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工作总结 篇一
近期,我在公司票据部门工作了一段时间,通过不断学习和努力工作,我对票据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取得了一些成果。现在,我将对我的工作进行总结并分享一些经验。
首先,我在票据处理和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在日常工作中,我按时完成了各类票据的开具、收取和归档,并且始终保持了高度的准确性和细致性。我学会了使用电子系统进行票据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准确性。同时,我也主动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和协作,确保各类票据的及时交接和处理,避免了延误和错误。
其次,我在票据审核和风险控制方面有了一定的提升。我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了解了票据审核的基本要求和标准。在审核过程中,我注重细节,仔细核对票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避免了因错误或违规导致的风险。同时,我也能够辨别出一些常见的风险点,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控制,保护了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最后,我在团队合作和沟通方面有了进步。在团队中,我积极参与讨论和交流,与同事们分享经验和解决方案,共同提高票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我也能够主动向领导和同事们请教和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我也注重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及时解决问题和处理工作中的难点,确保了整个工作流程的顺畅进行。
通过这段时间的工作总结,我认识到票据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深刻体会到了自己在这方面的成长和进步。我将继续努力学习和提升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为公司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票据工作总结 篇二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一直在公司的票据工作岗位上努力工作,并取得了一些成绩。现在,我将对我的工作进行总结,分享一些经验和收获。
首先,我在票据管理方面有了一定的进步。我能够熟练处理各类票据的开具、收取和归档工作,并始终保持高度的准确性和细致性。我也学会了使用电子系统进行票据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准确性。同时,我与其他部门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协作,确保各类票据的及时交接和处理,避免了延误和错误。
其次,我在票据审核和风险控制方面有了一定的提高。我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了解了票据审核的基本要求和标准。在审核过程中,我注重细节,仔细核对票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避免了因错误或违规导致的风险。同时,我也能够辨别出一些常见的风险点,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控制,保护了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最后,我在团队合作和沟通方面有了较大的进步。在团队中,我积极参与讨论和交流,与同事们分享经验和解决方案,共同提高票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我也能够主动向领导和同事们请教和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我也注重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及时解决问题和处理工作中的难点,确保了整个工作流程的顺畅进行。
通过这段时间的总结,我认识到票据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深刻体会到了自己在这方面的成长和进步。我将继续努力学习和提升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为公司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票据工作总结 篇三
票据业务知识
一、单项选择题
1.《_票据法》所指的票据包括(B)。
A.汇票、支票 B.汇票、本票和支票C.汇票、本票 D.汇票、本票和存单 2.(C)是付款人行为,是汇票独有的行为。A.出票B.背书C.承兑D.保证
3.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B)个月年个月个月
4.下列各项中,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是(C)。
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B.定日付款的汇票C.见票即付的汇票D.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5.下列可导致票据无效的签章是(A)。
A.出票人的签章B.背书人的签章C.保证人的签章D.承兑人的签章 6.对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B)A.该汇票无效B.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C.该背书转让无效D.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7.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D)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A.一个月B.十日C.六个月D.三日
8.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向的结算方式是(B)。A.汇兑 B.委托收款C.银行汇票D.支票结算 9.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D)。
A.签名B.盖章C.签名加盖章D.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10.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由(D)统一格式、联次、颜色、规格。 A.商业银行 B.总行C.人民银行中心支行D.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11.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C)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出自《_票据法》 12.票据挂失,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B)内没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天、11天天、13天天、12天天、11天 13.票据背书需要使用粘单时,(D)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A.持票人B.出票人C.票据上最后的背书人D.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
14.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记载的下列事项中,不可以更改的是(D)。A.被背书人名称B.出票地C.付款地D.付款日期
15.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汇票的付款方式是(C)。 A.定日付款B.出票后定期付款C.见票即付D.见票后定期付款
16.(C)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出自《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A.出票人B.收款人C.失票人D.被书人
17.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的(B)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的2%的赔偿金。
‰ ‰
18、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C),遇节假日顺延。【《内蒙古农村银行业务操作流程》第十章第一节】
A、自出票之日起5日 B、自出票之日起7日 C、自出票之日起10日 D、自出票之日起15日
19、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应用(C )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农村银行会计基本工作制度(试行)》第十七条】
A、圆珠笔 B、蓝色钢笔
C、碳素墨水或支票打印机 D、经上均可以
20、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起提示付款期最长是(A )。A、十天 B、一个月 C、两个月 D、六个月
21、办理商业汇票的再贴现和转贴现时,应将汇票作成(B)。A、委托收款背书 B、转让背书 C、质押背书 D、再贴现背书
22、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金额应以(B)为准。A、出票金额 B、实际结算金额 C、实际交易金额 D、转让金额
23、在票据交换中,票据交换专用章作为重要印章,应由(D)保管使用。A、票据交换员 B、票据录入员
C、票据复核员 D、上述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
24、汇票专用章由(D)保管、使用。A、汇票保管人员 B、签发人员
C、编押人员、压数机保管人员 D、上述人员以外的人员
25、(A)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A、银行汇票 B、商业汇票 C、托收承付 D、支票
26、下列不可作为退票理由的是(C)。A、票据出票日期小写 B、背书转让无印鉴
C、用途更改经出票人签章证明 D、大小写金额不符
27、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这体现了票据行为(C)特征。A、要式性 B、无因性 C、文义性 D、独立性
28、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其利息部分计算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C)利率计算的。
A、单位定期存款 B、定期储蓄存款 C、流动资金贷款 D、贴现
29、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B)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A、保证 B、不得转让 C、贴现 D、质押
30、商业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而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应当由(C)承担票据责任。A、出票人 B、付款人 C、背书人 D、被背书人
31、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C)人民法院管辖。A、收款人或持票人所在地 B、收款人所在地 C、票据支付地或被告所在地 D、付款人所在地
32、支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只能向(B)请求付款。A、付款人 B、出票人 C、前手 D、出票人开户行
33、计算贴现、转贴现期限时,如承兑人在异地的,可另加(A)天划款日期。A、3 B、4 C、5 D、10
