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监督申请书【优秀4篇】

时间:2017-09-05 05:29:3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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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督申请书 篇一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执行监督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出来。作为一种法律手段,执行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合法。因此,我特此向法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书,希望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和监督,确保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首先,我是申请人,在此我通过执行监督申请书向法院说明我所面临的问题和困境。我是一名中小企业的老板,近期与某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按时交付货物,并在交货后的一周内支付货款。然而,供应商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未按时交付货物,并且还拒绝支付货款。由于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我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然而,尽管法院已经判决供应商支付货款,并对其进行了强制执行,但供应商仍然拒不履行判决。此外,供应商还对我进行了一系列的威胁和恐吓,使我陷入了极度的困境和恐惧之中。在这种情况下,我深感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特此向法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书,希望法院能够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我在此提出以下请求:

1. 希望法院能够派出执行人员对供应商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其按照判决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支付货款。

2. 希望法院能够对供应商的威胁和恐吓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保护我的人身安全。

3. 希望法院能够加强对执行程序的监督,确保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最后,我再次强调我所面临的困境和需要法院支持和监督的重要性。希望法院能够认真对待我的执行监督申请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谢谢!

执行监督申请书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特此向法院提交执行监督申请书,希望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和监督,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我是一名普通的消费者,最近在购买一件贵重商品时遇到了问题。根据购买合同的约定,商家应当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商品,并提供售后服务。然而,商家未能按时交付商品,且在我提出退货和维权要求时,拒绝了我的要求,并且还对我进行了恶言恶语的威胁和侮辱。

面对商家的失信行为和人身安全的威胁,我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并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然而,尽管法院已经作出了判决,并对商家进行了强制执行,但商家仍然拒不履行判决,且态度恶劣,对我进行了更加恶劣的威胁和侮辱。

在这种情况下,我深感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特此向法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书,希望法院能够加强对商家的监督,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并保护我的人身安全。

我在此提出以下请求:

1. 希望法院能够派出执行人员对商家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其按照判决履行合同义务,并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2. 希望法院能够对商家的威胁和侮辱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保护我的人身安全。

3. 希望法院能够加强对执行程序的监督,确保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最后,我再次强调我所面临的困境和需要法院支持和监督的重要性。希望法院能够认真对待我的执行监督申请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感谢法院的支持与关注。

以上是我的执行监督申请书,请法院审查并处理。谢谢!

执行监督申请书 篇三

执行监督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xxx,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街道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xxxx19610402021。 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xx,负责人。

  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9483-3。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 请求事项 :

  1、依法对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xx市人民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来自:www.zaidian.cOm 在 点 网)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 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作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

  一、督促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尚欠工程款412462元及违约金(自199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2011年3月10日 高检会[2011]2号)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人代理人:戴永生律师 2013年9月30日

  篇二:王世国申请执行监督一案

  王世国申请执行监督一案

  (20xx)常执监字第5号

  执行裁定书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xx)常执监字第5号

  申请监督人(利害关系人)王世国,男,汉族,个体经营户。

  委托代理人方国吾,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勇,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阳章英等32人。

  被执行人澧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住所地澧县澧阳镇解放北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戴述雄,该中心书记。

  第三人澧县瑞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澧县澧阳镇万寿宫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春秋,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阳章英等32人与被执行人澧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世国向本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王世国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监督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晋

  审 判 员 :孙 智 勇

  代理审判员: 罗真

  代理书记员: 张慧

  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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