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通用3篇】

时间:2011-06-06 01:21:3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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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 篇一

近年来,一场关于姓名权的争议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随着人们对个人隐私和个体权利的重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姓名权的重要性。姓名权是指每个人对自己的姓名的自主权,包括使用、保护和管理自己的姓名的权利。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姓名权的意义以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

首先,姓名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姓名是每个人最基本的身份标识,它与个人的尊严和尊重密切相关。一个人的姓名是他们与社会互动和交流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姓名,并且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和保护自己的姓名。

其次,姓名权与个人隐私息息相关。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越来越重要。姓名是人们最常用的个人信息之一,它与个人的隐私密切相关。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姓名是否公开,以及如何使用和共享自己的姓名。保护姓名权可以有效地保护个人隐私,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

此外,姓名权还与身份识别和社会认同有关。一个人的姓名通常与他们的家庭背景、文化传统和社会身份紧密相连。对于少数民族、移民和其他特殊群体来说,姓名权尤为重要。保护姓名权可以帮助这些人维护自己的独特身份和文化认同,促进社会多元化和包容性。

然而,尽管姓名权的重要性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到,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一些人可能因为法律、行政规定或其他原因而失去对自己姓名的控制权。此外,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也给姓名权带来了新的挑战,个人信息的泄漏和滥用问题屡见不鲜。因此,我们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框架和制度来保护每个人的姓名权。

总之,姓名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它与个人隐私、身份识别和社会认同密切相关。保护姓名权是维护个人尊严和尊重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社会多元化和包容性的关键。我们应该加强对姓名权的保护和尊重,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自主地管理和保护自己的姓名。

姓名权 篇二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姓名权的重视也日益增加。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每个人都需要保护自己的姓名权,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的保护。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姓名权的重要性以及如何维护自己的姓名权。

姓名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它包括使用、保护和管理自己的姓名的权利。在我国,姓名权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这些法律规定为个人保护自己的姓名权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维护姓名权的关键在于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律保护。首先,个人应该了解自己的姓名权,并且知道如何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个人发现自己的姓名权受到侵犯,应该及时采取法律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次,社会各界应该加强对姓名权的普及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保护意识。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姓名权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法律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此外,互联网时代对于姓名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个人信息的泄漏和滥用问题屡见不鲜。因此,个人应该加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的保护和管理,谨慎分享个人信息,避免个人信息被滥用。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框架和制度,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管理。

总之,姓名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它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个人应该加强对姓名权的了解和维护,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保护意识。同时,社会各界应该加强对姓名权的宣传和普及,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自主地管理和保护自己的姓名。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建设一个更加法治和文明的社会。

