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阶段税务筹划方案范文(精简6篇)

时间:2014-04-05 08:45:3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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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阶段税务筹划方案范文 篇一

标题:运营阶段税务筹划方案

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税务筹划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合理的税务筹划能够帮助企业减轻税收负担,提高经营效益。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一种适用于运营阶段的税务筹划方案。

一、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运营阶段的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减轻税收负担。例如,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以通过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从而获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运营阶段的企业还可以关注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如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等。通过合理利用这些政策,企业可以减轻税收负担,提高经营效益。

二、合理规划企业收入结构

在运营阶段,企业可以通过合理规划其收入结构来减少税负。一般来说,企业的收入来源有多种,如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资产处置等。不同的收入来源对应着不同的税收政策和税率。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合理规划其收入结构,将高税率的收入转化为低税率的收入,从而降低税收负担。

例如,企业可以通过增加劳务收入的比重,减少商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合理规划资产处置的时间和方式,减少资产处置所得的税负。通过这些方式,企业可以有效降低税收负担。

三、合理利用税收扣除政策

在运营阶段,企业还可以通过合理利用税收扣除政策来减轻税收负担。税收扣除政策是指国家对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一定的费用、损失或成本的政策。

例如,企业可以合理申报各项费用、成本和损失,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此外,在运营阶段,企业还可以关注其他税收扣除政策,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费用加计扣除等。通过合理利用这些政策,企业可以有效降低税收负担。

综上所述,运营阶段的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规划企业收入结构和合理利用税收扣除政策来减轻税收负担。当然,具体的税务筹划方案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建议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会计师,以确保方案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运营阶段税务筹划方案范文 篇三

【摘 要】 企业税务筹划能带来税收收益,但通常会带来较低的财务报告指标。企业很多重要的财务契约都是以会计数据为基础的,这使得企业管理层不愿意降低报告利润。文章阐述了税务筹划的主要路径,并就企业税务筹划中管理层和以所有者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通过博弈理论进行简化分析。

【关键词】 税务筹划; 财务报告; 博弈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对于企业而言,在其设立、开始生产经营直至清算解散的任何阶段,都处于税收的影响之下,税费的支付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因而合理利用国家的政策法规进行税务筹划,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

一、税务筹划的主要路径

税务筹划是指企业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根据政府的政策导向,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和分配等一系列财务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优惠政策,使企业税负得以减少或延缓,以获得最大税后收益为目的的一种经济活动。税务筹划的主要方法有:通过资本弱化来进行税务筹划,充分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实现税务筹划,此外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也能起到良好的节税作用。

(一)资本弱化进行合理避税

资本弱化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合理避税时常用的方法。企业资产就其来源有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两个部分。权益资本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债务资本是从资本市场、银行、关联企业筹集的长期负债及日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短期负债等。企业通过负债筹集的债务资本需支付利息,记入财务费用后,可在纳税前抵扣,导致企业利润减少,企业承担的所得税降低,具有抵税作用。权益筹资后支付的股利却不具有抵税作用,完全由企业承担。在企业生产经营所用资金中,通过负债筹集资金,有利于企业合理避税。

(二)会计政策选择实现合理避税

由于企业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化,某些经济业务在符合会计原则和计量基础的要求下,可以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即存在多种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不同会计方法和政策的选择,当期确认的收入和产生的费用不尽相同,带来了不同的报告利润,产生了不同的税收负担。企业可以根据经济业务的特点和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合理地选择会计方法和政策,使企业既依法纳税,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

(三)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也能起到良好的节税作用。例如,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可充分把握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及时进行相关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进行税额的抵免。企业应把握专用设备的认定及留存证明,以便享受税额抵免的优惠。税法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所得税优惠,并扩大到全国范围,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制定出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实现企业最大的节税效益。

二、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的冲突

税务筹划要实现企业最大的节税效益,首先要从实现税收利益开始。其具体表现一般都是报告较低水平的应税收入,确认较高水平的应税费用,形成较低的报告利润,缴纳较低额度的税款。但企业对外报告的财务报告,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都希望向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报告出较高水平的会计收入,优化相关财务比率,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达到融资的目的。因此在企业税务筹划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之间的冲突。