34、2月10日的大写应写成(C)。A、零贰月壹拾日 B、零贰月壹拾零日 C、零贰月零壹拾日 D、贰月拾日
35、贴现票据到期,贴现行作为持票人的汇票背书栏的签章应是(C)。A、汇票专用章 B、业务公章 C、结算专用章 D、财务专用章
36、(C)可以作为单位办理委托收款方式的权利证明。A、购销合同 B、增值税发票 C、债券或存单 D、商品发运单
37、支票的(B)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A、出票日期和金额 B、金额和收款人名称 C、收款人和付款人名称 D、出票人签章
38、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时的背书签章应为(C)。A、业务公章 B、结算专用章 C、汇票专用章 D、财务专用章
39、(B)不是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
A、收款人名称 B、代理付款行 C、付款人名称 D、出票日期 40、票据的管理部门是(C)。
A、_ B、财政部 C、中国人民银行 D、银监部门
41、见票即付的票据,付款行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C)的罚款。
A、‰ B、‰ C、‰ D、1‰
42、因更改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当事人请求认定汇票效力的,人民法院认定为(A)。
A、票据无效 B、原收款人更改的票据有效
C、持票人更改的票据有效 D、出票银行更改有效
43、持票人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须向银行提供(C)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A、邮电费单据 B、货物入库单 C、增值税发票 D、保证合同
44、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B)并签章。A、挂失申请书 B、挂失止付通知书 C、票据查询书 D、挂失确认书
45、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出票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中不包括的是(B)。A、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B、与承兑银行在同一地域
C、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D、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46、退票理由书的签章应为该行的(B)加授权经办人的签章。A、业务公章 B、结算专用章 C、转讫章 D、票据交换专用章
47、票据依法转让时必须记载有关事项,(C)属于相对记载事项。A、背书人签章 B、被背书人名称
C、背书日期 D、持票人以票据质押的在背书人栏记载“质押”字样
48、委托收款行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票据,(A)为提示付款日。A、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日 B、票据交换日 C、付款行收到票据日 D、票据签发日期
49、(B)是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
A、付款日期 B、出票日期 C、收款人账号 D、代理付款行名称
50、办理支付结算,银行因工作发生差错,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A)计付赔偿金。
A、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B、延误金额的5%但不低于1000元 C、延误金额的5% D、每天0、05%
5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1月15日的正确写法是(C)。A、零壹月拾伍日 B、壹月拾伍日
C、零壹月壹拾伍日 D、壹月壹拾伍日
52、银行承兑汇票再贴现到期,中国人民银行应向(B)收取款项。A、贴现申请人 B、承兑银行
C、承兑申请人 D、申请再贴现银行
53、下列各项中,不符合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要求的是(B)。A、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角”为止,在“角”之后没有写“整”字 B、票据的出票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C、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填写了人民币符号 D、“2月12日”出票的票据,票据的出票日期填写为“零贰月壹拾贰日”。54.票据公示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D)。日 日 日 日
55.票据法规定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A)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签章证明。A、原记载人 B、付款人 C、出票人 D、收款人
56.转贴现行为是指贴现银行将汇票拿到(A)进行贴现的行为。 A、同业银行 B、人民银行 C、货币市场 D、同业公会
57.关于“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下说法正确的是:(D)
A、只能是签名 B、只能是盖章
C、只能是签名并盖 D、可以是签名或盖章
58.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前手背书的(A )负责。A、真实性 B、合规性 C、合法性 D、要式性 59.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属(A)业务。A、资产 B、负债 C、中间 D、表外、60.银行承兑汇票上的第一背书人印章必须与票据记载的(A)名称一致 A、收款人 B、出票人 C、承兑人 D、付款人
二、多项选择题
1.商业汇票包括 (AC)
A.银行承兑汇票B.商业汇票C.商业承兑汇票D.银行汇票
2.《票据法》规定了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
(ABCD)
A.表明“汇票”的字样 B.无条件支付的委托C.确定的金额和出票日期 D.收、付款人的名称
3.以下对票据权利描述正确的是(ABD )。
A.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C.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2年;D.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4.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ABC)条件:
A.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B.在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C.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D.在承兑银行开户半年以上。5.《票据法》对背书作了如下规定(ACD)。
A.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B.背书的记载为票据的任一面C.后手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D.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6.背书绝对记载事项包括(BC)。
A.背书日期B.背书人签章C.被背书人名称D.背书人账号
7.票据的(ABC)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A.票据金额B.日期C.收款人名称D.账号
8.《票据法》规定了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ABCD )。
A.表明“汇票”的字样B.无条件支付的委托C.确定的金额和出票日期D.收、付款人的名称 9.下列行为属于票据欺诈的是(ABCD)。A.伪造、变造票据的 B.签发空头支票或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C.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D.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10.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有(ABC )
A.更改签发日期的票据B.更改收款单位名称的票据 C.中文大写金额与阿拉伯数码金额不一致的票据 D.出票日期使用中文大写,但大写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票据
11、下列哪些属于银行汇票背书时绝对应记截的事项(AB)。【《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知识问答》】
A、背书人签章 B、被背书人名称 C、背书日期 D、票据金额
12、下列关于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说法正确的是(ABCD)。【《内蒙古农村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A、不得对异地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B、不得签发没有真实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 C、不得对单一申请人循环签发承兑汇票 D、不得签发关联企业相关担保的承兑汇票
13、票据行为的种类有哪些?(ABCD)【《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公共基础)》第7章】
A、出票 B、背书 C、承兑 D、保证 E、转让
14、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BC)A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B 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有真实性的商品交易关系
C 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送单据复印件 D 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15.下列事项中,汇票必须记载的有(AC)。
A、确定的金额 B、必须或不得提示承兑 C、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D、利息及利率
三、判断题
1.单位签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对)2.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对)3.查询查复是正确办理支付系统业务、确保支付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的有力保障。处理查询查复要求规范、严谨、及时、准确,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对)4.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对)5.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对)6.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对)7.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对)8.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对)9.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对)10.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11.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对)
