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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皇律》的由来及作用

编辑:古诗文网发布时间:2022-07-25

《开皇律》是隋代第一部成文法典,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诸方面总结和发展了以往各朝代的立法经验,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唐律提供了直接蓝本,成为后世立法的模板。《开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是法制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一部成文法典。

隋文帝开皇元年(公元581年)命高颎等撰定新律,同年颁布,是为《开皇律》。开皇三年又命苏威、牛弘等重修,删繁就简,成12篇,即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共500条。“自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隋书·刑法志》)。原文已失传。

《开皇律》废除前代的鞭刑及^枭首、辕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完善了“八议”和“官当”制度,使古代特权法走向系统化和固定化;还将北齐时的“重罪十条”列入法典,正式确立了“十恶”重罪,规定在《名例》篇中,对后世法律影响很大。

制定背景及过程

隋文帝于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针对北周刑法繁杂苛酷的情况(史称“内外恐怖,人不自安”),即命高颎、郑译、杨素、常明、韩濬、李谔、柳雄亮、裴政等人,于北魏、北周旧律的基础上改定新律。

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又以“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每年断狱,犹至万数”的原因,特敕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删繁就简的原则,修改《新律》,主旨在于“权衡轻重,务求平允,废除酷刑,疏而不失”,完成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

作用及地位

隋文帝下令制订的《开皇律》,对后世律法影响深远。

《开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承袭了前朝法制长期发展的经验,经过删繁就简、补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编纂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型作出了极为宝贵的贡献。

《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其中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继承,成为唐律的直接蓝本,后来又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此,隋朝的《开皇律》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但制定《开皇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和地主阶级的利益,所以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凡是在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等“八议”之科者和七品以上官吏,犯罪皆减一等;九品以上,听以铜赎罪。

评价

《读通鉴论》这样赞评道:“古肉刑之不复用,汉文之仁也。然汉之刑,多为之制,故五胡以来,兽之食人也得恣其忿惨。至于拓跋、宇文、高氏之世,定死刑以五:曰磬、绞、斩、枭、磔,又有门房之诛焉,皆汉法之不定启之也。政为隋定律,制死刑以二:曰绞、曰斩,改鞭为杖,改杖为笞,非谋反大逆无族刑,垂至于今,所承用者,皆政之制也。”