(一)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原因

1.企业内部管理者的影响

现代企业理论下,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出现了委托关系,职业经理人也应运而生。企业投资者更关注企业的价值,倾向于通过税务筹划减轻企业的负担,达到节税的目的;而在委托关系下,企业管理者及职业经理人的报酬通常与其为企业创造的利润即财务报告利润有关,税务筹划可能带来报告利润的降低。因此,企业内部管理者在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可能采取放弃纳税筹划的机会,以更好地体现自身的经营业绩。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造成了管理者与所有者之间的意向差异,也造成了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之间的冲突。

2.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会与许多利益相关者发生经济利益关系。企业外部的利益相关者通常是根据企业的财务报告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企业有报告高质量财务信息的压力,例如消费者关心企业能否提供持续的售后服务,企业需要有良好经营业绩的财务报告以传达可持续发展的信息。企业债权人对财务报告中的偿债能力指标非常关心,借助其信息来评估自己债权的保障程度。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也关心企业财务报告数据,判断企业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这些都可能导致企业管理者在外部利益相关者影响下,放弃税务筹划机会,更好地体现企业经营业绩。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影响,也造成了企业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的冲突。

(二)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体现

1.资本弱化影响了资产负债表

企业通过负债筹集资金有利于合理避税。企业负债资本与权益资本比率的大小,反映了企业资本结构的状况。企业负债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例合理,企业可以获得财务上的良性效应,即资本结构的优化。若企业的债务资本超过权益资本过多,比例失调,就会造成资本弱化。根据经济合作组织的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

企业若以负债筹资来实现税务筹划,资产负债表中负债的份额就会增加,报表使用者在分析财务报表时就会更加关注企业的偿债能力以及资金风险,潜在投资者对于将要进行的投资也会更加谨慎。此时,企业通过资本弱化进行的税务筹划就影响到了财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报出的财务信息。

2.会计政策选择影响了利润表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除了在筹资过程中增大负债筹资外,还可以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来降低会计收益,增加成本费用,特别是不会带来现金流出的成本费用,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等。这些会计政策的选择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同时,也会导致财务报告中的财务成果降低,这会与财务报告使用者期望较高的会计收益目标相冲突。

三、相关文献回顾

税务筹划能使企业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通过节税或延缓税款支付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但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通常也会带来较低的财务报告指标,造成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目标的冲突。

Scholes-Wolfson(1992)对企业税收筹划进行研究后提出,有效的税务筹划要求筹划者在进行投资和融资决策时,不仅要考虑显性税收(直接支付给税务当局的税收),还要考虑隐性税收(享受税收优惠的投资以取得较低税前收益率的形式间接支付给税务当局的税收);同时筹划者要认识到,税收仅仅是企业众多经营成本中的一种,在筹划过程中必须考虑所有成本,包括成本、非税成本等。Dhaliwal,Frankel and Trezevant(1994)发现税收和财务报告目标都会影响到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同时Frankel and Trezevant(1994)发现税收状况会影响到企业年底采购行为,而财务报告目标则不会。Hunt,Moyer and Shevlin(1996)并没有发现税收会影响企业存货决策,但研究发现,若公司准备通过存货会计政策变更来操纵利润,则税收的重要性就远远低于财务报告目标,员工薪酬是另一项同时受税收和财务报告动机影响的经营成本。一方面员工薪酬在税前抵减可以带来税收收益,另一方面降低利润可能带来财务报告成本。Matsunaga,Shevlin and Shores(1992)检验了雇主在税收收益和财务报告成本之间的权衡问题,发现员工薪酬变化方向与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方向的变化一致。Scholes et al. (1996)的研究结果表明,大公司更愿意推迟确认收入来节约税收,而且还发现,财务杠杆(替代财务报告成本)较高的公司不愿意降低报告利润。

四、税务筹划的博弈分析

企业税务筹划能带来税收收益,但通常会带来较低的财务报告指标。企业很多重要的财务契约都是以会计数据为基础的,这使得企业管理层不愿意降低报告利润。这些契约包括与债权人、借款人、客户、供应商、管理人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签订的各种契约。因此,在一些会计、融资、市场营销、生产及其他经营决策中,企业必须权衡降低应纳税所得的税务动机与提高企业会计利润的报告动机。

在企业税务筹划中,管理层以及所有者等利益相关方形成了博弈关系,现将其决策过程简化为管理层和所有者两方通过博弈理论进行简化分析。

(一)基本假设

1.博弈的当事人有两个:企业管理者、以所有者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

2.企业内部管理者和所有者都是理性经济人,都能充分考虑所面临的局势,为追求自身利益作出战略性选择;