12、对提供100%保证金,全额或差额部分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以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承兑业务,可不经贷审会审议,直接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对)【《内蒙古农村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第十条】
13、严格控制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余额,对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余额超过银行承兑汇票5%或有严重违规操作行为的农村银行,暂停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对)【《内蒙古农村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14、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公共基础)》第7章】
15.承兑银行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挂失解除。(对)
16.对于查询2次(含2次)以上的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查复行应在查复中注明他行已查并注明查询次数。(对)
17.票据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如不一致,则票据无效。(对)
18、《_票据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对)19.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都是票据行为。(对)20.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对)(《中国支付结算制度汇编》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P336
票据工作总结 篇四
在x和区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我所紧紧围绕区局工作要点,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落实精细化管理为重点,努力完成区局交给的各项工作。
一、全年工作情况
1、完成任务,履行天职。为确保按时间进度完成收入任务。我们采取一下做法:一是坚持每月召开税收形势分析会,及时了解掌握重点税源变化情况,准确把握收入进度,及时搞好税收收入调度工作。二是抓重点税(费)源的监控力度,对重点企业搞好跟踪管理,为均衡入库,提供了保障。三是完善以票控税的管理办法,加强源泉控管。截止xx月底共组织各项收入万元。
2、精心组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一是汇算前聘请区局骨干为全体干部进行有关知识的辅导培训,并将汇算涉及的法规和相关知识印制成册人手一本。二是全所分成x个组深入企业逐户进行咨询辅导。三是建立了三本账,即《纳税人亏损和弥补亏损台账》、《财产损失、坏账损失台账》、《减免税登记台账》。四是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收到实效。按要求建立了“十卷、六账、两会、两卡”及请示答复登记薄等,对各类资料、台账的装订、封面字体的大小都做了详细规定,并制作了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资料模板,使企业所得税在纳税管理、税源管理、税基管理、征收管理等方面做到了规范化、经常化。今年我所企业所得税共组织元入库。
3、严格有奖发票的管理,餐饮业收入稳中有升。一是加强了以票控税的工作力度,严格发票的审批、管理。二是加强了对纳税户使用发票的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三是对违规使用发票或对举报纳税户给顾客打白条、用旧票、借用发票等行为按规定查处,提高了纳税人自觉用票的积极性,促进了餐饮税收成倍增长。
4、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工作扎实有效。共完成xxxx元。一是加强了对残保金的宣传力度,印发宣传材料xxx多份,发送到户,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了咨询服务窗口,在《办税服务指南》上及时刊登有关规定,随时为纳税人提供宣传服务。
5、工商税务数据比对工作取得初步成果。根据区局要求,我们积极与工商分局进行了多次沟通联系,取得了工商分局登记数据,采取多种措施与税务登记信息进行了详实的比对,并按要求的时间完成对比,为今后抓好税收征管提供了基本依据。
6、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进一步得到落实。一方面简化审批手续,做到随报、随审、随批。另一方面,对上报的减免税材料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坚决不予审批,今年共审批减免税个体工商户x户,减免税款万元,
8、个人所得税软件的推广工作超额完成任务。我们共组织x次培训,多次下户辅导,保证了安装申报工作德顺利开展,我所在申报期内,共有xx户申报,超区局核配xx户任务的xx%。
9、落实党风廉正建设规定,加强了行政效能建设,行风建设进一步加强,被市委市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
10、税务登记工作圆满完成。共录入登记表户xxx户在换证工作中我们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
二是广泛宣传。
三是强化培训,
四是量化考核。从而有条不紊,圆满顺利地完成了任务。
二、存在问题
1、部分同志工作积极性不高。催一催动一动,安排一点干一点。
2、学习空气不浓、自觉学习的少,被动学习的多。
3、减收因素多,完成任务紧张。华夏地产开发八大街减收缴纳营业税税xxx万。去年交警支队车辆使用税入步行街xxx万元,造成了今年的虚收。明年如果不调减任务步行街的任务压力会很大。
三、工作中的几点经验和体会
(一)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是干一流工作、创一流业绩的法宝.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规章制度,是落实以人为本、制度治局的关键。
(三)培养一只朝气蓬勃的骨干队伍,是工作上台阶的坚强柱石。
四、明年打算:
1、按照局党组工作部署谋划XX年工作。
2、提高全所人员的综合能力。开展轰轰烈烈的学习活动。严格落实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制度,建立学习型税务所
3、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全体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用思想政治工作这把金钥匙打开心灵的大门。今后我们将加大思想政治工作的力度,开展“三心”活动,体贴下属、关心下属、为下属办实事,尽力解决同志们在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使全所上下形成气顺、心齐、劲足的良好氛围。
4、打造品牌,构筑亮点,明年我们准备在行业管理上谋求经验,重点在建筑装饰装修业管理上创出个亮点来。
票据工作总结 篇五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票据业务
票据贴现
(一)业务介绍
票据贴现业务是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取得资金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二)产品特色
1.手续简便、高效快捷。
2.价格灵活、融资低成本。
3.机构遍及全国各地,拥有业务精湛,热忱专业的票据业务团队。
(三)业务办理流程
1.客户提出业务申请,提交申请资料。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进行审查审批。
3.双方签订贴现协议。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客户放款。
票据承兑
(一)产品介绍
票据承兑是指本行作为付款人,根据承兑申请人(出票人)的申请,承诺对有效商业汇票按约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无条件支付汇票款的行为。
(二)产品特色
1.可靠的银行信用保证,流通范围广。
2.既减少了企业的资金占用,又节省了资金使用成本。
3.相对于贷款而言,融资成本低,符合企业利益取向。
4.机构遍及全国各地,拥有业务精湛,热忱专业的票据业务团队。
(三)业务办理流程
1.客户提出业务申请,提交申请资料。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进行审查审批。
3.办理承兑手续后汇票交付使用。
票据工作总结 篇六
XXX银行票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有效防范风险,依据《_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票据业务,是指纸质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和代理贴现业务。
第三条 商业汇票的承兑业务,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一)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承兑并承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收款人签发,付款人作为承兑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
第四条 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
金的一种方式。商业汇票的贴现分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第五条 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在出现资金需求时,将已经贴现但仍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以取得融通资金的票据行为。
第六条 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在出现资金需求时,通过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取得融通资金的票据行为。
第七条 票据代理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委托其代理人在银行代为办理票据贴现手续,银行审核无误办理贴现后,直接将贴现款项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银行营业部、各分(支)行,营销一部、营销二部、营销三部及总行各相关部室,以下统称“经办机构”。
第九条 各经办机构开办本办法所述业务时,除总行相关部室外,须经总行公司银行部核准后,报风险管理部统一授权,未经核准和授权,任何经办机构均不得开办本办法所述的票据业务;同时,对于经核准和授权开办本办法所述票据业务的经办机构须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业务,并报总行公司银行部备案。
第二部分 组织与职责
第十条 总行公司银行部职责:
(一)负责全行票据业务的规划管理、制度建设和票据业务产品的研发推广与培训;
(二)负责票据业务的统计和检查,督导各经办机构开展全行不良票据的管理和清收工作;
(三)根据本行营运目标,制定票据业务发展计划,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四)负责各经办机构开办票据业务资格的审核,并报风险管理部审批授权。
第十一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审核票据业务的合同范文,提出审查意见规避法律风险,并统一印制合同文本;
(二)负责对各经办机构票据业务授权管理;
(三)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全行票据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及牵头全行票据业务的风险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总行同业金融部负责职责:
(一)参与对各经办机构票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二)根据本行日常运营状况,运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工具调度本行资金、调整信贷规模结构,同时进行盈利;
(三)根据票据市场总体情况,结合我行流动性管理要求,定期发布贴现、系统内转贴现指导利率。
第十三条 总行授信评审部职责:
(一)负责我行商业汇票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
(二)负责我行商业汇票授信限额及额度管理。
第十四条 总行审计部负责对票据业务全过程进行独立的内部审查和评价。
第十五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票据业务的会计核算制度及相关操作规程,并监督会计核算流程。
第十六条 总行科技信息部负责票据业务操作系统的研发、维护,保障业务的发展和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各经办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票据业务的营销、客户关系的维护及日常客户的管理工作;
(二)作为商业汇票综合管理系统的使用机构,主要负责系统柜员的权限设置、同业机构、企业客户信息的维护,以及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操作;
(三)负责对票据业务企业的相关贸易背景进行调查审核。负责对授信权限内票据业务的审查审批工作;
(四)负责票据业务的统计工作,收集和反映客户需求,对业务办理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交至总行公司银行部;
(五)负责贴现票据的相关会计处理工作,包括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记账、以及票据的保管、托收、对账工作等。
(六)负责本机构不良票据业务的管理和清收工作。
第三部分 商业汇票的承兑
第一章 概述
第十八条 本部分商业汇票的承兑仅指银行承兑汇票。第十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
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从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金额与费用
(一)每张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费用
1、手续费:按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一次性收取承兑手续费。
2、逾期利息:出票人如到期未能兑付汇票款项,致使我行垫款的,自垫付之日起转成出票人的逾期贷款,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
3、风险敞口承诺费(风险负担费),各经办机构可视客户的风险情况、担保情况及偿还能力等情况,按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金额的0—2‰一次性收取,并计入承诺手续费(5111000010)科目。(在相关合同或协议中,风险敞口承诺费亦称为风险负担费)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 出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
(三)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
(四)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票人严禁办理承兑业务:
(一)逃避银行债务的;
(二)有承兑垫款余额的;
(三)曾以非法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的;
(四)法律法规及我行规定的其他严禁办理承兑业务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客户向我行提出承兑业务申请,须提交的材料:
(一)基础资料
1、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3、有权部门批准的公司章程、验资证明;
4、人民银行颁发的经年检的有效贷款卡,开户许可证;
5、提供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办理该业务的决议;
6、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该业务的,需由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留存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留存原件);
7、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8、有行业资质分类的企业需提供资质等级证书;
9、近三年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交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表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经办机构认为申请人的财务报告有必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也可以要求客户聘请具有相应资格且我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10、尚未在我行办理过任何业务的新客户还需提供已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留存复印件)。
(二)客户除了提供上述基础资料之外,还须提交以下资料:
1.《XXX银行业务申请书》(留存原件);
2.交易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交易合同(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
3.经办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对不以信用方式办理的承兑业务,应与客户签订担保合同并完善担保手续。对于提供担保的,需提交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具体资料需依照我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提交资料包括:
1、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特殊行业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行业资质等级证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签字样本留存原件;
(3)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印鉴卡,企业章程;(4)保证人有权决策机构依照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有效决议或证明;法人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应提供法人书面授权;
(5)近两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两年的保证人,提交自成立以来的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
(6)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
(7)经办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抵押担保:抵押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除比照上款第(1)至(2)项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抵押物的权属证明;
(2)记载抵押物的名称、类型、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及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内容的抵押物书面说明;
(3)经办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质押担保:比照抵押担保所需提供的资料。
(四)上述客户资料如已具备并仍然有效的,可不要求客户重复提供,但应由经办机构对已具备并仍有效的资料复印存档。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业务,客户经理对业务进行调查,并出具详实的调查报告;对不符合我行要求的,及时告知客户,将材料及时返还客户,并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第三章 业务初审
第二十五条 客户经理对符合条件的业务进行材料初审,初审完成后提交授信评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基本情况调查
对出票人提供的主体资格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需年检的应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出资应到位,应通过查验营业执照上的年检记录、工商管理部门公共信息系统或其他途径确定营业执照无被吊销、注销等情况;
(二)税务登记证应由税务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记载的姓名应与营业执照上的记载相符;
(四)公司章程应真实、有效。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文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内容应包括:申请信贷业务用途、期限、金额、担保方式及委托代理人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应由出席股东签字,同时决议应达到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签字人数,并注明召开日期,加盖公章;
(五)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理人的签章、签字应真实、有效;
(六)从事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且有关证照应在有效期内;
(七)贷款卡:调查贷款卡应在有效期内并经年审合格;
(八)账户开立:出票人应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第二十七条 信用状况调查
(一)调查出票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信用记录情况,应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其资信情况;
(二)调查出票人的银行信用状况。经办机构应当查询我行信贷管理系统、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了解出票人开户、销户、在各金融机构授信和用信情况、还本付息情况、存款及结算往来情况、对外担保、诉讼情况,判断出票人整体银行信用状况;
(三)调查出票人的商业信用状况。
1、调查出票人与商业合作伙伴的合作状况及稳定性,着重调查其履约情况以及商业诉讼情况;
2、调查出票人税务登记证及年审记录,确认其是否按章纳税,及有无偷漏税记录。
第二十八条 经营和财务状况调查
(一)生产经营状况分析:
1、出票人到期交付汇票资金的来源应明确、可靠。具体调查中,调查人员应调查出票人既往出票情况,是否存在滚动申请承兑商业汇票的情况;
是否界定为滚动承兑应结合客户资金流向、流量进行具体分析,如客户没有兑付到期票款的能力,在到期前通过申请办理新的承兑,然后用新的承兑贴现,再用贴现资金兑付即将到期的承兑汇票,则视为滚动承兑;利用拆借资金兑付
到期票款后,再办理新的承兑,然后用新的承兑贴现,贴现资金用来偿还拆借资金的,也视同滚动承兑;
2、出票人与交易对象之间交易的商品应适销对路;
