀珠等给予的证明为证,证明本人确实居住此址。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诉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海珠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越秀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海珠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锦屏

  20xx年4月5日

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六

再审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

  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肃省高台县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高台县城关镇安居路3号楼西侧1单201室。在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在嘉定区有经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时,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人法院管辖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审法院裁定书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区,所依据是申请人的房产证及20xx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明》,但此两份证据根本无法证明上述事实。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诉人确实与某案外人共有一处位于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799弄27号502室的不动产,且该房地产20xx年12月19日才核准登记,离起诉之时也不足3个月,该房租赁给他人用作办公写字楼,申请人实际并不居住于此,而是在一直没有固定住所-----其先后在普陀区、长宁区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并未在该房屋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原审法院凭登记于嘉定区的房产证在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经不起逻辑性推理,更有逞强争夺管辖权之嫌。

  (二)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在20xx年3月30日提供的《证明》(称:牛*梅自20xx年1月登记入户),但是随即又被其在20xx年4月21日提供的另一份《证明》(称:具体进来日期不清楚)推翻,且后者还有上海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华管理处的书面证明,可见原审法院作出认定的依据已经无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原裁定认定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过法庭质证,且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

  (一)一、二审法院在对管辖权争议的裁定过程中,就双方证据情况,均既未组织质证也未征询申请人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据以裁判的“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这种做法既不利于查明事实的真相,更有违程序参与原则,使当事人的知情权、辩论权形内虚设,谈何程序公正?

  (二)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申请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目录

及有关证据材料,但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对这些十分重要的证据却视而不见、只字未提,所作裁定纯属“闭门造车”,实在难以令人信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如果再审法院依法采纳,则必然推翻原裁定。

  综上,在管辖权本来就错误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违背法律赋予公民的程序参与权、辩论权,形成了错误的事实判断,进而作出了对申请人管辖异议极为不利的裁定。一个简单的管辖权争议,原审法院于当事人维权成本于不顾,两次审查均不能作出公平公正、理由充分的裁定,这与法院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背离。申请人报着对法律公平、正义的向往,再向您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实现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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