3.税务筹划带来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与报告利润减少一致;

4.管理者报酬与财务报告利润成正比,税务筹划能带来税收收益,但同时引起报告利润的减少。

假设企业管理者只有两种选择{税务筹划,不进行税务筹划(简称为不筹划)},所有者只有两种选择{监督,不监督}。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带来的纳税收益为A元,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5%,管理者报酬是报告利润的?酌(0

(二)博弈分析

管理者和所有者的博弈模型可以用表1表示。

如表1所示,第一个数字代表管理者的收益,第二个数字代表所有者的收益。进行税务筹划,会带来纳税收益A元,报告利润减少A元,企业减少纳税支出元,但管理者的报酬减少A?酌元。对所有者而言带来了税收收益元,但若所有者需要进行监督,确保管理者会进行有利于所有者的纳税筹划,会发生监督成本C元。从表1可以看出,若C>,则所有者监督成本大于纳税筹划所能带来的收益,这时所有者一定会选择不监督,而管理者会选择不筹划,均衡战略为{不筹划,不监督}。C

所有者期望收益E1为:

管理者期望收益E2为:

所有者预期收益函数关于β求导,并令其一阶导数为0;同样管理者预期收益函数对α求导,令其一阶导数为0。这样得到该博弈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由以上分析可知,当管理者税务筹划的概率α■时,所有者的最佳选择是不监督。当所有者监督的概率β>■时,管理者的最佳选择是进行税务筹划;当所有者监督的概率β

五、研究结论与展望

通过对企业管理者及以所有者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分析,可以看到在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目标冲突的情况下,税收会影响企业财务决策。企业有税务筹划节约资金的动力,但企业同时会受到财务报告目标实现的影响。企业需要综合考虑税务筹划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对管理者报酬的影响以及资本约束,以此作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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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阶段税务筹划方案范文 篇四

随着经济的发展,兼并重组已经是现实世界里司空见惯的经济活动。对于国家来说,兼并重组是经济资源重新配置的一种方式,可以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实现帕累托改进。对于企业而言,兼并重组能够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理性人目标。即使在金融危机的阴霾还没有完全散去的今天,如果企业在“危”中善于发现“机”,寻求合适的收购目标,也可能实现超越式的发展。自1993年我国出现第一宗收购案例以来,重组业务在我国走过了将近20个年头,其中不乏一些典型的重组案例,例如联想收购IBM的PC业务,吉利收购沃尔沃,中国平安收购深发展等等。国家也大力鼓励企业通过并购的方式“走出去”,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税收作为重组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关系到企业的收购成本,关系到企业收购方式的选择,关系到重组后企业经营的涉税问题,甚至节税本身就是一些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的动因。因此,重组业务的税收筹划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国内外对重组业务的税收筹划问题做了大量的研究,本文从理论和实证两个层面对国内、国外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总结,希望对重组业务税收筹划的后续研究有所裨益。

一、重组业务税收筹划国外研究

(一)理论研究 主要包括:

(1)税收协同效应理论。国外的理论研究主要从企业重组的动因出发研究重组业务与税收筹划的关系。企业并购重组的动因很多,其中税收协同效应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税收协同效应是财务协同效应的一部分,它是指两个或者多个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方凭借税收法律法规获得的税收纯收益。税收协同效应首先由艾克堡(Eckbo,1983)提出,他认为企业可以通过兼并重组很好地实现避税。有些情况下,企业的重组业务是为了实现税收最小化。因为税制中存在着鼓励纳税人进行兼并重组的因素,纳税人在意识到这种因素后,就会充分利用这些因素,在成本效益规则下,选择最佳的重组方案。税制中形成税收协同效应的因素主要包括:税盾效应(Tax Shield)、税制中的非对称性因素(Tax Law Asymmetries)和受困权益因素(Trapped Equity)。

