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条件【精选3篇】

时间:2015-06-07 09:13:3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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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条件 篇一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选择和决策。有时候,我们可能会发现自己的决策条件不再适用于当前的情况。这时候,重新鉴定条件就变得非常重要了。本文将探讨重新鉴定条件的必要性以及如何进行有效的鉴定。

首先,重新鉴定条件的必要性在于我们的环境和情境是不断变化的。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和技术等方面都在不断发展和变化。因此,我们之前所制定的条件可能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情况了。举个例子来说,我们在选择一家公司工作时可能会考虑到薪资、福利和晋升机会等条件。但是,如果这家公司的经营状况出现了问题,那么我们就需要重新鉴定我们的条件,重新考虑是否还要选择这家公司。

其次,进行有效的重新鉴定条件可以帮助我们做出更明智的决策。当我们意识到我们的条件已经过时或者不适用于当前情况时,我们可以通过重新鉴定条件来寻找更合适的选择。这样,我们就可以避免因为坚持过时的条件而做出错误的决策。例如,如果我们一直以来都认为只有拥有大学学位才能获得成功,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成功人士没有大学学位,那么我们就需要重新鉴定我们对成功的定义和条件。

那么,如何进行有效的重新鉴定条件呢?首先,我们需要对当前的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了解当前的社会和环境状况,了解我们所面临的选择和决策的具体情况,以及了解我们自身的需求和目标。其次,我们需要明确我们的价值观和优先级。这样,我们就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和优先级来重新鉴定我们的条件。最后,我们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我们的知识和信息。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我们才能够跟上时代的变化,才能够做出符合当前情况的决策。

总之,重新鉴定条件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的环境和情境是不断变化的。通过重新鉴定条件,我们可以做出更明智的决策,避免因为过时的条件而做出错误的选择。要进行有效的重新鉴定条件,我们需要全面了解当前的情况,明确我们的价值观和优先级,并不断学习和更新我们的知识和信息。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在不断变化的世界中做出正确的决策。

重新鉴定条件 篇二

在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需要做出各种各样的决策。然而,有时候我们发现自己的决策条件不再适用于当前的情况,这时候就需要重新鉴定条件了。本文将探讨重新鉴定条件的意义以及如何进行有效的鉴定。

首先,重新鉴定条件的意义在于我们的目标和需求是不断变化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的价值观和优先级可能会发生变化,我们的目标和需求也可能会有所调整。因此,我们之前所设定的条件可能已经不能满足我们的新目标和需求了。举个例子来说,如果我们一直以来的目标是赚更多的钱,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可能会发现金钱并不是唯一的追求,我们更重视工作与生活的平衡和自我实现。这时候,我们就需要重新鉴定我们的条件,重新考虑我们的目标和需求。

其次,进行有效的重新鉴定条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适应变化的环境。当我们意识到我们的条件已经过时或者不适用于当前情况时,我们可以通过重新鉴定条件来寻找更适合的选择。这样,我们就可以更好地适应变化的环境,提高我们的竞争力和适应能力。例如,如果我们一直以来都认为只有通过传统的线下渠道才能推广产品,但是现在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进步使得线上推广变得更加重要,那么我们就需要重新鉴定我们的条件,重新考虑我们的推广策略。

那么,如何进行有效的重新鉴定条件呢?首先,我们需要对自己进行自我反思。了解自己的价值观、目标和需求,了解自己的优势和劣势。其次,我们需要了解当前的环境和趋势。了解当前的社会和经济状况,了解我们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最后,我们需要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分析。评估我们之前所设定的条件是否还适用于当前情况,分析我们是否需要调整我们的条件,以及如何调整我们的条件。

总之,重新鉴定条件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的目标和需求是不断变化的。通过重新鉴定条件,我们可以更好地适应变化的环境,提高我们的竞争力和适应能力。要进行有效的重新鉴定条件,我们需要自我反思,了解当前的环境和趋势,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分析。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在不断变化的世界中做出正确的决策。

重新鉴定条件 篇三

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

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程序:

1、写出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书的格式为:题名为《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籍贯、住址、工作单位等当事人的信息,说明因何事不服某鉴定机构的某项鉴定依法重新鉴定。结尾是:此致,某某法院。申请人:某某某,(签名、盖章)年月日。

2、 将写好的重新鉴定申请书交给办案机关;

时间:

一般的鉴定申请的提交期限为举证期间之内,但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的,可超过举证期限。

鉴定是法定鉴定部门或指定鉴定部门中具有专业

知识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做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由此而得出的鉴定结论是诉讼中一种重要的法定证据。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此证据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由于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真实性、科学性和针对性,较其它法定证据更具有可靠性,往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此是否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要十分慎重。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不是一种自由裁量的权力,而是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准许。那么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从这两条规定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是否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的申请,首先要看该项鉴定是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还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对这两种情况是区别对待的。而在审判实践中远不止这两种情况那么简单。下面我们就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问题作一分析。

一、鉴定结论的来源。 前面已经提到两个来源:一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二是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还有两种常见的鉴定是源自法规:一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一是《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这两种鉴定一般应在诉讼前便已完备,包括再次鉴定都应在诉讼之前。但由于实际操作上的不规范,以及当事人的素质等多种原因,往往会在诉讼中进行鉴定的情况,所以它们也是首次鉴定结论的来源,只是它们与前两种鉴定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医疗事故争议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这里的“申请人”是指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人,而并非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人。也就是说,在医疗事故争议中的鉴定无需当事人提出,只要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即应进行鉴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或者其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本应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卫生行政部门没有进行,在这些情况下都可能在诉讼中进行鉴定,也就会出现要求重新鉴定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此可见,在工伤事故的处理中,劳动能力的鉴定是由当事人提起的。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之前未提出而在诉讼中提出,鉴定后也就可能会出现要求重新鉴定的情况。

二、准予重新鉴定申请的条件 由于首次鉴定结论的来源有所不同,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要得到法院准许的条件也有区别。第一种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由于这是当事人单方委托所作的鉴定,可靠性差,所以法律对另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作了较宽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即应予准许。在这里“有证据足以反驳”是指只要有证据支持反驳的理由,法院就应准许当事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第二种是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这种鉴定是法院委托的,有的鉴定机构还是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一般不会有所偏向。因此对这种鉴定结论要求重新鉴定,法律便设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当事人必须要提出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或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法院才应予以准许。不再象第一种只要有证据支持反驳的理由即可,而是要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的错误之处,方可进行重新鉴定。第三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根据此条的规定,没有对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设定许多的条件,只要当事人不服即可重新鉴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它规定了时限,即必须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还有便是重新鉴定的机构有了改变,由市级变为省级医学会。第四种是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盛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对第四种鉴定要求重新鉴定的条件与第三种鉴定几乎是一样的,都是在时间上进行了限制。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对于不同的鉴定结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要得到法院的准许,其条件是有所不同的。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认真对待当事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处理。不应准许重新鉴定的准许后,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不但无助案件的审判,还会引发新的矛盾,给审判工作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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