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栎阳是否作过秦都?

公元前221年,秦王政以武力战胜六国,统一了全中国。这个封建大帝国,幅员辽阔,东起海边,南至岭南,西迄青藏高原,北达河套、陰山及辽东。秦王政创建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以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和封建国家的统一。秦大一统,是我国古代社会史中的重大转折,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但是秦是否以栎陽为都却成为历史上的一个争议之说。

1982年《考古与文物》第5期发表了王子今的《秦献公都栎陽说质疑》一文,认为“就现在的资料看,秦献公未曾迁都栎陽,栎陽始终未曾作为秦都”,“献公居栎陽的确切年代,古城遗存的具体内涵,栎陽在秦史中的准确地位,都需要通过进一步的调查、发掘和研究加以明确。”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栎陽发掘队1980年至1981年对栎陽城址进行了一年的勘探和试掘,发表了《秦汉栎陽城遗址的勘探和发掘》,文中虽说及,“献公二年,从雍都迁都栎陽。公元前383年—前350年,献公和孝公曾对栎陽经营三十四年”,但是就所发表的考古资料看,似未提供可证明秦献公曾迁都栎陽的确凿证据。城址遗迹年代均判定为秦代和汉代。发掘者说:“从南墙基夯土包含的遗物看,城墙营筑时代约于秦代”,发掘的南门址出土均为汉代遗物。

勘探出的13条道路中,6条路“时代应为秦汉时期”,其余7条路“时代应为汉代”。城址东北为秦汉大型墓葬区,东南墓区8座墓中3座已明确断定为汉墓,另“五座墓的时代应为战国晚期至秦代”。而献孝时期当战国前期或中期。即使这五座墓都是献孝时期的墓葬,也不足以判定一个城址是当时的都城。《史记。六国年表》:秦献公十一年,“县栎陽”。《魏世家》魏武侯:“十三年,秦献公县栎陽”。只表明秦县是地方政权,“县栎陽,至少表明栎陽与蒲、蓝田、善明氏地位等同”。“在国都中是没有县的,为什么叫做县?只为它是悬在国都的地方;国都是主体,县是附属品。若国都中而立县,则要叫它悬挂在什么地方呢?再有什么作主体呢?”战国初期,秦国不断在东部边境设县,公元前398年在陕设县,公元前379年在蒲、蓝田、善明氏设县,公元前374年又在栎陽设县,显然有着加强边防的意义。若强指栎陽为献公所定秦都,则难以回答何以同时又在栎陽设县这一疑问。

对上述看法,刘荣庆同志在《考古与文物》1986年第5期上发表了不同意见,题为《秦都栎陽本属史实》,认为秦献、孝两代建都栎陽乃是历史事实,应当肯定。其一,司马迁在《货殖列传》中将周、秦、汉诸都均放在关中地理整体上考察,邠岐、丰、镐为周都,雍、栎邑、咸陽为秦都,长安为汉都。在思维逻辑上也没有把栎陽列在三代都城之外。《货殖列传》论证“献(孝)公徙栎邑”的地位,不仅仅在于经济上的地位。既标明为秦献公所“徙”,属政治地理条件。国君之所居之邑,国君徙治之城,乃古代都城的政治规定性:“北却戎翟”,则着眼于军事和都城的安全。如果把栎陽同关中“四塞以为固”的形胜联结在一起,当现为险要之地,即军事上具备建都条件,“东通三晋”,指春秋战国时代关中渭河以北经栎陽往晋及其后魏、韩、赵三国的通衢大道。这条东西大道,对秦在政治、经济、军事上至关重要。雍城、泾陽、栎陽、咸陽均建筑在该通行之上,决非偶然:“亦多大贾”,指商品经济繁荣发达。栎陽为秦国第一个有市之邑。栎陽高平宫鼎的发现,先秦铜釜金饼和陶器、兵器在栎陽的出土,栎陽秦仓的存在,商鞅南门立木发布变法令的事实,都说明栎陽经济繁荣之程度,亦栎陽为秦都的必然结果。秦德、宣、成三代利用雍城处于汧渭之会的地理优势,奠定了秦兴起的基础。穆公“开地千里,遂霸西戎”,其时,都雍城的利弊均显示了出来。春秋晚期,秦国势力衰落。秦献公充分认识到囿于关中西部国危而地失的危机,即位第二年“城栎陽”,实行秦国力量的战略东移。秦孝公在招贤文告里说:“献公即位,镇抚边境,迁治栎陽,因欲东伐,复缪公之政令”,准确地反映了献、孝两代上层领导集团迁都栎陽的战略主张,“镇抚边境”,以保卫秦国固有领土;部署东伐,收复失地,重新与三晋以黄河为界:“任用出奇计强秦者”,推进改革。秦孝公是有远见卓识的言者,也是脚踏实地的行者。将“城栎陽”与秦要实现的上述战略目标联结在一起,足以证明栎陽的地位与一般军事城塞绝然不同。“都者,国君所居,人所都会也。邑犹俋,聚会之称也。”(《释名》)司马迁“献(孝)公徙栎邑”、献公“徙治栎陽”,证明栎陽为秦都是确定无疑的事实;秦自雍迁都咸陽亦然。这似说明,秦国采用两都之制。秦文公始实行两都制。秦灵公“居泾陽,亦以雍城、泾陽为两都”。秦献、孝都栎陽,迁治咸陽时不说自栎陽而说自雍城迁都之,原因也在于采栎陽、雍城两都之制。古人另一判断都城的标准:“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者,曰都;无,曰邑。”雍有“秦宗庙先君之主”,故亦称都;栎陽无素宗庙先君之主虽“国君所居”,仍称“栎邑”,但称“邑”并不排斥其作为都城的地位和属性,早在周平王东迁前,镐京为宗周,洛邑为成周,开两都之制之先河。况且周行两都制在秦之先,秦仿宗主国实行两都制也是可能的。

上述两种结论,针锋相对,孰是孰非,还有待公论。

(傅丰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