一是税盾效应。当企业进行融资时,可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或者举借债务。税制中股权融资中的股息一般不能够税前扣除;而债务性融资中的利息则可以在税前扣除,从而债务性融资可以降低税负,这就是税盾效应。这种税盾效应会鼓励企业进行债务融资。那么企业为什么不会无限制的使用财务杠杆,以获得税盾效应的好处呢?在这里,我们必须同时考虑财务困境成本。当企业不断提高杠杆比率,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会增大,破产的可能性会增加,也就是说企业的财务困境成本(与破产的可能性正相关)增加。这时,企业再申请贷款的时候,贷款人就会要求一个较高的贷款利率作为风险的补偿。较高的贷款利率所带来的利息负担有可能完全抵消税盾效应带来的好处,这便抑制了企业进一步提高债务融资的比重。此外,贷款人有可能认为企业的破产风险是如此之高,不再愿意为企业提供任何贷款,企业就不再享受到税盾效应带来的好处。企业为了继续享受税盾效应的好处,会通过并购重组来破解困局。并购重组之后,如果一个企业破产了,债权人可以从另一个企业中获得补偿,提高了重组企业的总体债务风险承担能力,降低了财务困境成本。这样,企业就可以继续获得贷款或者以较低的利率获得贷款,继续享受税盾效应带来的好处。税盾效应与重组业务的逻辑图见图1。

二是税制中的非对称性因素。大部分国家的税法规定,公司实现盈利时需要当期纳税,公司亏损时却不会得到相应的税收补偿,可见税制通常以非对称方式对待盈利和亏损。理论上,企业当期的净亏损应该允许无限度地往后结转,直到盈利为止。但是,各个国家一般都不允许永续结转,例如我国规定亏损不可以前转,仅可后转冲抵将来应税所得,结转年限最高为5年。这种对净亏损往后结转年限的最高限制就是一种税制的非对称性。结转年限越短,非对称性越强。这种非对称性是形成税收协同效应的一个重要因素。例如一个企业当年亏损,预计未来也将继续亏损,如果它与一个正在盈利的企业发生兼并重组,把它的亏损转移给盈利企业,盈利企业就可以结转这部分亏损,达到降低总体税负的目的,税收的协同效应由此产生。笔者认为这种解释的有效性随时间和空间的转移而不同。过去出于避税的目的,很多收购方瞄准的是被收购企业的巨额亏损。但近些年,多数国家对亏损结转的使用都有严格的限制。如美国规定,在3年测试期内股权变化超过50%时,目标公司亏损结转的使用需要加以限制,亏损结转的额度不能超过股权变化之前目标公司股票价值与变化当月长期免税债券利率的乘积。根据美国这种最新的规定,税制非对称性因素形成税收协同效应的解释力有所削弱。这种非对称性因素在目前我国的解释力也不强,根据《财政部、国家xxx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如果是特殊性税务处理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但是,加拿大规定只要控股收购结束后不改变原来的经营业务,经营性亏损可以继续抵扣。法国规定被收购企业经营业务保持不变,其亏损向后结转没有年限限制。可以看出,税制非对称性因素产生的税收协同效应在加拿大和法国可得到比较好的解释。

迈尔斯和梅耶斯(Myers and Majd,1985)认为即使两个企业当前都是盈利的,它们的合并也会降低未来税收的现值,原因在于企业的合并可以降低未来现金流量的波动性。事实上,只要两个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不是正相关的,他们的合并都能起到平滑未来现金流的作用。将来其中一个企业的净利润会被另一个企业的亏损所抵消,或者被另一个企业较低的利润水平拉低平均利润水平,从而获得税收纯收益,产生税收协同效应。迈尔斯和梅耶斯认为这是税制中的非对称性导致的,政府通过非对称税收分享企业的盈利,却不承担企业的亏损。可以把政府对企业的征税要求看成一个税收期权:如果企业存在利润时,政府将行权,对企业课税;当企业亏损时,政府就放弃行权,不对企业征税。根据期权定价原理,期权的价值与未来现金流量的波动性呈同方向的变动关系。企业的合并可以降低合并后企业总体未来现金流量的波动性,降低税收期权的价值,形成税收协同效应。

三是受困权益因素。在多数国家中,对企业向股东派发的股息红利需要征税,而对资本利得免税或者税率比股息红利税低。例如我国,持股超过1年的,股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率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率为20%;而对个人转让股票却免征个人所得税。退一步说,即使资本利得与股息红利的税率相同,但是资本利得要在真正实现时(证券出售时)才会征税,纳税义务的延迟降低了税负。对股息红利的歧视性税收,会扭曲企业的经济行为,理论上企业会把所有的利润留在企业,而不派发股息,这就是权益受困。