3、出票人的货款回笼周期与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应匹配;
4、出票人生产经营应当正常,销售货款回笼应顺畅;
5、出票人为物资贸易或批发企业的,其所购货物应已落实销售对象或客户群体,先货后款方式清算的货物在运输中未出现毁损。
(二)财务状况分析
1、调查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理性,各期报表之间应有效衔接,报表数据变化幅度不大,发现问题应进行仔细分析;
2、通过趋势分析、横向分析、总量分析和比率分析等方法认真分析出票人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状况。重点分析出票人的短期偿债能力,特别是出票人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利息保障倍数等主要流动性指标的变化及原因;分析出票人现金流量及其主要变化原因,预测全年度现金流趋势,分析客户按期兑付汇票的合理性、可行性。
第二十九条 真实交易关系调查
客户经理应对商业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进行调查。调查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应重点调查
汇票是否建立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上,是否给付对价,交易是否真实存在,杜绝只重形式审查,无视其实质贸易背景的现象。主要调查要点包括:
(一)从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分析
1、交易内容应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
2、客户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量应与其实际经营状况和业务规模相匹配。客户报表反映的经营规模、注册资金情况、盈利情况应与承兑金额、合同中商品交易数量相适应,无明显的金额夸大、数量失真的情况;对所申请汇票金额较大的,该笔交易应与该客户以往的大宗交易记录相称。原则上,我行对客户商业汇票的承兑额度应控制在其前一年营业收入或经营性现金流入量的60%以内;
3、对出票人多次申请办理承兑的,应调查出票人以往办理承兑业务所对应交易合同的履行情况。
(二)从交易合同分析
1、交易合同的签订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符合经济运行规律;
2、交易合同的供需双方的名称应与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收款人的名称一致;
3、交易合同必须具备合同标的;
4、交易合同供需双方签章、签字应清晰;
5.如交易合同已记载履约的有效期限,则应在其有效期内办理承兑业务;
6、交易合同无重复使用现象,即交易合同项下已承兑额度加上本次申请承兑额度应小于或等于合同金额。对申请承兑次数频繁,金额较大的,应将交易合同原件(或已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与该客户以前办理承兑时的留档复印件进行核对,防止其用一笔交易,重复申请承兑;
7、交易内容为商品交易的,对交易商品的产地或供货地与合同交货地的关系,分析商品运输方式是否合理;
8、交易合同主要记载要素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应合理,如商品定价和商品物流的方向应符合客观实际;
9、交易合同若为分期执行(付款)合同,本次承兑业务应在合同规定的分期执行阶段。
对于确无交易合同的客户,以下能证明交易背景真实性的材料可视为交易合同:
1、对于商业订单或商品调拨单,经调查后确有真实商品交易的,并加盖交易双方公章或合同章,可视为交易合同;
2、对于优良大型集团性客户对其关联企业或商业伙伴之间采取计划调拨单、发货通知等方式确定交易关系,根据以往一贯的交易履约情况等途径能够反映真实交易状况的,该计划调拨单、发货通知等经加盖供货方公章或合同章的可视同交易合同;
3、对于水、电、煤、油、燃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作为收款人,如出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与其相关的商业交易合同,上述公用企事业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的能证明真实贸易背景的材料,可视为交易合同。
第三十条 保证金的调查
(一)办理承兑业务应按规定比例收取保证金。办理承兑业务原则上应当收取不低于承兑金额30%的保证金。如有特殊情况,须报总行授信评审部审批。
(二)保证金来源调查
1、保证金来源必须合规合法,对保证金来源不合法的,一律不得办理承兑;
2、向出票人发放的贷款不能作为承兑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担保情况调查
对经总行批准可以发放信用贷款的客户,经授信评审部门批准,可视情况以信用方式办理承兑。否则,应对保证金与承兑金额的差额部分,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
(一)担保合法性调查:认真调查保证人、抵(质)押物的条件是否具备。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具备保证担保的主体资格,提供担保的合法性手续(如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应齐全、有效,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应真实、有效;抵(质)押担保的,抵(质)押人主体资格应合法、有效,15
抵(质)押物应属可抵(质)押财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证明材料应当齐全、有效。
(二)担保可靠性调查:
1、担保方式为保证的:应测算保证人最大的保证担保能力,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保证人的发展前景、经营期内可用于代偿债务的现金流量、或有负债的风险状况等因素,在该理论值内合理核定保证人的担保额度;
2、担保方式为抵(质)押的:应根据评估情况客观判断抵(质)押物价值,确定抵(质)押率,在确定时应当综合考虑客户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抵押物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新旧程度、功能状况、经济效益、估价可信度、抵(质)押期长短、变现难易程度、变现贬值可能、变现费税等因素,在我行授信业务相关规定的抵(质)押率范围内合理确定实际抵(质)押率,同时结合我行授信业务相关规定的抵(质)押率,确定抵(质)押物最大担保能力,抵(质)押物担保数额应不超过其最大担保能力。
(三)确定担保最佳方案:客户经理在客户能够且愿意提供的多种担保中,应当争取代偿能力最充足、最易实现的担保方式,形成最佳担保方案。同时,单个(种)担保不具备足够代偿能力的,可以同时采用符合我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多个(种)担保方式的组合担保。
第四章 审查和审批
第三十二条 授信评审部门负责对上报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按照我行授信业务审批流程进行逐级审查审批。
第三十三条 审查内容
(一)信贷资料完整性审查。审查人员应对客户经理移交的承兑资料与交接清单逐一核对,对承兑资料的完整性进行认定。主要包括:
1、申请人基础资料。主要包括申请人主体资格、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和交易背景真实性证明材料等资料是否齐全、合规;
2、担保资料。主要包括有关担保人主体资格证明、担保物权属证明等是否齐全;
3、银行内部审批资料。主要包括《XXX银行业务申请书》、《XXX银行业务审批书》和调查报告等。
(二)出票人基本情况审查。主要包括:
1、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审查;
2、办理信贷业务资格和经营资格。审查企业是否具备有效贷款卡,从事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出票人是否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等;
3、信用状况审查。包括对出票人的法人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信用记录情况,出票人银行信用状况和商业信用状况等的审查。
(三)信贷政策和制度审查。主要包括:
1、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2、承兑业务是否符合我行授权管理的要求,承兑人是否符合我行基本条件;
3、企业是否已进行统一授信并在授信额度内,企业信用等级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四)企业财务状况审查。主要包括:
1、出票人财务报表完整性和合理性;
2、财务规范性审查;
3、出票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重点审查出票人的短期偿债能力和现金流量情况,判断出票人按期偿付汇票的能力。
(五)真实交易关系审查。主要审查:
1、交易内容是否在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
2、客户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量是否与其实际经营状况和业务规模相匹配;
3、基础商务合同要素是否完整、合理,合同签订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4、商业交易是否符合经济运行规律。
(六)担保情况审查。
1、保证金来源是否合法;
2、保证人是否具备保证资格和能力;
3、抵(质)押物是否权属清晰、抵(质)押物是否有效、抵(质)押物是否足值等。
第三十四条 审批
授信评审部门按规定对承兑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承兑主体资格、市场和财务状况、贸易背景、担保情况、风险状况等进行审议,尤其是对调查、审查环节提示的风险事项及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审批,并填制《XXX银行业务审批书》。超过审批权限的,按信贷业务流程逐级报批。
第五章 票据承兑
第三十五条 审批同意后,经办机构根据审批意见落实限制性意见、与出票人签订合同、办理担保手续、缴存保证金,并进行放款前审核。经办机构柜面人员(柜台)接到本机构客户经理送交的放款通知书等承兑资料,认真审核无误,办理出票手续。
第三十六条 签订合同
(一)经办机构承兑业务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客户经理按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的金额、期限、保证金比例以及有关条件等,与出票人签订《XXX银行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X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授信合同》或《银行承兑汇票协议》。
(二)对不以信用方式办理的承兑业务,应与客户签订担保合同并完善担保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抵质
押须登记的,需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经办客户经理应与客户一同到相关有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需要办理保险和公证等手续的,及时办理。抵押他项权证及质押权利凭证应交经办机构相关部门保管。以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出质的,应要求出质人在质押权利凭证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
对申请综合授信及银行承兑汇票授信业务的客户,可根据需要核定其在一定期限内的最高承兑限额,并办理最高额担保的,在限额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可不再逐笔办理担保;对在最高承兑限额未办理最高担保的,应在办理单笔承兑业务时,签订相应的单笔业务担保合同。
第三十七条 一份银行承兑协议项下,新票出票日期应为同一日,新票出票日期不同的,不得在同一份承兑协议项下办理。