姓名权 篇三

姓名权

中国人在历史上是袭承宗族传统的,因此对自己的姓名很重视,皇室如此,权贵富有者如此,平民百姓也如此。现在,姓氏的宗族作用已经淡化衰竭,或有少量存在,在国家治理、男女平权、人口大量流动和社会保障日益发展的今天,已经没有太多现实上的意义。为了体现妇女的地位与男性公民的平等,新中国的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了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这个规定(包括此前的相类似的规定)从法律上打破了男权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格局,是中国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表现。不过,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在实施中又被理解成不应受到什么约束的自由行为,因此造成了一些不便解决的矛盾。比如,这个权利的主体究竟是谁的问题。子女出生时尚不具备为自己择姓设名的能力,实际上这个权利在子女未成年前是对子女的父母而言的。父母双方如何行使该项权利,因此产生纠纷应按什么原则或规定去解决,《婚姻法》未作详细规定。好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习惯仍在绝大多数人的潜意识中发挥着作用,所以这方面的纠纷罕见发生。不过,纠纷一旦发生,由于缺少相应具体的解决规范,就成为难缠问题。对于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来说,他们也应该享有决定随父姓还是随母姓的自由。这个规定只是原则地解决了随姓的问题,对于取名的问题还是没有规范,完全空白。因此,从现实需要来看,进一步完善姓名权方面的立法就显得必要。 结合社会管理,照顾家庭感情,考虑生活实际,本人认为,姓名取用和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1、稳定使用。公民的姓名不只是公民个体身份的符号,不只是事关一个家庭内部事务和个人的喜好与感情,还涉及到社会管理方面的诸多因素。随着16周岁公民办理身份证起,一个公民的姓名、年龄、性别、民族相应都开始固定下来,一个身份证对应一个人,这有利于管理。16岁以上改名的,由于其参与的社会事务增多,相应的档案材料也多,带来的问题就比较麻烦。因此,对更改姓名的问题,应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要求,出于方便公民生活、学习、交往等和方便社会管理的考虑,一般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提出更改姓名申请的,公安机关酌情办理;16周岁以上的,应严格控制。 2、慎重变更。在特别情况时,可以允许公民变更自已的姓名,包括公民的监护人在必要时为被监护的子女提出相应的变更申请。但这些情况必须是重要的、已经因姓名问题严重影响了个人的学习、生活。比如:(1)随姓的一方对子女有严重遗弃或其它犯罪行为,严重地难以修复地伤害了子女的感情;(2)随姓的一方有严重的犯罪或其它不道德行为,因随姓而给子女的名声及尊严带来难以忍受的社会影响;(3)名的取用带有不合时宜的政治色彩、种族歧视、民族偏见、人身攻击、有损自己的人格等·(4)因工作性质、生活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更改姓名可以更好地与这种变化相适应;(5)名字长期被以诈传诈,更改顺从诈传以适应大家习惯的;…… 3、限制自由。《婚姻法》只是赋予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权利,并不包含更改姓名自由的内容。其实,该法所以有此规定,更主要的是保障男女平权,通过随姓平等予以体现。有些人把这项权利理解成可以自己自由处分而不受约束,应是一大误解。不仅社会管理需要公民姓名的相对稳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给予其他人方便也需要该公民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姓名。即使认为随姓取名是一种自由,也只能是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的自由。――不受任何约束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至于未成年人并且没有学习、工作、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档案管理需要的,原则上可以自由变更姓名。 4、体现平权。《婚姻法》已经从子女随姓的立法上体现了男女平权。这里所讲的体现平权是指在应用国家权力依法解决具体的姓名纠纷时的体现。这时,不仅要体现男女之间的平权,而且还要体现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平权。如果一起这样的纠纷诉至法院,依目前相关规定,尚没有具体的判断准绳,在不符合慎重变更原则中的变更情况时,不妨从这几个方面予以考虑:(1)支持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依自己的意愿并为公安机关接受办理所作的更改。姓名的'使用更主要是与子女本人的利益切身,在判断时应主要考虑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意见。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因改名纠纷的对方是其父母,因此可能影响到子女今后生活方面的保障,原则上不予支持。(2)不支持父母单方更改子女的姓名。子女的姓名通常是由父母双方协商或一方默认后产生,应当是双方合意的结果,无论父母双方是否离婚,均无权单方更改子女的姓名。(3)采用抽签方式决定行使更改姓名权。如果更改姓名的原因只是基于父母之间的矛盾,不更改不影响父母对子女学习、生活方面的照应,则为体现男女平权,可采用抽签方式决定由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更改姓名权;如果父母双方同意,可以采用父母名字组合成的复姓,随机排定父母姓的前后次序。(4)父母一方有抚养能力并愿意领带子女而另一方没有抚养能力的或虽有抚养能力却不愿意领带的,考虑领带一方的意见。毕竟,子女的学习、生活需要才是最根本的,父母之间的矛盾不能对此有不良影响。 有道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方面的大小事务不只是繁琐二字了得,更重要的是感情方面的微妙。就家庭关系看,子女无论随父姓还是随母姓,都不能改变父与母之间对子女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子女对父与母之间亦然。但是,由于历史的传统的文化思想作用,随父姓还是随母姓这件事对许多人来说就不是喜欢哪种颜色般的简单,而是具有了人际感情方面的色彩,甚至影响到彼此间的亲疏远近。也许,我们能够从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姓名问题,却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的本质——感情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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