企业可以通过并购的方式解决权益受困问题。一个成熟的企业因为权益受困,不发放股息,积累了大量的资金,却没有很好的投资项目;而成长型的企业虽然有好的投资项目,却缺乏资金。这时成熟企业可以通过收购缺乏资金的企业,为其投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等到被收购企业投资项目成功后,再出售其股份,获得巨额的投资回报。由于该成熟的企业完成了一项成功的投资,其股票价格也会上涨,如果股东这时把股票出售就会实现资本利得。这样企业就把股息红利税转化为资本利得税,实现了递延纳税,降低了投资者的税负,产生了税收的协同效应。

(2)其他理论研究。琼斯和塔格特(1984)从税收角度提出了企业所有权的生命周期模型:当企业年轻时,其折旧费与其他税收扣除额较大,这时应采取合伙企业形式;当企业达到一定阶段,折旧额减小,利润额增大,因公司税率低于合伙企业税率,公司制比较有利;当企业变老时,折旧进一步减少,税负沉重时,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通过所有权的改变而增加公司资产的税基。

斯莫劳克、贝蒂和梅耶德(1986)认为,税收因素不仅对并购的动机产生影响,也影响了兼并和收购的过程。重组之后,被收购企业的税收属性会向收购企业转移,被收购企业的所有者也可能获得推迟缴纳资本利得税的机会。如果被收购企业的所有者不能享受到延迟纳税的好处,他们会要求更高的收购价格。

(二)实证研究 美国学者 Alan 和David Reishus 在 1988 年对 1970~1980 年间 318 个上市公司的并购案例进行研究,得出结论:未使用过的税收抵免额与经营性净亏损在并购交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收购企业能利用其抵消应税所得,从而减轻税负;但是政府的限制措施大大削弱了资产溢价的减税效应。

卡兰海因(xxx)对 640家样本公司的数据进行研究,结论是减税效应对企业并购具有重大影响。海因还指出,有些并购发生与否取决于税收优惠,当针对企业的收购行为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有可能放弃收购。

Myron 和 Mark (1990)分析了1980 年以来发生在美国的兼并行为,指出在美国兼并行为的影响因素中,税制的变化是最重要的。1986年美国的税制改革使得税收对并购产生了抑制作用,因此阻碍了国内企业间的并购活动,但却鼓励了美国企业收购外国企业的并购活动。

二、重组业务税收筹划国内研究

(一)理论研究 我国企业并购重组历史不长,1993年才出现第一宗重组案例,国内学者针对重组业务税收筹划的理论研究也比较缺乏。我国对企业并购的税收动因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李维萍。李维萍 (2007)指出:我国企业的重组活动处于追求规模经济阶段,税制中的非对称性刺激作用难以体现;企业并购以横向并购为主,参与并购的公司现金流呈同方向的变化关系,税收期权假说难以成立;根据米勒和罗克股息的信息传递功能,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管理层依然愿意慷慨地分配股息,权益受困理论在我国的解释力比较弱;最终得出结论,税制对我国公司兼并的刺激作用并不明显。

黄凤羽(2003)利用模型分析了企业所得税对并购活动的影响。国外学者的并购分析模型通常包含两个前提假设:第一,完全竞争市场;第二,排除非市场因素对企业决策的影响。在这样的前提假设下,并购企业的收益率仅仅是资本利得税率和已分配股息的纳税比率的函数。黄凤羽不仅对被并购企业的交易条件进行了修正,而且还对举债利息能够全额税前扣除的前提假设进行了修正。通过修正后的模型分析,他指出资本利得税率依然是并购企业收益率的重要影响因子,而已分配股息的纳税比率则不一定包含在并购企业收益率的函数当中,已分配股息的纳税比率对并购企业收益率影响的不确定性源于对举债利息能够全额税前扣除的前提假设的修正。

(二)实证及实务研究 重组业务税收筹划的实证研究在国内很少见。笔者只找到一篇张妍的关于税收特征对企业并购行为影响的实证研究。张妍(2009)采用多变量Logit模型研究了并购决策的选择与各种税收因素的关系,研究发现我国企业并购行为受到税收因素的影响,我国企业具有通过并购获得税收纯收益的动机,这种动机在通过并购亏损公司而获得抵税效应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企业获得债务税盾效应的动机并不突出,主要是因为企业担心过度的财务杠杆带来的风险。