第三十八条 保证金交存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应专户管理。在保证金科目下按客户设立承兑汇票保证金户,在该专户下按每个承兑合同(或每笔银行承兑汇票)逐笔设立序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保证金专户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客户应及时补足敞口保证金。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户串用等行为。该保证金不得提前支取。
第三十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指我行经办机构对出票人签发的汇票承诺见票付款并将其交付给出票人的票据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领用和记载
(一)汇票出票:客户经理向会计人员送交出票通知书,审核无误后,办理出票;
(二)出票人核对汇票:出票人收到由我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后,根据承兑合同约定的金额、出票日期、期限、付款人、收款人等要素核对银行承兑汇票并签章;
(三)汇票领用:出票人领用银行承兑汇票须与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质押
第四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业务,是指根据客户申请,以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我行按照质押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为承兑申请人另行开具一张或多张银行承兑汇票(或发放贷款)的融资业务。
第四十一条 银行承兑汇票在质押时应将我行作为被背书人,在背书栏记载“质押”字样,并加盖客户印鉴章。在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上不得有“不得转让” 字样。
第四十二条 质押业务中,原票先于新票(或贷款)到期的,原票到期后的托收款项,按照新票敞口合计金额转入
申请人保证金专户,作为新票的保证金(或用于偿还贷款),剩余款项划入申请人结算账户。
对于原票晚于新票(或贷款)到期的,新票(或贷款)到期前,承兑申请人须将应付票款足额存入保证金专户(或足额偿还贷款),才能办理原票的质押解除手续;如发生垫款(或贷款逾期),应从原票托收款项中扣收垫款及罚息(或逾期贷款及罚息), 剩余款项划入申请人结算账户。
第四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率原则上最高为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80%,如需放宽质押率标准,须报总行授信评审部审批。
第七章 授信后管理
第四十四条 经办机构负责承兑后的跟踪检查和管理,贷后检查的方式和频率按照我行授信后管理规定执行。
(一)检查时间:经办机构要定期和不定期对授信使用人和担保人(包括抵质押物)进行现场检查,自授信使用之日起30日内进行一次授信后检查,以后每三个月内进行一次授信后检查。每次检查要有被检查单位(含担保人)在《贷后检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二)检查内容要求
1、承兑汇票开出后,应要求承兑申请人及时补充该笔业务的发票,经办机构要认真审核,确保发票足额、真实,完整、有效;
2、授信使用人的目前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或项目进展情况、财务状况分析、授信资金使用监管情况、授信使用人目前融资和或有债务情况、保证人或抵质押物的当前情况等。授信后检查中发现授信使用人、保证人生产经营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抵质押物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会影响授信业务的安全运行,应及时向总行相关条线业务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报告。
(三)总行相关条线业务管理部门对经办机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授信后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指导。检查每年不低于两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业务单位是否按上述要求做了授信后检查,通过审查业务单位的检查报告,从而判断授信业务是否存在风险或有潜在风险。
(四)总行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承兑汇票授信业务的授信后检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价、考核。
第八章 汇票解付及垫款
第四十五条 汇票解付
(一)票款备付
客户经理应及时查看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间,并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10天检查出票人在我行的全部存款情况。
若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客户经理应及时通知出票人按票面金额将资金存入经办机构客户存款账户。
(二)汇票审查
经办机构接到收款人(或持票人)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后,会计人员对汇票进行认真审查。
1、审查要点:
(1)汇票的真实性及记载事项、基本信息无更改;(2)背书应连续,签章符合规定;
(3)委托收款凭证记载事项与汇票记载事项相符;(4)汇票未超过10天的提示付款期。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但在票据权利的期间内(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期间为票据到期日起2年),持票人在作出书面说明(说明需加盖持票人公章)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在这种情况下,经办机构仍应当继续对收款人(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期间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付款请求权,经办机构可以拒绝付款。
2、审查后的处理
(1)经办机构经审查无误,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2)经办机构经审查确认汇票存在法律、法规或合同中约定的拒绝付款的情况,经办机构应自接到汇票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退票理由书,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送还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所退汇票的主要内容、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退票时间和退票人签章。
(三)兑付票款
1、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出票人在经办机构账户(存款账户及该笔承兑对应的保证金账户)资金足以支付票款金额的,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划付票款;
2、垫款的处理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出票人未在经办机构账户(存款账户及该笔承兑对应的保证金账户)内存放足以支付票款金额的,经办机构可先从出票人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及存款账户扣划票款,若仍不能足额支付票款的,还应继续向持票人(收款人)付款,付款后经办机构柜面人员应将垫款情况通知客户经理,并由经办机构追索垫款。
追索垫款应及时填写垫款通知书,通知出票人和担保人,若设定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的,按合同约定及法律有关规
定处置抵(质)押物,向保证人追索,并将所得款项优先偿付所垫资金的利息后归还垫款。
发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后,各经办机构应将其纳入不良贷款管理,制定清收计划,落实清收责任,积极开展清收工作。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垫款未清偿之前,不得为该客户提供新的信用。
第四部分
商业汇票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第一章 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第一节 概述 第四十六条 贴现申请人及经办机构条件
(一)贴现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一般账户或临时账户;
2、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
3、经有权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持有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经办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上级行授权或转授权;
2、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健全;
3、贴现总量控制在上级行规定的经营计划之内。 第四十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四十八条 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应按规定收取贴现利息。贴现利率可与客户协商,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在公布的再贴现利率基础上浮动。
第四十九条 票据贴现业务计息期限的确定。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息。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五十条 商业汇票贴现付息方式主要有贴现申请人(卖方)付息和商品交易买方付息两种方式。
(一)由贴现申请人(卖方)支付利息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银行实付贴现金额等于贴现汇票票面金额减去贴现利息;
(二)买方付息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由买方支付贴现利息后,银行按贴现汇票票面金额实付贴现申请人。
第五十一条 票据业务利息、实付金额的计算: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转/再贴现)期限(天)×日利率;
实付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利息。
第五十二条 贴现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二节 业务申请及受理
第五十三条 经办机构客户经理负责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拓展与营销,及时掌握客户需求并负责受理客户提出的贴现申请。收到客户贴现业务申请时,客户经理应对银行承兑汇票及客户资信进行初审,确定是否受理该笔业务。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填写完整、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私章的《XXX银行商业汇票贴现申请审批书》;
(二)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四)交易双方签订的真实、合法的交易合同原件,或其他能够证实交易关系真实性的书面证明;
(五)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对属于《_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制度办法中所列免征增值税或不得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交易,申请人应提交其他能够证实汇票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书面证明;
