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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圣第五十八

  

  御史曰:“夏后氏不倍言,殷誓,周盟,德信弥衰。无文、武之人,欲修其法,此殷、周之所以失势,而见夺于诸侯也。故衣弊而革才,法弊而更制。高皇帝时,天下初定,发德音,行一切之令,权也,非拨乱反正之常也。其后,法稍犯,不正于理。故奸萌而甫刑作,王道衰而诗刺彰,诸侯暴而春秋讥。夫少目之网不可以得鱼,三章之法不可以为治。故令不得不加,法不得不多。唐、虞画衣冠非阿,汤、武刻肌肤非故,时世不同,轻重之务异也。”

  文学曰:“民之仰法,犹鱼之仰水,水清则静,浊则扰;扰则不安其居,静则乐其业;乐其业则富,富则仁生,赡则争止。是以成、康之世,赏无所施,法无所加。非可刑而不刑,民莫犯禁也;非可赏而不赏,民莫不仁也。若斯,则吏何事而理?今之治民者,若拙御之御马也,行则顿之,止则击之。身创于棰,吻伤于衔,求其无失,何可得乎?干溪之役土崩,梁氏内溃,严刑不能禁,峻法不能止。故罢马不畏鞭棰,罢民不畏刑法。虽曾而累之,其亡益乎?”

  御史曰:“严墙三刃,楼季难之;山高干云,牧竖登之。故峻则楼季难三刃,陵夷则牧竖易山巅。夫烁金在炉,庄蹻不顾;钱刀在路,匹妇掇之;非匹妇贪而庄蹻廉也,轻重之制异,而利害之分明也。故法令可仰而不可踰,可临而不可入。诗云:‘不可暴虎,不敢冯河。’为其无益也。鲁好礼而有季、孟之难,燕哙好让而有子之之乱。礼让不足禁邪,而刑法可以止暴。明君据法,故能长制群下,而久守其国也。”

  文学曰:“古者,明其仁义之誓,使民不踰;不教而杀,是虐民也。与其刑不可踰,不若义之不可踰也。闻礼义行而刑罚中,未闻刑罚行而孝悌兴也。高墙狭基,不可立也。严刑峻法,不可久也。二世信赵高之计,渫笃责而任诛断,刑者半道,死者日积。杀民多者为忠,厉民悉者为能。百姓不胜其求,黔首不胜其刑,海内同忧而俱不聊生。故过任之事,父不得于子;无已之求,君不得于臣。死不再生,穷鼠啮狸,匹夫奔万乘,舍人折弓,陈胜、吴广是也。当此之时,天下俱起,四面而攻秦,闻不一期而社稷为墟,恶在其能长制群下,而久守其国也?”

  御史默然不对。

  

  文学曰:“春夏生长,圣人象而为令。秋冬杀藏,圣人则而为法。故令者教也,所以导民人;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二者,治乱之具,存亡之效也,在上所任。汤、武经礼义,明好恶,以道其民,刑罪未有所加,而民自行义,殷、周所以治也。上无德教,下无法则,任刑必诛,劓鼻盈蔂,断足盈车,举河以西,不足以受天下之徒,终而以亡者,秦王也。非二尺四寸之律异,所行反古而悖民心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