国内学者结合我国税制,针对重组业务税收筹划的实务性研究却不少。干春晖(2004)在《并购实务》一书中全面地阐释了兼并活动的融资环节、支付环节、会计处理环节等环节的纳税筹划问题。但是因为税收法律法规的时效性,很多分析在现行税收制度下已经不再具有适用性。祝绍雪、万小瑕、夏宗华(2006)也是针对并购活动中的不同环节进行税收筹划分析,他选取并购环节是选择目标企业、选择出资方式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这三个环节。

蔡昌(2005)的《税收筹划八大规律》和盖地(2008)的《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两本书,不仅遵循针对不同并购环节进行税收筹划分析的研究思路,还以税种为切入点,分不同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进行纳税筹划分析。梁文涛(2008)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根据不同税种,说明纳税筹划在企业并购中是如何运用的。

2008年之前,国内仅仅把企业并购活动的税收筹划问题看作是并购理论研究或税收筹划整体研究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没有关于并购活动的税收筹划的专著,但是庄粉荣、陈丽花(2008)的《资产重组业务的税收筹划》填补了这一空白。《资产重组业务的税收筹划》分析了企业不同的重组业务活动,认为筹划的要点在于四个方面:规避涉税风险、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正确选择合并支付方式、合理利用亏损。

张松(2010)认为税务筹划风险是影响企业并购成败的重要因素,指出成本风险、政策风险、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是企业并购的主要税务风险。李翼飞(2010)指出风险因素是企业并购税收筹划不可忽视的问题,尤其要关注政策风险,企业重组活动不能忽视政府税收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因此,企业重组时的纳税筹划应该对现在和未来税收政策有一个理性的预期,同时持续跟踪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以确保税收筹划方案在变化了的税制环境中依然是最优的。

李绍萍、高玮茁(2013)针对上市企业,利用SWOT分析方法,从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两个维度分析了企业兼并活动中的纳税筹划的优劣势,进而指出了上市企业纳税筹划的发展策略。

三、结论

从上面对国内外重组业务税收筹划的梳理可以看出,重组中的税收因素受到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节约重组成本,实现潜在的税收利益是企业重组业务税收筹划的一个动因。国外有的研究甚至认为税收节约是企业进行并购重组的首要原因,并且进行了实证检验。需要注意的是,税收的确在重组业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不能把税收因素看成是重组业务的唯一动因,过分夸大税务筹划在重组业务中的作用。

国外针对重组业务的税收筹划在理论上和实证上的研究都比较成熟,这为国内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借鉴资料,但是不同国家之间的税制可能有很大的区别(如上文提到的企业合并的亏损结转,不同国家的税法规定区别较大,从而导致税制的非对称因素在形成税收协同效应方面的解释力有很大差别),所以引进国外的理论时要注意在我国的适用性问题,考虑是否需要对国外理论的前提假设进行修正。同时,针对企业重组业务的税收筹划,国内的实证研究还比较缺乏,这也是研究者们未来努力的方向。此外,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是一个不断修改、发展、完善的过程,研究者要对税收法律法规保持高度的敏感性,长期追踪法律法规的变化,保证重组业务税收筹划的实务研究适应税收法律法规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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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干春晖:《并购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8]夏宗华、万小瑕、祝绍雪:《浅谈企业并购中的纳税筹划》,《税务研究》2006年第2期。

[9]蔡昌:《税收筹划八大规律:规则、规律、技术、案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10]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11]梁文涛:《利用并购对不同税种进行税收筹划》,《企业管理》2008年第9期。

[12]庄粉荣、陈丽花:《资产重组业务的税收筹划》,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

[13]张松:《企业并购中的税务筹划风险与对策》,《现代经济信息》2011年第1期。

[14]李翼飞:《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与风险防范》,《经营管理者》2010年第10期。

[15]李绍萍、高玮茁:《上市公司并购纳税筹划的优劣势分析》,《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运营阶段税务筹划方案范文 篇五

摘 要:2016年3月18日,xxx常务作出自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部署,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文章从房地产行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营改增”试点过渡期的税收政策,通过现行税法设计的税收案例,分析比较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及销售不同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情况下的企业税负,给予房地产企业合理的税收筹划建议,以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风险和税负。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业;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5-67 -02

作为我国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助力我国供给侧改革,在“营改增”试点过渡期内,房地产企业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把握“营改增”改革的契机,在进行管理变革、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同时,通过合理的税收安排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如此,才能顺应政策变革,在国家结构改革的洪流中不被淘汰。