(六)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七)首次办理贴现业务的客户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如通过贷款卡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查询到该客户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可视该报表已符合规定,即贴现申请人只需提供近期相关报表;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留存,日后经办人不变的情况下无须提供,在经办人变化的情况下仍应提供;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八)经办机构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经办机构已有客户第(二)项资料的,办理贴现业务时可不再要求贴现申请人重复提供,但在建立新档案时应留有有效期内的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客户提供的第(二)、(四)、(五)项资料原件,经客户签字并经银行审查无误后可留存复印件。对于第(四)、(五)项资料,贴现行在办理贴现手续时原则上应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办理贴现”字样。申请人提供的复印件,经审查后需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章。
第五十五条 资料初审
(一)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应完整、齐全;
(二)《XXX银行商业汇票贴现申请审批书》、《XXX银行商业汇票贴现清单》应填写清晰、完整;
1、贴现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应与营业执照记载一致;
2、贴现申请人名称应与银行承兑汇票上收款人或最终被背书人名称一致;
3、加盖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或授权代理人章应清晰,并与营业执照、贷款卡(证)及授权委托书上的记载一致;
4、贴现清单中内容应与申请书及票据上相关记载内容一致。
(三)授权委托书应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代理人及业务申请应在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和有效期内;
(四)提供的财务报表应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五)首次办理贴现业务的客户是否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对未在本行开户的客户,应要求并协助其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第五十六条 票据初审
(一)汇票是否为按照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二)出票人、承兑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三)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四)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符合规定。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票据,不得办理贴现业务:
(一)法定要素不全;
(二)背书不连续;
(三)内容有涂改,有关签章不符合要求;
(四)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字样;
(五)汇票金额、期限等不符合规定;
(六)处于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期内的汇票;
(七)承兑附有条件的;
(八)经办机构承兑的未经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
(九)粘单不符合标准;
(十)已收到承兑人发出停止办理贴现的通知;
(十一)其他不得办理贴现业务的情形。
第三节 查询、审验、审查
第五十七条 经办机构负责向承兑银行进行查询,核实汇票的真实性,并取得承兑行的书面(电子)回复,并按规定收取查询费用。未经查询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得办理贴现。查询人员在《查询查复书》盖名章,及结算专用章。
第五十八条 基本要求
(一)发出查询或查复时须经会计主管审批;
(二)查询应包括的内容:汇票票面要素是否真实相符;他行是否已办理查询;是否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
(三)发出查询的第三个工作日仍未见查复的,应再次发出查询;
(四)发出查询书与收到查复书、收到查询书与发出查复书应一一配对保管。
第五十九条 查询方式
各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查询,经办人员对汇票的查询结果负责。查询方式可采用以大额支付系统查询为主,其他查询方式为辅;或多种查询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查询。
查询查复: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可采用的查询方法如下:
(一)大额支付系统查询:对于异地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办机构可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进行查询,查复书要及时归档;
(二)电话查询:经办机构可通过承兑行所在地查号台获取承兑银行电话号码并与其取得联系,确认查询内容的真实性,并及时做好查询记录;
(三)传真查询:经办机构在办理查询时,应尽量要求承兑银行将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联传真至我行进行核对,并将传真存档;
(四)实地查询:如果对票据辨别结果仍有异议,经办
机构应选派至少二名客户经理持票到承兑银行进行实地查询。在进行实地查询过程中必须做到多角度、多环节查询取证,严防查询过程出现漏洞。
第六十条 票据票面审验
经办机构在收到贴现申请人的承兑汇票及有关材料后,须指定专门票据审验人员对申请贴现的汇票票面进行审验。
(一)纸票审验
1、票面要素审查,包括但不限于:
(1)商业汇票是否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表明“汇票”字样,无污损和残缺,且各项记载清晰可辨;
(2)汇票编号是否涂改,各项要素是否齐全;(3)汇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书写是否规范;(4)签发及到期日必须大写;
(5)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及经办人、复核人名章;
(6)汇票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如有更改的必须有原记载人的签章证明;
(7)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背书人栏记载“质押”或“委托收款”字样的汇票不得办理贴现。
2、审验汇票背书,包括但不限于:
(1)背书必须连续;
(2)背书签章和名称必须一致,不得简化,不得涂改,清晰可辩;
(3)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必须在汇票和粘单的粘贴骑缝处签章(与背书印鉴一致);
(4)背书印鉴不得模糊、交叉、重叠,并且位置适当;(5)第一背书人印章必须与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一致;
(6)单张汇票金额不能部分转让;
(7)背书的其他事项更改必须有原记载人的签章证明;(8)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第六十一条 真伪审验
为了杜绝受理伪造、变造、克隆的票据,防范商业汇票业务操作风险的发生,验票人员应借助验票仪等机具,对贴现票据凭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商业汇票的主要防伪点如下:
1、纸张均为新型专用水印纸,纸张中增加安全线,用仪器检测有磁性。纸张中有新型荧光纤维,所有凭证均采用双色底纹印刷;
2、大写金额栏的红水线采用可溶性荧光水线墨。在紫外光下有微弱的橘红色荧光反映,被涂改后会发生变化;
3、票号分为上下两排,共16位。第一排8位数字是印刷体,采用表格黑油墨。第二排8位数字是特殊字体,采用渗透性油墨,背面有红色渗透效果。字体为棕黑色,字迹清晰,端正,号码间隙相等;
4、缩微文字线由汉语拼音字母“HUIPIAO”组成;
5、票据规格为175*100mm,为3联次。
(一)审验纸张
即审核汇票纸张的专用性。审验人员可直接用手去摸、搓、弹被检票据。汇票纸张应有明显的骨质感,汇票号码区域有明显的凹凸感(视具体情况有所差异)。同时,应注意查看票据记载内容有无被涂改,制作纸张有无异样,是否为变造票据。
初审防伪特征识别要点:
1、纸质三度检测:施胶度、粘连度、疏密度。印票用纸坚韧,光洁。经久耐用,耐折,不起毛,不断裂。防涂改,无荧光;
2、新型水印透视观察,目视可见新型满版无缝连接水印,由梅花图案(白包黑水印)和“PJ”组成的方孔钱图案(黑包白水印)构成。
由于纸张纤维密度不同形成黑包白和白包黑水印图案。在侧光下观察,可见水印图纹的立体影像特征。
复审防伪特征识别要点:
1、新型无色荧光纤维丝:在自然光下不可见,紫外光下观察有红、蓝两种荧光色彩,红外侧光下观察有明显的实物立体影像特征;
2、全埋安全线:采用全埋式安全线设计。透光下观察,安全线是一条带有“PJ”缩微文字的黑色实线。
(二)审验油墨
初审防伪特征识别要点:
1、可溶性荧光水线墨:为十条红水线,颜色均匀,线条粗细一致,间隔整齐。自然光下显红色,紫外光下显橘红色荧光特征。遇水、潮湿,颜色和线条会发生变化;
2、棕黑色渗透性油墨:棕色票号第二排数字采用渗透性油墨,背面有红色渗透性效果,且正背同步。字体为棕黑色,字迹清晰、端正,号码间隙相等。
复审防伪特征识别要点:
1、无色荧光油墨:在紫外光下,票号处的无色荧光花团呈现绿色荧光特征;主题图案“兰花”呈现绿色荧光特征;
2、红外吸收油墨:在红外光下仅有部分图案可见。正面票号第二排可见,左右两侧的双色底纹可见单线图案。
(三)审验设计印刷
商业汇票印制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并且在指定的印刷厂印刷。各指定印刷厂在纸张质量与套色工艺上存在细微的差别。
初审防伪特征识别要点:
1、底纹设计:蓝绿双色底纹,与“兰花”主题图案有机结合。具有防复印、防复制功能;
2、印迹特征:票面抬头“银行承兑汇票”中的“承”字右边的撇位于前两横之间;票面其余部分的“承”字,字右边的撇下方与第二横位置持平;票面文字中,所有带有“?”“夂”部首的文字,笔画撇皆不出头;
3、票据的号码调整为16位,分上下两排。上排8位数字所赋信息相对固定,其中前3位为银行机构代码,第4位为预留号(暂定为0),第5、6位为省别地区代码(采用全国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第7位为票据种类(1为现金支票,2为转账支票,3为清分机支票,4为银行汇票,5为银行承兑汇票,6为商业承兑汇票,7为非清分机本票,8为清分机本票),第8位为印制识别码;第二排8位数字为流水号,仍采用现有的渗透性油墨印刷。
复审防伪特征识别要点:
1、微缩文字:多处可见缩微文字“汇票”和拼音“HUIPIAO”字样,在放大镜下微缩文字清晰可辨;
2、凸印:票号第二排数字采用了凸印,在侧光下观察有很强的立体感。图纹与纸张相比,正面凹陷,背面凸起。
第六十二条 真实贸易背景材料审核
(一)贸易合同当事人是否与商业汇票当事人相对应;
贸易合同金额要大于或等于汇票金额;合同印章需为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合同所载交易不能超过其经营范围;贸易合同签定日期不得晚于汇票的最后背书日期;
(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日期、交易品种、交易金额应与合同相关内容匹配;除一张发票对应多张商业汇票,发票号码不得重复;印章应为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金额不得少于汇票金额。
