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重构论文【经典3篇】

时间:2018-08-09 06:24:4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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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重构论文 篇一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规定。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一些现行的基本原则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情况,需要进行重构和完善。

首先,我们需要重构的是民事诉讼法的公正原则。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核心价值,也是当事人寻求司法保护的基本期待。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司法行为存在偏袒某一方当事人的情况,导致公正原则受到了侵蚀。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强化司法独立性,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建立健全的司法惩罚机制等手段,来重构公正原则,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

其次,我们需要重构的是民事诉讼法的合理程序原则。合理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也是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然而,在现实中,一些程序规定存在复杂繁琐、耗时费力的问题,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我们需要通过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强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等手段,来重构合理程序原则,确保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最后,我们需要重构的是民事诉讼法的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是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障。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司法活动存在不透明、封闭的问题,导致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下降。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司法透明度等手段,来重构公开透明原则,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和效率。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重构是当今时代的迫切需求。通过重构公正原则、合理程序原则和公开透明原则,我们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推动社会的法治进程。只有在不断完善和重构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重构论文 篇二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规定。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一些现行的基本原则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情况,需要进行重构和完善。

首先,我们需要重构的是民事诉讼法的平等原则。平等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当事人由于经济、社会地位等原因,难以享受到平等的诉讼权利,导致平等原则受到了侵蚀。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加强对诉讼费用的管控,提供法律援助等手段,来重构平等原则,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中能够平等地享受权益。

其次,我们需要重构的是民事诉讼法的迅速审理原则。迅速审理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然而,在现实中,一些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加强对审理期限的监督,优化审判流程,提高审判效率等手段,来重构迅速审理原则,确保案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审理。

最后,我们需要重构的是民事诉讼法的和解原则。和解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也是司法活动的重要补充。然而,在现实中,一些案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和解,导致当事人的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加强对和解机制的宣传和推广,建立健全的和解机构,提供专业的和解服务等手段,来重构和解原则,促进纠纷的及时解决。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重构是当今时代的迫切需求。通过重构平等原则、迅速审理原则和和解原则,我们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推动社会的法治进程。只有在不断完善和重构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重构论文 篇三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重构论文

内容提要:本文是以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内涵为基点,对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被指称为基本原则的诸项法律规范作了逐一的初步反思,并提出了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构想。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基本原则 内涵 重构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和立法指导思想,正确把握基本原则不仅有助于弥补立法的局限性,而且对民事诉讼的具体规定和审判实践有广泛的指导意义.但我国现行规定内容庞杂、排序不科学、划分标准不统一,无论从市场经济体制对于民事司法救济程序的内在要求,还是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国际通行诉讼理念相吻合都存在问题。在民事诉讼法的完善已提上日程时,基本原则的重构首当其冲。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内涵的重新界定

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原则的含义有三:其一,法的基本真理和原理;其二,一般规则或原理的基础和来源;其三,诉讼程序和法律判决的确定规则。那么作为法律专业术语的原则应包括两方面:第一,它是一般规则或原理的基础和来源,是法的最为根本基础的真理和原理;第二,作为事物本体和结构的本质,是诉讼程序和判决及其机制运行过程中具有普遍约束的行为标准的规则。 其中第一方面是指原则中的原理性和真理性,第二方面是说原则中的行为标准,任何原则都是

这两方面的统一。

为准确界定基本原则的内涵,必须首先明确它的特征:

第一,效力的始终性

对于基本原则的效力,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他应贯穿民事诉讼的始终,另一种认为它只对某个诉讼阶段或主要诉讼阶段其指导作用。分析可知,第一种观点是站在实然角度客观反映立法的实际情况,第二种观点是从应然角度即基本原则的词义出发。本人认为第一种观点的依据只能是现行民诉法有关基本原则的规定,有十分明显的注释特点,力图从理论赋予立法有关基本原则以科学性、合理性,这不是正面现实、正视问题.因此有的原则对某个阶段或某几个阶段有重要作用,而对民事诉讼全过程没有指导意义,这样的原则不应称其为基本原则,只有那些为保证整个诉讼法动态运作而起指导作用的才能称为基本原则,以区别于诸多诉讼制度或具体原则。

第二,地位的根本性

表现在他是制定民事诉讼中各项具体程序、制度、规则的基础,在整个民事诉讼法的体系中的地位不可或缺,其不可动摇的根本地位决定着他以其渊源功用在整个诉讼程序中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民事诉讼各项具体程序、制度、规则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体现了基本原则的要求,从不同侧面保障基本原则的实现。根本性还体现在基本原则在诸多原则、规则中居于上位层次,其它下位原则、规则都不能与其实质内容相背离和抵触。

第三,表述的抽象性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抽象的规范,他并不具体的规定民事审判主体﹑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也不是具体规定进行民事诉讼的某项具体制度。如果一项规范是涉及诉讼主体如何实施某一具体诉讼行为的操作性规范,那么这一规范就不可能是具体原则。

通过以上分析,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已明晰,它是指贯穿于民事诉讼始终的能够体现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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