一、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我国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一是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二是在之前已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的基础上,允许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增加进项抵扣,加大企业减负力度,促进扩大有效投资。同时,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在该政策背景下,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关于房地产业“营改增”适用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整理如下: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建不动产新老项目的计税方法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计税方法

此外:1.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以上规定给房地产企业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由于房地产企业规模一般较大,故暂不考虑房地产企业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缴纳增值税情形。“营改增”中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一般纳税人纳税,抵扣进项,可以选择销售自建或非自建不动产,也可根据过渡期税收政策适用差异选择新老项目进行筹划。以下将从这两种筹划方向比较分析:

二、“营改增”下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税负比较分析

案例一: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专门从事普通商品房的开发,2016年3月拟自行建造普通住宅一幢,还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近期销售的同类型,相近地段自建普通住宅的价款,成本状况及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拟建造该普通商品住宅预计收入总额为A万元,土地价款为B万,进项税额为C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假设该企业资金充足,该企业怎样做可减低税负?

1.若该房地产企业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即适用房地产新项目的税收政策,适用一般计税法。

该房地产企业销售该普通住宅应交增值税=(A-B)*11% - C(万元)

2.若该房地产企业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即适用房地产老项目的税收政策,可选用简易计税法或一般计税法。

(1)简易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5%(万元)

(2)一般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B)*11% - C(万元)

当(A-B)*11% - C > A*5%,即当A>(11B+100C)/6时,若该企业现金流充足,不考虑预缴税款的资金压力,则选用老项目下的简易计税法,企业增值税税负较轻,选用一般计税法税负较重。故在企业现金流充足情况下,企业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房地产项目合同开工日期可定在2016年4月30日前。

企业应综合考虑现金流及抵扣额,税负效应做出合理决策。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同方式取得的不动产的税负比较分析

案例二: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专门从事普通商品房的开发,预计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和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各一幢,预计收入总额均为A万元,自行建造房产的土地价款为B万元,非自建方式取得的房产购买价款为C万元,假设两种方式取得的房产进项均为D,若该企业资金充足,不考虑其他税费,两幢楼盘的应交增值税额为:

1.自建

(1)简易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5%(万元)

(2)一般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11%-D(万元)

2.非自建

(1)简易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C)*5%(万元)

(2)一般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11%-D(万元)

所以,一般计税法下,该房地产企业销售4月30日前取得的自建或非自建不动产的增值税税负相同。而简易计税法下,销售4月30日前取得的非自建不动产的增值税税负较小。

案例三:

若某房地产企业预计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含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和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各一幢,其他条件同上。则无论取得自建或非自建不动产,都适用一般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11%-D(万元)

当A*11%-D>(A-C)*5%即A>(100D-5C)/6时,选用简易计税法销售4月30日前取得的非自建不动产比销售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的增值税税负后小。

综上,在自建和非自建方式取得的房产进项税额相同情况下,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法计算销售4月30日之前非自建方式取得的不动产相对较优。

从以上分析比较中可看出,房地产企业利用新老项目的不同计税方法及不同销售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与抵扣额有密切关系。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允许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增加进项抵扣”,房地产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政策,结合“营改增”试点政策实施前后的业务特点及适用政策,合理安排采购业务,减少“营改增”前的不动产采购业务,采用“先租后买”的方式,将采购业务推至“营改增”后,利用融资租赁实现利息支出进项税抵扣;通过适当提高开发产品配套设施标准、扩大园林绿化范围等方式扩大扣除项目基数,从而减低企业税负。

上述案例分析只是在当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背景下运用税制改革过渡期的税收政策对房地产企业所做的简单税收筹划。如果考虑企业的现金流与财务状况,应充分运用“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xxx等税收政策。此时,房地产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法销售自建房产的预缴税款压力相对较小,特别是采取预售房款方式,可有效延缴税款,发挥资金的时间价值。

总之,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合理合法增加进项税额抵扣,综合考虑各税种间的税负平衡,利用“营改增”过渡期税收政策的筹划点进行有效筹划,促进企业整体税负最小化。

三、结论与建议

综上,房地产企业应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充分利用税制改革带来的机遇,有针对性的进行相关税收筹划,把握不同时期的税收筹划要点,提前做好税收安排和业务规划,减低企业税收负担,为企业创造价值。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xxx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Z].2016.

