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优质3篇】

时间:2016-05-03 07:39:3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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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篇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多。为了保障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06年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这项法规对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维护交通秩序,促进道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障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交通事故往往给受害人带来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而责任强制保险的设立可以保证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获得相应的赔偿。根据该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必须投保,保险公司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这样一来,无论事故责任在谁身上,受害人都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从而保证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助于维护交通秩序。通过强制投保保险,可以促使车主提高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因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将会为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这无疑会对车主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同时,责任强制保险的设立也能够加强交通管理部门对车主的管理,对于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从而维护了交通秩序的正常运行。

最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提升道路安全具有积极意义。交通事故往往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强制保险的设立可以促使车主更加谨慎驾驶,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责任强制保险的存在也能够鼓励车主购买更为安全的车辆和配备更优质的安全设备,进一步提升道路安全水平。

总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实施对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维护交通秩序,提升道路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应该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性,积极投保并加强安全意识,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篇三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赔  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优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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