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出生证明【优选3篇】

时间:2016-05-03 05:48:1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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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出生证明 篇一

办理出生证明是每个新生儿必须经历的一项程序。出生证明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文件,它记录了个人的出生信息和身份,对于新生儿后续的生活和教育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介绍办理出生证明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家庭。

首先,办理出生证明需要前往当地的户籍管理部门或民政局进行申请。在申请之前,家长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新生儿的父母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证明以及户籍所在地的暂住证明等。这些材料是办理出生证明的基本要求,家长可以提前准备好,以免耽误办理时间。

在前往户籍管理部门或民政局之前,家长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首先,要确保新生儿的出生证明中的信息准确无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因为这些信息将直接影响到后续的生活和教育。其次,要注意申请出生证明的时间。根据相关规定,新生儿的出生证明必须在出生后的一定时间内申请,否则将需要进行额外的手续和费用。最后,要注意办理出生证明的流程。不同地区的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家长可以事先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搜索官方网站了解具体的办理流程。

办理出生证明的过程相对简单,但是家长还是需要耐心等待办理结果。一般来说,申请成功后,户籍管理部门或民政局会在一定时间内颁发出生证明。家长可以凭借出生证明办理相关的手续,比如办理医保、入学、户口迁移等。

总之,办理出生证明是每个新生儿必须经历的程序,它对于新生儿后续的生活和教育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家长在办理出生证明时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注意申请时间和流程,并确保证明中的信息准确无误。办理成功后,家长可以凭借出生证明办理相关的手续,为新生儿的未来打下坚实的基础。

办出生证明 篇二

办理出生证明是每个新生儿必须经历的一项程序。出生证明是新生儿的身份证明,具有法律效应,对新生儿后续的生活和教育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介绍办理出生证明的重要性以及注意事项,希望能引起家长们对这一程序的重视。

首先,办理出生证明对于新生儿的后续生活和教育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出生证明记录了个人的出生信息和身份,是新生儿的身份证明。在新生儿成长过程中,出生证明将被用于办理医疗保险、入学、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同时,出生证明也是新生儿享受国家福利和权益的重要依据。因此,办理出生证明是每个家庭必须重视的一项程序。

在办理出生证明时,家长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首先,要确保新生儿的出生证明中的信息准确无误。因为这些信息将直接影响到后续的生活和教育,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其次,要注意办理出生证明的时间。根据相关规定,新生儿的出生证明必须在出生后的一定时间内申请,否则将需要进行额外的手续和费用。最后,要注意办理出生证明的流程。不同地区的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家长可以事先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搜索官方网站了解具体的办理流程。

办理出生证明是每个新生儿必须经历的一项程序,它对于新生儿后续的生活和教育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家长在办理出生证明时需要注意证明中的信息准确无误,申请时间和流程。办理成功后,家长可以凭借出生证明办理相关的手续,为新生儿的未来打下坚实的基础。希望家长们能重视这一程序,为新生儿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办出生证明 篇三

(二)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

第二十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的姓名、号码及报废原因等要做好登记工作,统一妥善保管报废《出生医学证明》;每年将报废《出生医学证明》报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机构备案,并一次性集中销毁。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各签发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在明显位置标明《出生医学证明》的收

费标准及物价管理部门的批准文号。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

第二十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的收取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预算内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收取的《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要设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证件工本费。

第六章 户籍登记

第三十条

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户口所

在地的户籍登记部门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部门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

第三十一条

在港、澳、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出生的'新生儿可凭出生地签署的出生医学证明文件到其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登记后,到户籍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国内公民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如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内有关信息,则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其户籍登记问题,按照公安部有关要求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

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与以前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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