运营阶段税务筹划方案范文 篇六

一、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

(一)实现利益最大化目标

将企业中每一个股东的经济利益价值最大化是现代企业的经营目标。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面限制了企业达成这个目标,还有外部市场的经济环境变化因素也会对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企业的管理者一定要依照相关税收的法律法规来进行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企业内部的经营、利润分配行为和筹资、投资行为进行合理的安排,避免相关的政策,才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对于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也要灵活的运用在企业中,才能实现将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同时也能提高企业的税收利益1]。

(二)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市场竞争也愈演愈烈,只有提高企业自身的盈利能力,将支出最小化,才能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激烈的市场竞争也对企业自身的要求越来越高,企业自身的平均利润水平必须要比社会的平均利润水平高,而降低自己产品的费用和成本,通过提高产品的利润来提高自身的盈利是提高企业自身平均利润水平的最好方法。但目前企业都使用的是自动化大规模的生产方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下压缩制造成本和管理费用已经很困难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是企业强化自身的盈利能力的重要方法,所以企业对税收筹划的应用也非常的重要。

二、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目的

(一)降低税收负担

税收策划的最高目标就是最大化的降低税收负担。因此企业应该将财务目标作为税收筹划的重要目标,尽可能的实现税后最大利益,也就是降低企业的税负负担。对于一些跨国企业而言,随着其规模的扩大和跨国贸易的增多,多变性、差异性、复杂性的各国税制给跨国企业的经营管理增加了很大的困难。最大程度的降低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在跨国企业的经营管理当中是比较复杂的工作,不仅要在国际惯例、法律法规、经营管理之间寻求平衡,还要总体安排和运筹企业的涉税事项。企业整体长远的利益是税收筹划的主要目标,最大程度的降低税收负担需要从经济的角度谋划。充分的利用企业现金流量和资源,最大化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是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

(二)降低纳税成本

纳税成本是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必然产生的。税收筹划的基本目标就是最大程度的降低纳税成本。直接纳税成本和间接纳税成本是纳税成本中的两大类,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而付出的财力、人力、物力是直接纳税成本;纳税人因履行纳税义务而承受的心理压力、精神压力等是间接纳税成本。直接纳税成本主要是经济付出,所以比较容易计算和确定,而间接纳税成本则无法直接衡量,只能经过测算和估算。公平透明公正的税收制度才能使纳税人的心理平衡、减少对税收的恐惧感。对税务机关来说降低了税收的成本,就可以有效的提高企业经济利润,同时也增加了应税所得额,不仅能够让企业满意,还能增加税收收入。

三、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具体应用

(一)选择合理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

企业可以依照我国相关税收的法律法规来合理的选择销售产品时的结算方式,并且制定能够推动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税收筹划,这样才能为企业每年的税收收益作保障。我国的税收法规定了企业在确认税收收入时,首先,应该提高对凭据的重视。以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依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具有规定的时间要求,并以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而进行了一定的区分。如果货物销售的方式属于直接收款,就可以将货物作为是否索取或收到销售款的凭据,并不考虑货物是否发出的问题。其次,要提高对合同的重视,《消费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对销售方式为分期收款和赊销的货物的纳税义务时间也有明确的规定。第三,提高对结算手续的重视,对销售方式为委托银行收款或托收承付的货物,纳税义务的时间应为当天。因此当合同约定的时间晚于实际货物发出时间时,仍然以货物发出的时间为准,否则就以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所以不同的销售方式也需要不同的计算方法来确定,这样不仅能保证合理的税收,还能帮助企业最大程度的获取收益。

(二)使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储存的有形资产就是存货,存货不仅包括商品,还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纳税人本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来灵活使用存货计价方式,但因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存货计价方式只能有一种,并且确定后就不能自行更改,若要更改还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若影响了应纳所得税额,相关部门有权调整。所以企业采用的存货计价方式对企业税收筹划有很大的影响。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和应纳税额会受到不同的存货计价方式严重影响,采用什么样的计价方式是税收筹划的主要内容,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来选择一种最佳的计价方式,从而使企业能够节约税收成本3]。

(三)使用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按照费用配比和期间收入的原则再把折旧费用分期计入产品费用和成本,才能补偿固定资产由于损耗而减少的价值,不然会严重影响应纳税额和利润。工作量法、产量法、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是目前最常用的折旧方法,而且纳税人的折旧方法和计价方式一样一旦确认就不得随意更改。选择最佳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才能为企业带来实惠。

运营阶段税务筹划方案范文(精简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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