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指定专人保管的货款车上丢失,损失谁承担论文【精选3篇】

时间:2018-03-06 08:17:2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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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指定专人保管的货款车上丢失,损失谁承担论文 篇一: 货主承担损失的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意外情况,比如未指定专人保管的货款车上丢失。在这种情况下,谁应该承担损失的责任呢?笔者认为,货主应该承担损失的责任。

首先,货主作为购买货物的一方,应该对所购买的货物负有一定的责任。无论是在存放货款车上还是在运输过程中,货主都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确保货物的安全。如果货主未能指定专人保管并导致货物丢失,那么他应该对此负有责任。

其次,货主在购买货物时应该承担一定的风险。在市场经济中,买卖双方是平等的,双方都有可能面临风险。如果货主要求卖方承担货物丢失的责任,那么卖方可能会在货物价格中加入一定的保险费用,从而增加货物的成本。这对于卖方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卖方并没有控制货物存放或运输的环节。

最后,货主在货物丢失后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寻求赔偿。虽然货主未指定专人保管,但他仍然可以选择购买货物保险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在发生货物丢失的情况下,货主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以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样一来,货主就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综上所述,未指定专人保管的货款车上丢失,损失应该由货主承担。货主作为购买货物的一方,应该对所购买的货物负有一定的责任,并承担一定的风险。此外,货主也可以通过购买货物保险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货主应该对货物丢失承担损失的责任。

未指定专人保管的货款车上丢失,损失谁承担论文 篇二: 运输方承担损失的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意外情况,比如未指定专人保管的货款车上丢失。在这种情况下,谁应该承担损失的责任呢?笔者认为,运输方应该承担损失的责任。

首先,运输方作为货物的承运人,应该对货物的安全负有一定的责任。无论是在存放货款车上还是在运输过程中,运输方都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确保货物的安全。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丢失,那么运输方应该对此负有责任。

其次,运输方在运输货物时具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应该对货物的运输过程进行全面的安排和管理。如果运输方未能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货物的安全,导致货物丢失,那么他应该对此负有责任。

最后,货主在选择运输方时通常会选择有信誉和口碑良好的运输公司。货主对于运输方的选择是基于对其专业能力和信誉的信任。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那么运输方应该对货主的信任和期望负责。

综上所述,未指定专人保管的货款车上丢失,损失应该由运输方承担。运输方作为货物的承运人,应该对货物的安全负有一定的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货主选择运输方时通常会选择有信誉和口碑良好的运输公司,这是基于对运输方专业能力和信誉的信任。因此,运输方应该对货物丢失承担损失的责任。

未指定专人保管的货款车上丢失,损失谁承担论文 篇三

未指定专人保管的货款车上丢失,损失谁承担论文

案情:

张富善、刘小云和杨顺才三人每年均会合伙经营花生生意。花生出售后一般都是由刘小云负责结算,带回货款。2002年8月19日,三人又收购一车花生,雇请了司机黎竹根的货车装运到广东省广州市销售,得货款13760元。结算后,刘小云用塑料袋将货款包好装入自己的一黑色

手提包内,放在货车的档位空隙间。三人对货款未指定具体的保管人。三人与司机同日同车返回。车行至江西省泰和县境内,三人均下车购买乌鸡。下车时,手提包还在车上。车行至江西省吉安县时,司机黎竹根因疲倦停车在路边休息了数小时。8月20日凌晨六时许,货车行至刘小云家门口,刘小云下车时,发现装货款的手提包不见,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未侦破。

意见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应由谁来承担所丢失货款的损失,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刘小云一个人承担所丢失货款的损失。因为根据三合伙人以往的做法,均是由刘小云负责结算和带回货款,这次的花生销售,也是由刘小云负责结算,是刘小云将货款装入自带的黑提包内,将货款控制在自己的手中,此时对货款的保管义务也就相应地转移到刘小云手中。刘小云理应对货款应尽自己的保管义务,现在因刘小云的不慎,不将黑提包控制在手中,而是放在货车档位空隙,并且下车时也不加以保管,致使货款被丢失(或被盗),故刘小云应承担全部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由刘、张、杨和司机黎竹根共同赔偿损失。因为,刘小云将货款装入自己的黑提包内,但并未将黑提包控制在自己的手中,而是放在货车档位的空隙,致黑提包于公开境地,也未明确指定黑提包的具体保管人,故三合伙人对装货款的黑提包均有保管的义务。三合伙人在整个返途中,对黑提包均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故对黑提包被丢失均负有责任。此外,由于黑提包是在司机黎竹根的车上被丢(或被盗),司机(车辆所有人)黎竹根对自己车上的物品也有保管义务,故司机对黑提包的丢失亦应负责任,故应由三合伙人和司机黎竹根共同承担货款被丢的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在分清主次责任的基础上,由刘小云承担主要责任,另两合伙人(即张富善和杨顺才)承担次要责任,司机黎竹根不负担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三合伙人刘小云、张富善和杨顺才负责押运共同收购的花生前往广东出售,应当将出售的花生的货款安全带回。本次经营中,虽未具体指定花生货款明确的保管人,但刘小云负责结帐和经手货款,并将货款装入自带的黑提包内,故刘小云对货款负有主要的保管义务。张锦树和杨顺才作为共同的合伙人,在未指定货款的具体保管人的情况下,虽没有经手货款,但对货款也负有协同保管和提醒、注意的义务。因此,对货款丢失,刘小云负有主要民事责任,张锦树和杨顺才负有次要责任,司机黎竹根只对自己装运的货物(花生)有保管和安全运送义务,因货款出卖后,货款已转至刘、张、杨三合伙人控制,故司机对货款无保管义务,对货款丢失不负责。

未指定专人保管的货款车上丢失,损失谁承担论文【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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