第四节 贴现审批和发放
第六十三条 经办机构客户经理负责对贴现业务进行初审并在《商业汇票贴现申请审批书》中签署意见。经办机构票据业务管理部门收到客户经理递交的《商业汇票贴现申请审批书》及相关贴现资料后,负责对客户经理提交资料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在《商业汇票贴现申请审批书》中签署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六十四条 审查内容
经办机构票据业务管理部门对贴现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贴现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真实性:
审查贴现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业汇票贴现申请审批书》;
(二)经年检的客户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税务登记证;
(三)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或复印件);
(四)交易双方签订的真实、合法的交易合同原件,税务发票或其他能够证实交易关系真实性的书面证明;
(五)商业汇票《查询查复书》;
(六)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七)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五条 贴现审批
审查通过后,有权审批人按照审批权限逐级进行审批。第六十六条 签订合同
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经办机构客户经理通知贴现申请人按规定格式签订贴现合同,内容填写完整,并由贴现申请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第五节 账务处理
第六十七条 经办机构柜面人员负责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账务处理。
第六十八条 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出具贴现凭证,贴现客户签章,经办客户经理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在《商业汇票贴现申请审批书》及贴现凭证上签字后(超过一定金额的由有权
审批人签批),将贴现凭证、贴现业务清单复印件移交经办机构柜面人员。
第六十九条 经办机构柜面人员接到贴现凭证等相关资料应审查手续是否齐全、签章是否合规、基本要素是否完整等,及审核贴现率及贴现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第七十条 柜面人员接到贴现凭证及相关信贷审批资料后,将贴现凭证、银行承兑汇票相互核对无误后办理资金划付。
第七十一条 客户经理应及时将交易数据录入票据业务电子化综合处理平台等。
第七十二条 贴现票据作为有价单证要贯彻“证账分管”原则,由柜面人员管账,票据业务营销部门管证,相互制约、相互核对。
经办机构柜面人员、票据业务营销部门及票据业务管理部门定期对贴现票据库存数量、金额进行检查。
第六节 票据的保管与托收
第七十三条 各经办机构票据业务营销部门负责票据的保管工作。并应指定专人负责已贴现票据的登记、保管工作,及时入库保管,并定期查库,到期托收工作。
第七十四条 各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及柜面人员负责到期汇票的收款工作。
(一)客户经理或柜面人员应按商业汇票到期日排列贴现凭证卡片帐,于汇票到期日前匡算邮程,提前寄出委托收款凭证及托收汇票(以工作日计,一般同城提前3天,异地提前7天发出)。寄出后要落实专人电话跟踪,特别是在票据到期前一天,提示承兑人按时付款,同时做好跟踪记录,减少资金在途时间。承兑人在同城的,汇票可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并留存邮寄单据。及时向邮政部门查询、索要签收EMS的回执复印件。
(二)各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票款收回情况进行监控,及时了解掌握资金托收情况。
1、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到期日加异地3个工作日、同城1个工作日)没有收到款项,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应立即进行查询,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共同催收票款。
2、如果承兑人拖延支付,我行可依据《票据法》第105条;《支付结算办法》第241条、第242条,依法要求承兑行支付赔偿金。
3、如果经多次催收,承兑人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拒付或者票据承兑出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行长及上级风险管理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依法维护我行的正当权益。
第七十五条 票据追索
银行承兑汇票如果遭拒付,经办机构应在收到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当天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扣收票款,对
尚未收回部分,按逾期贷款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同时对尚未收回的部分行使追索权。
(一)追索权行使的对象
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追索金额为票据的本金和票据从到期日至实际付款日止期间的延付利息加上相关的催收费用。
(二)追索权行使的期限
追索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否则票据权利因不行使而消灭;
1、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期限为票据到期日起2年;
2、对贴现申请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三)追索权行使的注意事项。
1、银行承兑汇票一旦签发,不论是否有交易或者交易是否合法,均不影响符合法定要式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和付款,均不影响票据追索权的行使;
2、承兑银行在承兑汇票到期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故票据到期后,承兑银行作为第一债务人,有首先付款的义务。若追偿不利,应及时采取多种手段追偿,如向出
票人、背书人等追偿。
第二章 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
第一节 概述
第七十六条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七十七条 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应按规定收取贴现利息。贴现利率可与客户协商,按人民银行规定,在公布的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百分点。
第七十八条 授信管理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并落实有效担保措施。
第七十九条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八十条 承兑人及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条件
(一)承兑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权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3、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上年度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大于零、具有兑付票款能力;
4、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5、我行要求的其他的条件。
(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权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2、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一般账户或临时账户;
3、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
4、持有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商业承兑汇票;
5、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十一条 经办机构条件
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经办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上级行授权或转授权;
(二)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人员配备齐全;
(三)贴现总量控制在上级行规定的经营计划之内。 第八十二条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包括业务受理、票据审验、授信审批、贴现办理、到期收回等环节。票据审验、贴现办理及到期收回等环节可参照本办法第四部分第一章相关内容办理。
第二节 业务申请及受理
第八十三条 经办机构客户经理负责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业务的拓展与营销,及时掌握客户需求并负责对客户提出的贴现申请进行受理。收到客户贴现业务申请时,客户经理应对客户资信及商业承兑汇票进行初审。
第八十四条 票据初审
(一)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二)出票人、承兑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三)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四)经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粘单是否符合规定。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业承兑汇票,不得办理贴现业务:
(一)法定要素不全;
(二)背书不连续;
(三)内容有涂改,有关签章不符合要求;
(四)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字样的汇票;
(五)汇票金额、期限等不符合规定;
(六)已收到承兑人发出停止办理贴现的通知;
(七)处于公示催告期间的汇票;
(八)承兑附有条件的汇票;
(九)粘单不符合标准;
(十)承兑人、贴现申请人均未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十一)其他不得办理贴现业务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 业务受理
客户经理对新客户,应首先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确定其是否属于贴现对象范围,并根据承兑人在我行开户情况确定贴现业务类型。贴现申请人为本行新客户的,要按照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及客户分类,核定授信额度后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也可按流程一并报批。
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为同一人时,为防止客户套取银行信用,该商业承兑汇票不得办理贴现。业务部门在确定受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将票据正反面进行复印,派双人对票据进行实地查询。
第三节 查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