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意志不等于人民意志论文【经典3篇】

时间:2019-03-04 05:40:4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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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国家意志不等于人民意志

在现代社会中,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国家意志代表着国家领导人或政府的意愿和决策,而人民意志则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需求。然而,国家意志并不等同于人民意志,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矛盾。

首先,国家意志往往是由少数人决定的,而人民意志则是由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形成的。在一个民主国家,国家意志应该代表着人民的意愿,但实际上,政府领导人或政府官员往往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个人利益、政治压力等,导致他们的决策和意愿与人民的期待存在差距。例如,一些政府领导人可能会出于政治需要而忽视人民的需求,或者追求个人利益而偏离人民的意愿。因此,国家意志并不能完全代表人民的意志。

其次,国家意志往往是通过一系列制度来表达和实现的,而人民意志则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来表达和实现。国家意志的表达和实现通常需要通过选举、政府机构等制度来完成,而人民意志的表达和实现则可以通过舆论、示威抗议、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来进行。这就导致了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之间存在一定的不对称性。政府决策往往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和程序,而人民则可以通过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愿来影响政府决策。因此,国家意志不一定能够完全反映人民的意愿。

最后,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之间的关系是动态变化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的需求和意愿也会发生变化。而国家意志的形成和表达则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因此,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滞性和延迟性。政府决策可能会滞后于人民的需求,导致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之间的不一致。这就需要政府及时调整和改变自己的政策,以更好地符合人民的期待。

综上所述,国家意志并不等同于人民意志。国家意志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不能完全代表人民的意愿。同时,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和矛盾。因此,在实际政策制定和决策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和尊重人民的意愿,以确保国家意志能够更好地反映人民的期待和需求。只有这样,国家才能真正实现民主和发展。

篇二:国家意志与人民意志的辩证关系

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是两个密不可分的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既有共性又有差异性。国家意志是国家领导人或政府的意愿和决策,而人民意志则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需求。尽管两者存在差异,但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首先,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应该相互促进、相互依存。国家意志的形成和实现需要依靠人民的支持和参与,而人民的需求和意愿也需要通过国家意志来得到满足和实现。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之间的互动关系是相互促进的,只有两者相互依存和相互支持,才能够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其次,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和矛盾。国家意志往往是由少数人决定的,而人民意志则是由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形成的。这就导致了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不一致。政府领导人或政府官员的决策和意愿可能与人民的期待存在差距。因此,在制定国家政策和决策时,政府应该充分倾听人民的声音,尊重人民的意愿,以确保国家意志能够更好地反映人民的需求。

最后,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之间的关系是动态变化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的需求和意愿也会发生变化。而国家意志的形成和表达则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政府决策可能会滞后于人民的需求,导致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之间的不一致。因此,政府应该及时调整和改变自己的政策,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的期待和需求。

综上所述,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之间既有共性又有差异性。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国家应该充分倾听和尊重人民的意愿,通过合理的政策制定和决策实施,使国家意志更好地反映人民的需求,以实现国家和人民的共同发展。只有这样,国家才能真正实现民主和进步。

国家意志不等于人民意志论文 篇三

国家意志不等于人民意志论文

内容摘要:“香港基本法23条立法事件”虽然尚未结束,但却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法制理论资源。在价值多元的社会里,基本的政治和法律伦理规则必须同时合乎理性的正面和侧面,也必须具有合法性。在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之间,必须建立双向互动的价值追求整合平台——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国家应该以客观理性和法律筛选伦理,而不是以伦理决定客观理性和法律;用法律来建设和引导伦理,而不是用伦理来实施法律和改变秩序!

关键词;国家意志,人民意志,伦理,法律,价值追求与整合

随着董建华先生宣布香港基本法第23条立法草案“二读押后”,发生在香港的“对基本法23条立法”事件就暂时告一个段落了。这样一个法案,在将来会不会得到港人的认可并且在香港立法会“三读”通过,笔者无法预测,也无意进行预测。

笔者只是觉得,对这样一个也许对中国未来法制现代化会产生巨大影响的事件,法伦理学不可以轻易的放过。我们必须从其中总结出一些有益于国家未来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新理念和新思维,以便于大家先认可然而后认同之,为今后中国的立法提供出一些新的立法原则和初始规则,进而对国家和对人民均产生双重的教导意义,乃是法伦理学不可推卸的义务。笔者冒昧作如下归纳,企为引玉之砖。

首先:己欲,勿施于人。传统的儒家伦理观念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就是说:凡是自己不喜欢的,也不能强迫他人喜欢。这种伦理规则得以成立的.的大前提是:凡是自己喜欢的,他人也喜欢;凡是自己不喜欢的,他人也不喜欢。用价值哲学的话来说,在价值评价标准相同的主体之间,该伦理规则是合乎理性的,因而也是合法的。但是,这规则如果实施于价值评价标准不相同的主体之间,则是不合乎理性的,因而也是不合法的。理由很简单:自己喜欢吃狗肉的人,是不应该认为所有的其他人也和自己一样爱吃狗肉的!所以,在专制社会中所形成的这一伦理规则,是建立在“思想统一”的思想专制主义基础上的,因而不仅仅是片面的,甚至往往成为国家无视个体和他人价值的最合理解释工具。

在现代社会,该规则虽然因为其合乎理性的基本正面(例如狗肉不仅可食且对健康有益)而仍然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是,如果国家将此规则的附随规则“己欲,则施于人”运用于价值追求不同的其他国家或者本国国民,就会变成一种非法的伦理侵略。所以,我们应该在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里依照理性的多面性,对这一规则进行改造和补充,使之不仅仅合乎理性的正面,也合乎理性的侧面(例如豢养宠物狗的人在感情上拒绝将狗肉作为食物),进而增加其合法性。通俗的讲:国家喜欢的,民众如果不喜欢,国家就应该坚决的实施“己欲,勿施于人”主义!或者更坚决的建立一个与此规则相适应的附随规则“己所不欲,则施于己”,这其中的理性根据很简单: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必须接受人民意志为自己的最高意志,国家不能将国家本身的意志和人民意志完全等同起来,并且认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用国家意志代替人民意志。

其次: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中国向来有政治伦理上的民本主义传统,笔者也坚定不移的相信眼下作为国家化身的政府是民本主义的坚定信仰者,我们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所提出的“三个代表”理论中的“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就不难发现这一伦理传统的光辉。但是,在中国古代专制社会中,民本主义是建立在“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理论基础上的。在古代国家看来,民众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但是民众也是愚昧无知的,尤其是当国家的价值追求和民众的价值追求发生矛盾的时候,民众往往成为国家和社会稳定的破坏者,最后也破坏了民众自己的价值追求。因此,古代国家必须将民众的价值追求统一到国家的价值追求之下,为实现这一目的,作为国家化身的君王或者政府就应该以“牧羊人”的身份自居,而民众就是“羊群”。“牧羊人”应该驱使着“羊群”去寻找甘美丰腴的水草,便是一切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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